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物业行业法律新鲜事可移步绿色软件搜索-物法研习社热点速递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高空抛物与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利剑”,随时可能带来致命的伤害。
当悲剧发生时,小到纸巾、烟头,大到花盆、墙体,轻则损坏财物,重则危及生命。而事件发生后,最易引发争议的就是:物业公司到底要不要担责?承担何种责任?
物业故事
(一)物业公司有责
案例一:物业公司未履行安保义务
青海西宁清华颐园小区业主张某的车辆临时停放在小区地上停车位时,因突如其来的大风的降临被小区楼宇脱落的外墙保温层砸损。但物业公司认为此次事故属于不可抗力,该损失跟物业公司的管理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
法院判决:根据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4)青 0103 民初 2444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小区已交付 10 余年,由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其疏于对楼栋的巡视管理,未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以致楼栋外墙墙体脱落砸到车辆,需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
管理建议:物业公司需对小区公共部位(如外墙)履行常态化、实质性的检查维护义务,针对极端天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留存完整举证材料,方可责任最小化。
① 落实常态化检查维护
对交付多年、超质保期的楼栋,建立外墙等公共部位定期巡查机制,而非仅事发当日巡查,发现裂缝、松动等隐患后。及时制定维修方案并落实,留存巡查记录、维修合同、施工照片等完整凭证。
② 极端天气采取专项防护
收到气象预警或出现地震等异常情况后,应立即通过微信群、公告栏等多渠道进行风险提示,并采取临时封闭危险区域等实质防护措施。对老旧楼栋外墙等重点部位专项排查,对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禁止车辆行人停留,必要时临时封闭相关区域。
案例二:无法锁定具体侵权人
武汉某小区租客张某定时缴纳了停车费后将车辆停放至小区内,但接连三次挡风玻璃被砸破,与物业公司反映报警后,由于没有摄像头,无法查清高空抛物人,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将物业公司告至法庭。
![]()
法院判决: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 01 民终 18850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因车辆周边无监控,导致无法确认具体侵权人,而物业公司事发多次后都未在对小区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警示防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必要措施。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30%的费用。
管理建议:物业公司需在损害发生前,全面、有效履行高空抛物防范的安全保障义务,且留存完整举证材料,方可责任最小化。
① 提前设置明确警示标识
在小区楼栋周边、停车场等高空抛物高发区域,张贴 “禁止高空抛物” 专项标识,而非笼统的其他提示。标识需醒目可见,覆盖案涉楼栋及全小区关键位置,确保建筑物使用人清晰知晓风险。
② 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
通过业主群推送、宣传栏张贴、入户告知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高空抛物危害及法律责任的宣传。宣传需形成记录,如截图、照片、签到表等,证明宣传的持续性和覆盖面。
③ 配备有效安防监控设备
在高空抛物易发区域安装监控,确保监控范围能覆盖建筑物全部及周边通行、停放区域,具备追溯侵权行为的功能。同时需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留存相应运维记录。
④ 留存完整举证材料
所有防范措施的实施均需形成可追溯的证据,包括警示标识张贴照片及时间、宣传活动记录、监控安装及运行台账等。证据需能清晰证明措施在损害发生前已有效落实,而非事后补充。
(二)物业公司无责
案例三:能确认具体侵权人
无锡江阴市某小区业主张某将车辆正常停放在106幢楼下的停车位上,后来被高空坠物砸坏车后挡风玻璃。报警后车辆维修产生修车费用,要求物业公司及106幢业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法院判决: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 0281 民初 488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已尽管理之责,且对小区住户已做禁止高空抛物的提醒,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公关介入后找到真正的侵权人林某,最终由林某承担所有责任。
法律链接
![]()
1.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2.《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本文内容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官方案例,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高空抛物是“人祸”,高空坠物是“隐患”。无论是哪一种,物业都不是天然的“兜底者”,但也不是可以置身事外的“局外人”。法律不会苛求物业“无所不能”,但要求其“有所作为”。
对于业主而言,维权时不能一味“甩锅”给物业,而应理性举证;对于物业公司来说,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必须主动作为——装监控、做宣传、勤巡查、快响应,这些看似琐碎的工作,关键时刻就是免责的“护身符”。
您所在的小区有高空抛/坠物的现象吗?物业公司又采取了哪些防护措施?欢迎分享您的经历和建议!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