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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篇文章将继续分享郑律师在代理广州一起rush行政诉讼中,对被告所提交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
1.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系居住于广州市天河区的市民。
案发当日7:40,广州市另一行政区的执法机关前往原告位于天河区的住所,对其实施入户检查。
对此,原告感到十分不解:为何发生在天河区的治安案件,却由其他行政区的执法机关负责办理?
2.被告回应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后,被告提交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
其中,针对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提供了一份由广州市公安局于案发当日出具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各位可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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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证据⬆️
我们注意到,该决定系在案发当日才作出。
结合决定书所载内容,可以推断:
本案已由天河公安先行立案受理,随后经市局指定管辖,再由天河公安在3日内,依法将案件材料移送至本案被告,即另一行政区的执法机关办理。
换言之,本案的案件来源应为市局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亦应为天河公安。
3.问题所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受理机关在案件被指定管辖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被指定的管辖机关继续办理本案。
第十五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但现实情况如何?
直至开庭结束已满48小时,原告仍未收到天河公安出具的任何书面通知。
不仅如此,被告提交的证据中,也未见任何关于天河公安立案或案件移送的材料。
本案到底有无移送手续?目前尚无证据证实,不过被告在庭审时称有相关手续,但未作为证据提交。
4.疑似实锤
重点来了!
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反而显示,本案来源非市局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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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证据⬆️
具体来看,《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中明确记载:
移送单位为“现场查稽”,而非天河公安;
案件来源为“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亦并非市局指定管辖。
该证据反映的执法程序,与被告主张的“指定管辖”明显存在冲突。
5.律师观察
被告提交的《指定管辖决定书》,是真实、合法的吗?
对此,郑律师持高度怀疑态度。
为查明事实,郑律师在庭审前已申请调取天河公安对本案的立案及移送材料,但截至目前,法院尚未予以调取。
从庭审情况来看,被告的多个解释存在明显自相矛盾之处,与之前该证据显示的立案时间错误的“笔误”说明相比,对于案件来源,被告并未明确表示案件来源和移送机关的记载系笔误。
正如昨日文章中所提,被告称本案的实际立案时间为案发当日2时15分,而广州市公安局亦是在当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即便作出最有利于被告的假设——市局于当日0时即已作出决定——那么,从决定作出到被告立案,仅有135分钟。
在这短短135分钟内,不仅需要将决定分别送达被告及天河公安,天河公安还需完成案件材料的整理,并将卷宗移送至被告处,由被告完成立案手续。
再结合客观条件来看,本案被告与天河公安之间相距约13公里,驾车最快亦需21分钟。扣除路程时间,实际留给审批、制作、流转、移送等一系列程序的时间,仅约114分钟。
这样的流程安排,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
我不作定论,但可以说,这无疑是一项“极具挑战”的工作。
对于这一质证意见,各位怎么看?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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