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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种以“城市记忆供销社”为主题的博物馆式商店开始在都市热门商区里流行了起来。恍惚之间,那些布满斑驳铁锈的盒子、泛着发黄印记的明信片将我们带到了一个熟悉而又陌生的年代,让人觉得供销社似乎真的已经成为了上个世纪的故事。
然而,这种将供销社“印象派化”的做法不过是商家的一种营销手段。真正的供销社从始至终都不曾离我们远去过,在21世纪的今天,供销社依然拥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就在上个月(2025年10月),原山东省委副书记王宇燕调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填补了总社理事会主任一职此前近三年的空缺;
紧接着在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了修订,其中有一条便是“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而这里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就是供销社。
那么,供销社究竟是一家什么样的单位?从省委副书记调任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是否属于晋升?供销社经历过怎样一番曲折的历史?如今的供销社是否属于“重出江湖”?它在市场上又承担着怎样的角色?
本文,野望谷就给大家一次讲透。
【一】
有人说,供销社的机构性质是“四不像”,这话还真不假:
第一,供销社不是政府机关,翻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部门的名册,都找不见供销社的身影;
第二,供销社不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由国家主办的带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而供销社既非完全由国家主办、也非带有纯正的公益性质;
第三,供销社不是企业,它不存在股权,不追求盈利,也不建立有任何公司治理架构;
第四,供销社不是社团组织,社会团体具有非盈利性,而供销社却需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显然不属于社团。
但有意思的是,供销社却兼有上述四类单位的全部属性:
第一,供销社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供销社本身就是行政主导的产物,供销社的职能也是完全围绕着党和政府发展社会经济的需要而展开的;
第二,供销社带有一定的公益色彩,它旨在推动农民之间的协作互助,试图通过群体的力量来扶植农业这个相对分散且弱势产业的成长;
第三,供销社带有一定的经营色彩,就像我们在街头巷尾看到的供销社门店那样,它外观上就是一个商超门店,在那里可以买到许多日常商品;
第四,供销社带有一定的协作色彩,它是农民之间的联合体,就像各种社团协会都有“会员”一样,农户就是基层供销社的“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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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如果我们打开供销社系统的最高一级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网站后会发现:全国供销总社在内部设立有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这样的机关部门,它还下辖了十几家事业单位、十几家企业、好几家社团协会。
那么,供销社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单位呢?答案,就藏在《宪法》中的一句表述里。
【二】
《宪法》第八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这句话包含了三层信息——
其一,集体经济是与国有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并列的一种经济组织形态,其中农村又是集体经济组织生存的主要土壤;
其二,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在农村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农村在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领域中都可以建立合作经济;
其三,集体经济与小农经济并行不悖,所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一方面是“分”、也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承认农户在生产经营上的自主权,另一方面是“统”、也就是以合作经济形式存在的集体经济,它通过农户之间的相互协作来弥补单一农户的短板。
需要注意的是,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含义并不同,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广义上的集体经济既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包括合作经济,还包括股份合作企业,亦包括企业中的职工持股会。
十五大《报告》中有这么一句话:“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这句话中的第一个“联合”——“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代表形式就是合作经济;第二个“联合”——“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代表形式就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而合作经济运行和实现的主要载体,就是合作社。
【三】
我们平时会听到各种有关合作社的叫法,而这些叫法背后都是一套体系逻辑的:
比如,设立于农村之中、由农民结合起来、定位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合作社,就叫农民合作社(农业合作社);
然后,着眼于某一特定农业生产领域(比如农具、农机、化肥、灌溉、物流、养殖)的,就叫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合作社);
接着,根据侧重职能领域的不同,农民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可以有多种类型,比如从事农业种植、养殖、畜牧、手工业的就叫生产合作社,从事农村金融、存款、借贷的就叫信用合作社,从事农民医疗、保险、劳务的就叫服务合作社,从事农业物资和产品采购、销售、物流、运输的就叫流通合作社;
其中,流通合作社又可以根据从事具体业务的不同,进一步细分为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等,而最为常见的一种流通合作社,就是从事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农村生活用品的供应、收购、销售、仓储、物流业务的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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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农民个体协作起来、直接面向一线生产经营的合作社叫基层合作社,若干个基层合作社的联合体则叫联合社。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层级最高的联合社,就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最后,合作社与政府机关部门、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一样,都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特别法人”。
【四】
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合作社与一般的企业、行业团体协会还是有很大不同:
