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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AI生成,仅供配合叙述
职业打假人是否应该合法存在,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在早期支持的人占多,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出现,许多小商店不胜其扰。行政管理资源也被大量占用,甚至出现一些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结果反对的人越来越多。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以及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职业打假人”超过日常消费范围的索赔,便明确规定不再获得支持。
作为与之配套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改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新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已于近日发布,将于2026年4月15日起开始施行。
新的《投诉处理办法》有哪些变化值得关注,有哪些实务指导意义?
首先,是规定适用的范围。
投诉针对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而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争议的行为。
举报则是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这个规定没有限制消费者具体的消费的类型,但是,如果对药品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的,根据该办法第43条的规定,也可以“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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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值得关注的重点是对“非生活消费”的细化规定
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判断投诉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下文中括号内为规定原文,黑体字为个人总结):
1、与通常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不符的(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
2、短期内或串通短期内集中投诉的(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
3、无法证实真实消费关系的(不能证明存在已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等真实消费关系或者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4、联系方式集中的(多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投诉的);
5、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考虑的因素。
上述规定还有一个最后的“兜底”条款,所以不限于上述情形,只要能证明不是出于真实生活消费的,均可以拒绝惩罚性赔偿,同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不予受理(《办法》第16条)。
上述规定对于消费纠纷诉讼到法院,适用前述2024年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有很强的实操指导意义,相关证据的留存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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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投诉举报人真实性的要求
如果不能明确投诉举报人的真实身份、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则事实上,上述办法第17条的许多判断情形很难起到作用,或者说容易被规避。所以,新办法加强了这方面的规定。
总的来说,新办法有下面几点:
1、明确要求提供投诉人的电话、地址、真实身份信息等,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该办法第10、28条);
2、发现虚假材料的,将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处理(该办法第16、23条);
3、如果发现市投诉举报人涉嫌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该办法第42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
从这个规定也可以得出一个处理思路:通过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获取投诉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再去查询其投诉举报记录,以及后续通过裁判文书网,查看其类似索赔的诉讼记录,从而判断对方是否为“职业打假人”。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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