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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堆柴火,74岁老太曾某某活活砸死73岁邻居刘某某。
杀人后,她不仅移尸藏尸,还误导侦查,藏尸长达11天。曾某某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还毫无悔意,一审却仅判死缓。
判决一出,有人不能接受:
“杀人藏尸、罪大恶极,为什么不判死刑立即执行?难道年纪大了,杀人就不用偿命?”
今天,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把曾某某为何判死缓,是不是判轻了,一次性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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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段如此残忍,为何没判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认定:曾某某“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
既然应当严惩,为什么不判死立执?死缓算什么严惩?
这要分三层来理解:
(一)原则上,75周岁以上老人“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曾某某1950年8月出生,2026年4月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则上,对曾某某不适用死刑。
不适用死刑的意思是,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因此,原则上,曾某某最重只能判无期徒刑。
(二)例外情况下,可以适用死刑
那为什么曾某某被判死缓呢?
因为《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曾某某持石头朝被害人太阳穴位置连砸十余次,致被害人死亡,还藏尸埋尸,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例外情形,因此,才突破“不适用死刑”的原则,纳入死刑的适用范围。
(三)为什么突破后,只判死缓,而不判死立执?
既然曾某某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形,并且已经突破“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了,为什么不直接判处死立执呢?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少杀慎杀”,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本案既有从重因素:
手段极其残忍,藏尸埋尸,误导侦查,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决定了必须判处死刑,这是死缓与无期徒刑的本质区别。
又有从宽因素:
已满75周岁,具有坦白情节,且因邻里纠纷引发。
法院综合考量后认为:
曾某某虽罪大恶极,但“并非必须立即执行”,故在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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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死缓,是不是判轻了?
死缓的全称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被害人家属而言,这意味着,曾某某保住了命,情感上确实难以接受。
但在法律上,死缓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死缓“免死”但不“免刑”,曾某某虽然保命了,但仍然要坐20年左右的牢。曾某某现在已经75周岁了,可以预见,她几乎没有可能活着出狱了。
三、75周岁不是“免死金牌”,勿因琐事酿悲剧
一堆柴火的邻里纠纷,最终酿成一死一判死缓的悲剧,两个高龄家庭彻底破碎,令人唏嘘。
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提醒:
发生邻里纠纷,切勿冲动,尽量友好协商解决,避免冲突升级。否则一旦升级为刑事犯罪,代价极其沉重;
家人要多关爱老年人,避免因琐事引发血案。
若遇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老年人犯罪、死刑辩护等问题,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愿意专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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