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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8日,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回复了一名网友关于危险化学品认定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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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应急管理厅回复截图⬆️
回复内容涉及多个关键问题,具体内容请各位读者可以自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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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但其中有几点结论,几乎是对目前个别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作出的错误判决的直接否定。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明确表示:
1.如果某一物品属于含有《危险化学品目录》成分的混合物,只有在其危险化学品成分的体积比或质量比达到70%及以上,并且经鉴定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危险化学品。
2.仅仅检测出含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成分,但未出具体积比或质量比的鉴定意见的,不能据此认定其具有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
3.危险化学品与危险物质并非同一概念,二者在定义、范围以及管理依据上均存在明显区别,不能等同。
有意思的是,类似的观点并非甘肃省应急管理厅一家提出。
此前,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的回复,以及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再审裁定,都已经明确指出:对于混合物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应当对其中危险化学品成分的体积比或质量比进行鉴定。
三省市的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危险化学品监管的主管机关,其专业意见不仅具有高度权威性,而且在不同地区之间呈现出惊人的一致性,这恰恰说明,上述认定标准本身是清晰、稳定且具有共识的。
也正因为如此,当我们再回过头去看某些法院的判决,就会发现其中的逻辑问题显得格外滑稽。
如果各位读者之前看过我发布过的一些文章,再结合今天这份官方回复一起阅读,大概会更加清楚地看到相关判决在逻辑上的错误与荒诞。
为了让“被告胜诉”,某些判决的论证过程,确实可谓煞费苦心。
更有意思的是,在去年12月31日,我曾发表过一篇文章——《买硫磺皂也要拘留?》。
那篇文章正是依据某份判决在危险化学品认定问题上的逻辑进行讨论。文章发布后迅速传播,引发了大量关注。
而涉案法院随后竟然对该文章进行投诉,最终导致文章被删除。
然而今天,事情出现了一个颇具讽刺意味的转折:
就在同一省份,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公开回复了危险化学品的认定标准,并明确指出——危险化学品并不等同于危险物质;含有目录成分,不等于危险化学品。
这一官方答复,不仅再次印证了危险化学品认定应当以成分比例鉴定为前提,也让某些判决在专业判断上的问题更加明显。
某些判决,不是缺少法律依据,而是故意为之。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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