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明确属于中国法律语境下“生态环境”的概念范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3月12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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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海潮天下
2026年3月12日下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该法典将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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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2026年3月12日夜里的新闻联播。图源:CCTV
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小编注意到,在这部被视为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气候变化”不再是一个游离于传统环保概念之外的独立议题,这个概念被系统性地纳入“生态环境”的核心范畴,成为法律规制的直接对象。该法典在立法结构和法律条文的实质性安排中,确立了气候治理在生态环境法治中的基础地位。
此次法典编纂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打破了以往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割裂立法的模式。生态环境法典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专门设立的“绿色低碳发展编”成为了连接传统环境治理与气候行动的枢纽。这种体例安排意味着,在法律逻辑上,大气层的稳定性、温室气体浓度的控制以及气候系统的平衡,已经被视为与水体清洁、土壤安全同等重要的生态环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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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上图:一幅青铜浮雕,刻画的是西方传统中象征司法公正的“正义女神”(Lady Justice)形象,体现了即通过统一、稳定、可预期的规则体系来实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效率。蒙眼象征司法不受外界干扰,不因身份、地位、财富或权力而偏袒,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天平代表衡量证据、事实,追求裁决的平衡与公正,是司法程序理性化的视觉符号。©Linda Wong 摄影 | 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
从具体条文来看,这部法典对“气候变化”的吸纳体现在从原则到规则的全链条覆盖。在“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第四章,立法明确设置了“应对气候变化”专章,细分为“一般规定”、“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以及“适应气候变化”三个节。这种细分回应了国家“双碳”战略的法治需求,在操作层面将气候变化的减缓与适应措施转化为具体的法律义务。例如,该法典将碳排放控制、碳汇建设以及气候韧性提升等措施,直接嵌入到生态环境管理的整体框架中,使得气候行动不再是政策倡导的一种“软约束”,它已经成了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这一立法动向也反映了中国对“生态环境”概念认知的深化。在传统的《环境保护法》时代,环境要素主要聚焦于水、气、声、渣等具体的污染介质,“气候变化”往往被视为一个宏观的国际政治议题、或单独的能源问题。而这个新的法典在对现行三十余部法律、一百余件行政法规的整合之后,重新界定了生态环境的边界。笔者注意到,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在作草案说明时明确指出,编纂工作旨在对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这表明,立法机关已经确认,气候系统的变化直接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自然基础,因此必须将其作为生态环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进行统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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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极端降水事件频发是气候变化影响的重要表现之一。©Linda Wong 摄影 | 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
此外,该《法典》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时,展现了“适度法典化”的立法技术。鉴于气候治理领域的快速演变和技术迭代,法典不是去试图穷尽所有细节,它侧重于确立基本制度和原则框架,为后续的单行法制定和标准更新留出空间。
这种概念范畴的扩展并非中国独有,但在全球范围内将应对气候变化独立成编、并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是具有非凡的示范意义的。解决了长期以来气候立法分散、效力层级不一的问题,在法律适用层面消除了概念障碍。今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涉及温室气体排放、气候适应性建设等案件时,将直接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条款,无需再援引分散的政策文件或效力较低的规定。这标志着“气候变化”在中国法律语境下,已经完成了从外部议题到内部核心要素的“身份”转变,真正确立了其作为“生态环境”法定范畴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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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 | 花花
排版 | 卢晓雨
时间 | 2026年3月12日
海潮天下
引用本文
花花.“气候变化”明确属于中国法律语境下“生态环境”的概念范畴.海潮天下.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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