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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般不谈我不懂的问题。这两天参加各种面试,不断遇到“人工智能体能否为人”这么高端的问题,事后看了一些朋友发表在严肃学术期刊上法学论文,我印象中不少朋友的科学素养估计和我也差不多,他们发表的弘论,足以为我壮胆。所以大家姑且忍耐,听我胡说几句。
博君一哂而已。你要认真你就输了。
这里不谈哲学和伦理学(例如,承认人工智能体是否贬损了人的地位)问题,因为我不懂。这里纯粹从法技术上做简单探讨—— 人工智能体能否成为民事主体?
按照民法的一般规则,人工智能体能否成为民法认可的主体,取决于它是否真正产生自主意识(自由意志,free will)并从事自主行为、是否有可能并有必要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以此独立的承担行为的后果(包括责任)。
个人臆测——大多人文科生(包括我自己)都不太理解人工智能和人类智能的本质差异,其实部分科学家也是,虽然比文科生强那么一丢丢。人工智能体是否能独立地作出选择和运作(人的运作才可以称之为行为)、能否产生人类行为的效果,有待观察。
个人又臆猜——大多数意图承认人工智能体民事主体地位的人,都暗戳戳地有为人工智能体的创造者、使用者和控制者免责的目的。——原本已经有人为人工智能体的运作负责,你非要创设规则让一个叫做人工智能体人的“主体”负责,其目的昭然若揭——不管你打着什么旗号。
通俗地讲(即,非法律意义上讲),人工智能体属于人的agent,代理人。严格说来 (即,法律意义上讲) ,这里用代理人来称呼人工智能体也是不准确的——根据民法,代理人也必须是人。
人工智能体仍然是法律认可的人之身体和意志的延伸——它的背后,仍然是各个自然人或法律认可的组织体。
硬要将人工智能体背后的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体转移给一个被法律承认的新的民事组织体,也并非不可能,个人认为只是不必要而已——是否存在着必须将其民事主体化的法益呢?
按照众多讨论者的设想,并没有必要让人工智能体取得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地位。但即便如此,他们也是打算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信托(这里有私货!)之外创设另外一种组织形态。
目前看来,这不会是一个高效、高明的设计。
最后提一个文科生的弱智问题:若是伟大的科学家真能创设出超出人类控制的人工智能体——即传说中的硅基生命,这些伟大的科学家如何确保硅基生命会和人类合作?这些高贵的“硅类”是否还稀罕低等的人类的法典去承认其地位?他们难道不会制定出硅类法典?
随手写完博文,看到哈贝马斯(1929年6月18日—2026年3月14日)去世的消息。
我读书一知半解,对哈贝马斯的认识有限,放一段AI总结的他的交往行为理论,算是一种纪念吧。
语言是人际交往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工具 。 在交往行为合理性理论中,语言性是交往行为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交往理性是一种通过语言实现的、具有主体间性的、符合一定社会规范的、在对话中完成的、能在交往者之间达成协议一致与相互理解的程序性理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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