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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案涉《合作协议》为不定期合伙协议并判令解除,驳回原告要求返还100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该案中,被告刘芳(化名)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睿携手团队介入案件全程,凭借精准的法律关系梳理、扎实的证据准备与专业的庭审抗辩,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原告曹某诉称,其向被告刘芳转账的100万元为股权转让款,因被告某服饰公司、刘芳未配合完成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其始终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合同目的落空,故诉请法院解除《合作协议》,并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100万元股权转让款。
接受刘芳委托后,张涵睿即刻与团队组建办案专班,全面梳理案件卷宗,将案涉《合作协议》的性质界定作为核心争议点展开攻坚工作。团队深入分析协议条款发现,协议中存在公司持有自身股权、允许撤回出资、按比例承担无限债务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内容,与合伙关系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高度契合,并非原告主张的股权转让约定。
为佐证案件事实,张涵睿与团队多方调取工商档案、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证实案涉协议签订时,涉事服饰公司股东并非刘芳,双方无任何股权转让的合意与实际行为,案涉100万元实为合伙出资款。
同时,团队整理出曹某2019年至2024年间深度参与合伙事务的完整证据链,包括其参与店铺租赁商议、外贸订单洽谈、成本核算、档口经营沟通等实际经营行为的记录,以及其使用合伙财产购置车辆的转账凭证,有力驳斥了曹某“未行使相关权利”的主张。
庭审过程中,张涵睿与团队律师围绕合伙关系的法律认定、曹某实际参与经营的客观事实、合伙财产未清算前不得主张返还出资等核心观点展开精准抗辩,逻辑清晰地向法庭阐述案涉协议的真实法律性质,层层拆解原告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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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本案诉讼代理人 张涵睿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张涵睿与团队的抗辩意见,依法认定案涉《合作协议》并非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合伙协议,案涉款项为合伙出资款。因合伙关系未进行清算,原告主张返还出资款缺乏法律依据,故在确认协议解除的同时,驳回其返还100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
团队负责人介绍说,此次案件办理中,张涵睿与团队紧密协作,以严谨的法律分析、充分的证据支撑和专业的庭审表现,精准厘清案件核心法律关系,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展现出张涵睿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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