其一,合作社是“社”而不是“公司”,不存在股权的概念,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且无需缴纳资本,加入了合作社的农民不是叫“股东”、而是叫“社员”,他既是有义务参加合作社劳动的“员工”,也是有权利分享合作社经营成果的“老板”;
其二,合作社的存在不影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存在,农民加入合作社后,他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分配获益权丝毫不受影响;
其三,合作社本身并不追求营利,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它的一切经营活动都要围绕社员的需求展开,合作社存在的意义只是为社员们提供互帮互助,目的是通过集体的力量来聚合资源、互通有无、抵御风险、提供技术服务和公共保障;
其四,合作社的资产由社员们共同所有,但这些资产属于集体资产,是不能量化到社员个人、进行简单分割的,合作社的盈余由社员们平等分配,分配的依据可以是各人所贡献的交易量(如供销社)、但不可以是所谓的“产权”或“股权”;
其五,合作社通常按照乡、村、集、镇、小组这样的特定地理区域来组建的,具有明显的社区性、地域性、排他性特征,农民可以自愿加入或退出合作社,但不得流通、转让、分割其在合作社中拥有的资格或权利;
其六,合作社成员之间权利地位平等,因而应采取民主管理、平等决策的组织治理模式,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社员组成的社员大会,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经理、财务等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担任合作社实际管理职务的人不得担任相关公职、亦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的实际管理职务。
【五】
在形形色色的合作社中,知名度最高、影响最广泛、层级架构最复杂的就是供销合作社了。与一般的农民(农业)合作社相比,供销社最大的特点有两个:
一是“亦农亦商”——
所谓亦农亦商,就是说虽然供销社经营的标的物是农副产品、农业生产物资、农村生活用品,但是供销社从事的却是供应、收购、销售、仓储、加工、运输、物流这些商业活动,供销社成了链接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管道和枢纽。
二是“半官半民”——
所谓半官半民,就是说供销社尽管名为“民办”,可事实上“官办”的气息却非常浓厚,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年代里,供销社对全国所有农副产品、农业物资、农村商品实行“统购统销”式的垄断经营,它最“高级”的表现形式就是“大跃进”时期的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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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今天,全国供销总社与地方各级供销联社都还是正儿八经的官方机构:
在2006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中,彼时唯一一个既不属于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又不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被明确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目前,全国供销总社和地方各级供销联社的本部机关中除了工勤人员以外的正式工作人员,都属于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纳入编制部门“三定”范畴、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参公事业编制,都需要通过公考进行招录,并享受与公务员相当的待遇。
当然了,若是将今天的供销社简单地与“文革”时期的供销社、人民公社作类比,其实并不恰当:
因为早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文革”时期的供销社体系便已名存实亡了;今天我们能够看到的供销社,基本都是1995年之后的产物。
讲到这里,野望谷就要简单回顾一下供销社兴衰演变的历史了。
【六】
合作社是一个源自于欧洲的舶来品,世界上有迹可循的最早合作社是1844 年在英国曼彻斯特创立的公平先锋社。后来经过马克思、列宁、斯大林等人的发扬光大,合作社作为一种带有乌托邦寓意的新生事物才逐渐蔓延至全球。
我国最早出现的合作社,是成立于1918年的北京大学消费公社。我党最早建立的合作社,是成立于1922年的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此后,合作社模式不仅在解放区生根发芽,而且还深入到了国统区的腹地。
20世纪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曾经举行了一次全国合作事业讨论会。后来,蒋介石陆续在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实业部(后改组为经济部)下面设立了合作司、在行政院社会部下面设立了合作事业管理局,同时又在国民党中央党部下面设立了中央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还专门成立了由陈果夫担任理事长的中央合作金库。
40年代,中央合作金库曾与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并称为“四行二局一库”,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控制全国金融体系的基石。
到了解放前夕,合作社在农村中已经具备了相当规模。在刚刚解放的1949年11月,新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就在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下面设立了一个专管合作经济的部门——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
1950年,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召开,宣布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生产、渔业、手工业、消费、信用等各个业态的合作社,由薄一波兼任总社理事会主任。
但是,这一时期的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是囊括了农村经济方方面面的。1951年,以带有金融属性的农村信用社被从合作社系统中剥离单列出来为标志,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开始从大一统逐渐走向专业聚焦,直到将焦点集中到了商业供销领域。
1953年,时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向中央写了一份报告,在邓子恢的建议下,国家陆续对粮食、油料、棉花等涉农产品和物资实行“统购统销”,而具体负责统购统销的单位就是供销社。自此,供销社迎来了历史上的黄金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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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举行。会议鉴于此前农村信用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已经先后被独立了出去,城市和工矿区的消费合作社即将划归由国营商业系统领导,因此决定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改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由程子华担任总社理事会主任、曾山担任总社监事会主任。自此,后来深刻影响了一代人的供销社系统被正式组建起来。
从5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供销社系统先后经历了“三合三分”:
1958年是为第一次“合”——
