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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三分类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让信托业恢复本源业务,提升积极管理能力,避免成为融资通道、影子银行、杠杆中心。
服务信托业务,就是监管所期待的信托公司积极管理的杠把子业务。
用意是好的。
但是,没有哪一部法律告诉我们,服务信托,例如家族信托,只能是主动管理信托、只能是全委型的信托。
信托法第二条开宗明义给出了信托的定义:“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这个定义,明确要求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事务。
“按委托人的意愿”的意思就是:
——委托人想让它成为主动管理业务的,它就是主动管理业务;委托人想让它成为被动信托业务的,也应听从委托人的安排。
被动信托业务,在任何时候也不能和非法业务划等号。
--在资管信托这种金融信托中,除了单一信托中的委托人还有一定的议价能力外,委托人退化成纯粹的投资者,对于信托财产如何投资原则上是没有发言权的。若委托人没有保留此项权力(power)给自己或者投资顾问,受托人有主动管理义务,有剩余管理权(或义务)。
--监管认为,家族信托等服务信托才是信托的本源业务。但正是在家族信托中,委托人才有了更多的发言权。家族信托的核心目的是家族财产、家庭财产的传承、分配,这些都是家庭事务;只有附带部分资产管理功能具有金融功能,才是监管的重点。
所以,包括投资决策、财产分配、信托条款的变更等事项,都应由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
就是说,家族信托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受托人的主动管理。
若监管文件中限制委托人的合理权限,构成对意思自由的限制,对《信托法》的违反。
找时间我会聊聊,消极信托、被动信托不是洪水猛兽,家族信托即使成为通道业务,也不会导致明显的金融风险。
不能按监管资管信托的思路去监管家族信托。
信托公司在主动管理能力得到实质提升之前,多让能干的委托人做决定,不能说是坏事儿。
如何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呢,请参考《中国信托法》。
小书《中国信托法》出版,对大多数困扰我国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信托法问题——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给出了可信赖的探讨。购买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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