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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学期仍旧是两门课:《商法六:信托法》和《民法四:亲属继承法》,大家猜猜,两门课的共同点是什么?
快开学了,在备课。看到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想起:
夫妻忠实义务,大多数的中文文献除了sex方面的忠实之外,很少探讨别的内容。
仅仅将忠实义务理解为性方面的义务,太狭隘了一点。忠实义务有着丰富的内涵,这里不能全面概括,仅做两点简单列举:
1. 不得作出对配偶一方不利的证词:“亲亲相隐”
看古旧经典电影《控方证人》,影片中辩方律师威尔弗里德爵士在法庭上说:“我反对她出庭作证,是因为她是嫌疑人的妻子,因为一个妻子不能提供不利于丈夫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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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和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原则有点类似,今天的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则,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不过,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和西方的法律原则似乎还存在一定差别。例如,若妻子提出了对丈夫不利的证据,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有空的话可以研究一下。
2. 行使决定权的时候(是否手术、采取什么样的医疗措施等),符合对方的利益。
想起中的一个案例:
札幌地方裁判所 1978年9月29日 判例时报 914-85 一个28岁的男子,已婚,有两个孩子,他经常对妻子施用暴力,被诊断得了精神分裂症。因此要对他进行前额叶切除手术。他的妻子同意手术。但是患者没有明确的同意。术后患者变得行为迟缓,反应迟钝,在没有别人帮助的情况下无法进行任何活动。患者向医生主张损害赔偿。法院认为手术是不必要的,手术本身构成了过失。
能见教授指出,但是真正的问题可能是因为手术本身是实验性质的,手术并非为了患者的利益而进行,而是为了医生和患者妻子利益。这种手术只有在就手术的内容进行特别的披露以及得到患者的同意之后才能实施。
配偶如何决策才算是符合对方的利益,作出了不利于配偶的决策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小书《中国信托法》出版,对大多数困扰我国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信托法问题——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给出了可信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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