当年正逢“大跃进”时期,国家决定将县级以上的供销社与国营商业系统合并,把全国供销总社与城市服务部合并为第二商业部,从而将供销社的上半截由民办改为了官办;决定将乡镇级以下的基层供销社下放给新成立的人民公社,并在人民公社下面设立供销部,从而将供销社的下半截由集体所有制改为了全民所有制。
1962年是为第一次“分”——
由于“大跃进”宣告失败,国民经济发展路线转变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因此刚刚被撤并了的各级供销社又从国营商业部门和人民公社中给拆分了出来,恢复为了单独的供销社系统,集体所有制模式得以回归。
1970年是为第二次“合”——
在席卷全国的“文革”声浪中,“左”的思潮将供销社形容为打着集体所有制旗号的“修正主义路线”、“资本主义翻版”、“条条专政”,于是激进的全民所有制做法再度回归,国家将全国供销总社、商业部、粮食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组建为了新的商业部。
1975年是为第二次“分”——
当年,病重中的周恩来有感于过去在农民问题上犯下的错误太多,便指示要加强农村商业工作、恢复供销合作社。根据这一指示精神,国家恢复了供销合作总社的建制,并将其明确为国务院下属的一个政府机关部门,而不是过去那种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
1982年是为第三次“合”——
在改革开放、精兵简政的大背景下,各级党政机关都被大幅裁撤分流,于是国家再次将供销合作总社并入了商业部,但新的商业部对外同时保留供销合作总社的牌子。
1995年是为第三次“分”——
尽管进入市场经济年代的供销社逐渐褪化为了一个边缘事物,但是国家并未打算彻底放弃供销社。当年国家决意要把供销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抓手,制定了一份《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宣布重新组建新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并将其明确为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正部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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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因此可以说,我们今天能够看到的供销社其实都是1995年这份《决定》的产物。至于计划经济年代的供销社,其实早在80年代初就已经隐入了历史尘烟。
同时,1995年的这份《决定》也奠定了今天供销社系统职能定位和架构体系的基本格局——
例如,“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能量化到人,不能分掉”;
“供销合作社实行代表会议制,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领导成员实行民主选举,职工实行招聘合同制”;
“供销合作社分基层社,县、市联合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全国总社”;
“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
“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
“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他经济活动实行企业化经营”;
“一些地方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隶属关系和将基层社下放给乡(镇)政府的做法,应予以纠正”等等,像这些原则都是在1995年《决定》中被明确的。
到了2023年,全国供销社系统年销售额达到了7.3万亿元,这个数字相当于当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5.5%。
截止2023年底,供销社系统在全国范围内一共有县级以上供销联社机关2869个、直接面向农民的基层供销社37652个、企业26110个、事业单位173个、社会组织14443个、连锁配送网点68万个,同时还组织兴办了各类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社184991个、覆盖社员1414万人。
而在根系网络遍布全国农村各个角落的供销社系统中,处于金字塔顶端的就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了。
【八】
作为“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是总社理事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另外还设有监事会。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
按照规定,全国供销总社的行政级别是正部级,它的理事会主任是正省部级干部,理事会副主任、监事会主任是副省部级干部。
同理,省级供销联社是正厅级单位,地市级供销联社是正处级单位,县级供销联社是正科级单位。
自1995年起,先后有陈俊生、白立忱、李成玉、杨传堂、王侠、刘士余、喻红秋、梁惠玲等8人担任过全国供销总社理事会主任,先后有白立忱、王金山、周声涛、王君、李成玉、杨传堂、李春生、王侠、韩立平等9人担任过全国供销总社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副书记);
现任全国供销总社党组书记兼理事会主任正是刚刚走马上任的王宇燕。
在王宇燕之前的全国供销总社历史上13位主要领导中:
陈俊生是以国务委员身份兼任总社理事会主任,白立忱是以全国政协副主席身份兼任总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杨传堂则在离开总社后担任过交通运输部部长、党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
王金山在离开总社后担任过安徽省省长、安徽省委书记,周声涛在到任总社之前是新疆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王君在离开总社后担任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山西省省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李成玉在到任总社之前是河南省省长,李春生是从总社内部提拔上来的,王侠在到任总社之前是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刘士余在到任总社之前是中国证监会主席,韩立平在到任总社之前是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兼秘书局局长,喻红秋在离开总社后担任了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副主任,梁惠玲在离开总社后担任了黑龙江省省长。
前面讲过,目前全国供销总社除了在内部设有十几个机关部门之外,还下辖了多家事业单位、企业集团、社团组织。
比如,中国供销集团、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中国棉花集团、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这些都属于全国供销总社下属的企业,我们也可称之为“社有企业”。其中,规模最大的中国供销集团2023年营业额超过了2300亿元,旗下控股了中再资环、中农立华、中农联合3家A股上市平台。
另外,全国供销总社对外是总部设立于英国伦敦的国际合作社联盟会员单位之一;对下则采取团体会员制,像是全国各省级行政区和计划单列市的供销联社,以及像中国棉花协会这样的全国性涉农团体或协会,都属于全国供销总社的成员社(成员单位)。
不过,就跟农民可以自愿加入合作社、集体经济与小农经济“统分结合”的道理类似,全国供销总社对这些成员社(成员单位)的管理也是相对松散的。地方各级供销联社都是自主管理、自主经营,对上则接受本级地方政府的领导,总社对它们更多起的是一个指导协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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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全国供销总社网站、中国改革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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