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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正式施行
1月9日
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
依法处置一起发生在公共区域
因犬主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引发的动物伤人案件
切实维护群众人身安全与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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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1月7日18时许
傅某某与家人在七家山路口附近行走时
未按规定给其饲养的犬只系牵引绳
导致犬只在人行道追逐一过往路人
将该路人左侧小腿咬伤
案件发生后
中山路派出所快速介入调查
固定相关证据
依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法对傅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
根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责令傅某某立即整改
规范犬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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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化解矛盾
民警积极组织傅某某与受伤路人
就医疗费用等相关事宜进行调解
经耐心沟通协调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调解协议书
案件得到圆满处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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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携犬出户时务必为犬只佩戴牵引绳
主动避让行人
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区域追逐、扰民
若因违规养犬造成他人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犬主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新余市融媒体中心综合渝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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