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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时间过半,本科生《商法六:信托法》课讲到第三讲:信托财产。信托设立理论、信托财产理论和信义义务理论是信托法中的三大难点和重点。
备课中,重新看了一遍最高人民法院裁决的长安信托和世欣荣和案,重新修订一下PPT。
备课中,重新看了一遍最高人民法院裁决的“长安信托和世欣荣和”案,主要提示同学们思考下面几点:
1. 应区分信托关系(内部关系)和受托人对第三人的交易关系(外部关系)。
2.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得出“长安信托以信托资金从鼎晖一期、鼎晖元博处取 得的股票收益权具有确定性”的结论,这被解读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信托财产的确定性要求不限于信托设立阶段。
这是对“信托财产确定性”规则的错误理解。
3.受托人在信托生效后从事的交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都不可能导致之前的信托设立行为无效。
4.对于作为投资者的世欣荣和而言,信托无效和信托有效,哪一个对自己有利?为什么人们会认为无效对自己有利?
今天的重头戏依然是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
小书《中国信托法》出版,对大多数困扰我国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信托法问题——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给出了可信赖的探讨。购买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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