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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康复治疗师反映,自己辛苦准备半年的职称申报材料因业绩证明细节不符被驳回,更有同行因伪造继续教育记录,不仅职称被撤销,还被记入诚信档案3 年禁报。2026 年 3 月,人社部发布《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剑指职称评审乱象,为康复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划定了清晰的申报红线,这份新规究竟会给一线康复从业者带来哪些影响?又该如何规避申报风险?
三大申报红线,触碰即入失信名单
此次新规新增 5 条信用管理相关条款,明确划定了康复师申报职称的三大绝对红线,2026 年 4 月 20 日意见征集结束后将正式落地,一线从业者需高度警惕。
- 材料造假红线
:申报人承诺不实、伪造病案 / 业绩 / 继续教育记录、抄袭论文等行为,直接认定为失信。2026 年 3 月全国已有23 人因材料造假被撤销职称,其中就包括基层康复医护人员伪造康复治疗案例的情况。
- 身份不符红线
:离退休人员、受记过以上处分仍在处分期的人员,以及非本单位在职康复专业技术人才,一律不得申报。公职人员受政务处分期间申报,同样视为违规。
- 违规操作红线
:通过贿赂评审专家、篡改评审结果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不仅职称被撤销,失信信息还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影响职业发展全流程。
某三甲医院康复科主任直言:“以往职称评审中,个别康复师为了凑业绩虚构康复治疗案例,新规的出台让评审有了硬约束,从源头杜绝了‘浑水摸鱼’。”
两大核心利好,康复人才申报更公平
新规并非只设限,更针对康复行业痛点优化了申报规则,尤其是非公领域康复人才迎来实质性利好。
- 非公人才同权申报:明确非公有制康复机构人才、自由职业康复师申报职称时,合法权益与公立医院人才同等保护,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完成审核、公示等流程,解决了民营康复机构人才申报无渠道的难题。
- 申报流程更人性化:申报材料不符时,评审单位需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和期限,逾期未补正才视为放弃,避免了因材料细节问题反复跑腿的情况,让一线康复师少走弯路。
面对新规,康复从业者该如何做好职称申报?这份可操作的避坑指南请收好:
- 材料留痕化:康复治疗案例、业绩证明、继续教育记录等材料逐一建档,做到可查可核,拒绝 “拼凑”“虚构”;
- 信息核对化:申报前反复核对个人身份、工作年限、执业范围等信息,确保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2026 年康复职称申报工作年限计算截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需精准核算;
- 渠道正规化:非公康复机构人才提前对接当地人事代理机构或人社部门,确认申报流程,不通过中介机构 “代报”“包过”;
- 诚信承诺化:认真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清楚知晓失信行为的后果,不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职称评审是康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的重要阶梯,新规的出台,本质上是为了让评审回归 “以能力、业绩为核心” 的初衷,让真正深耕一线的康复师获得应有的职业认可。对于康复行业而言,唯有守住诚信底线,让职称评审更公平、更规范,才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扎根行业,为患者提供更专业的康复服务。而每一位康复从业者,都应将合规申报刻在心里,让职称成为个人专业能力的真实体现,而非 “纸上荣誉”。
来源: https://cnkf.cn/OLJ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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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相关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职称活动。”
二、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取得职称。”第三款修改为:“申报人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其他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等申报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其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具体要求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并且达到职称评审委员会总人数1/2以上的为评审通过。”
六、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或者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回避。”
八、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后取得职称。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机制,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对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进行分类管理和常态化监管。”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职称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称活动中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制定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在所实施的职称活动范围内,对申报人、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工作人员等实施信用管理,按照规定认定失信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对所实施职称活动范围内已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记录和汇总,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归集。”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在职称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申报人存在承诺不实、申报评审材料造假、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等情形;
“(二)评审专家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评审专家资格,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在职称工作中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或者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三)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在职称工作中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者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四)其他失信违规情形。”
十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申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存在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所规定失信违规行为的,应当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根据情况还可以采取通报所在工作单位等处理措施。申报人通过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予以撤销,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同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五、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存在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二)项所规定失信违规行为的,应当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根据情况还可以采取批评教育、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工作单位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存在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规定失信违规行为的,应当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根据情况还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工作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
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我部研究起草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职称工作的首部部门规章,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暂行规定》自2019年施行以来,对于依法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有效提高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需要在此基础上,对《暂行规定》进行完善,进一步完善评审要求,优化评审管理服务。此外,少数地方在职称评审中也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处置相关问题时依据不足、手段有限,有必要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进一步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信用管理。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聚焦强化评审监管、加强信用管理、完善评审要求等重点问题,共修改《暂行规定》条文10条、新增条文5条。目前《修改决定》共1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化评审监管,压实主体责任。一是明确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相关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职称活动等职责,压实评审单位的主体责任。(第一条)二是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机制,对评审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分级管理和常态化监管。(第九条)
(二)加强信用管理,健全诚信体系。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本次重点对信用管理方面条款做了修订。一是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健全职称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称活动中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十条)二是明确评审单位实施信用管理的具体职责内容,包括制定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在所实施的职称活动范围内按照规定认定失信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记录和汇总失信行为信息并按照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归集。(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三是明确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失信行为具体情形,为开展失信认定提供明确依据。进一步完善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在职称活动中存在失信违规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三)完善评审要求,优化评审服务。一是畅通非公领域人才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渠道。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等申报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具体要求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三条)二是完善申报、评审过程中有关工作要求。完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补正期限、评审通过表决要求等规定,强调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回避等要求,维护评审客观公正。(第二条、第四条至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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