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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人:雷敬祺领衔的“旧改征收律师”团队
一、检索说明
本次检索主要覆盖以下来源:上海市人大官方网站发布的同住人认定调研建议、徐汇区法院近期公房征收案例、上海二中院及一中院相关裁判文书、北大法宝收录的专业文章等。以下按争议焦点分类梳理。
二、核心裁判趋势梳理
趋势一:住房补贴(货币化补贴)能否认定为“他处有房” —— 司法实践趋于严格,不完全等同于福利分房
主张获得的45万元住房补贴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应排除同住人资格。
裁判规则梳理: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同住人的认定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为基本标准。其中,“他处有房”应限定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不应将自购商品房归入他处有房。
关于住房补贴的定性,上海高院《解答》明确规定:“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
关键判例分析:
在黄浦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公房征收案中,原告张甲曾享受单位货币化住房补贴40余万元,法院在认定其同住人资格时,并未直接将其排除,而是将其与被告张己(享受过福利分房)进行对比,最终认定张己因享受过实物福利分房而丧失同住人资格,而张甲的货币补贴问题则通过利益分配阶段的酌情少分来处理,而非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
在上海二中院的裁判实践中,即使被认定为同住人,如果“享受过并非完全福利性质的房屋,虽认定为同住人,但因为仍具有一定福利性而适当少分”,例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情形即按此原则处理。
趋势二:“住房调配单只有配偶姓名,另一方是否属于享受福利分房” —— 上海二中院有明确裁判规则
主张鞍山路房屋的增配考虑了张X的因素,因此张X也属于享受福利分房。
裁判规则梳理:
上海二中院对此问题有明确的类案裁判规则,区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认定为享受福利分房): 当调配原因为“结婚无房、拥挤困难”时,结合受配后居住在福利分房中的事实,法院会认定调配房屋时已经考虑了未在调配单上配偶的因素,因此该配偶也属于享受福利分房。例如(2022)沪02民终734号案,(2021)沪02民终10771号案。
第二种情形(不认定为享受福利分房): 当调配原因为“住房困难、居住拥挤”时,法院会结合原住房和新配房的面积,判断增配是否仅为解决个人的居住困难问题。如果增配仅为解决调配单上个人的居住困难,且配偶一直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从未享受受配房屋的居住利益,则不认定配偶享受福利分房。
徐汇区法院案例印证: 徐汇区法院动迁案例中,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情形的观点,认定“住房调配单只有一人名字,另一方配偶不认定享受福利分房”。
趋势三:“因居住困难在外居住”是否丧失同住人资格 —— 司法实践有宽松化趋势
陈X一家主张其未放弃居住利益,而张X入住护理院是否影响其同住人资格也是争议点。
裁判规则梳理:
根据上海高院的解答,“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以视为同住人。
徐汇区法院的裁判实践进一步明确:因系争房屋面积有限、居住困难,当事人在外租房居住,不能视为对居住利益的放弃,仍可认定为同住人。例如,徐汇区法院案例中,原告周某1户籍在系争房屋内,虽未实际居住,但法院结合房屋面积、居住人口结构等因素,认定其在外居住不构成对居住利益的放弃。
趋势四:同住人认定后,利益分配并非绝对均分 —— 对高龄体弱同住人的倾斜保护
裁判规则梳理:
根据上海高院的指导意见,“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可以酌情多分(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二中院的裁判实践也确认:认定同住人后,“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共同居住人之间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存在多种可酌情多分或少分的情形。例如,“当事人享受过并非完全福利性质的房屋,虽认定为同住人,但因为仍具有一定福利性而适当少分”;相反,“考虑到其存在后续住房实际需要,予以适当多分”。
徐汇区法院裁判口径印证: 在徐汇法院审理的公房动迁款分割案件中,法院对承租人王丁(高龄老人)及张己(残疾人、长期实际居住)给予了倾斜性分配(各占30%-35%),而对其他同住人则分配剩余部分。这体现了徐汇法院在利益分配阶段对弱势群体和实际居住人的保护倾向。
三、综合分析与策略建议
裁判趋势总结表
争议焦点
上海法院裁判趋势
住房补贴是否排除同住人资格
实物福利分房→排除;货币补贴→一般不排除,但可能影响分配比例(适当少分)
调配单无名的配偶是否享受福利分房
需结合调配原因、是否实际居住综合判断;未居住者一般不认定
在外居住是否丧失同住人资格
因居住困难/客观原因在外居住→不丧失;主动搬离且他处有房→可能认定放弃
高龄体弱同住人的分配倾斜
徐汇法院明确对高龄老人、残疾人、长期实际居住人给予倾斜性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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