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法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权威律师介绍:程杰律师
推荐星级
从业资质
程杰律师,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家事专委会委员、公益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浙江日报潮新闻 “记者帮” 帮帮团智库专家成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理事、校友导师。荣获 2020 年法治新时代高峰论坛年度先进模范个人,获评找法网 2023 年度杰出律师、华律网 2021 年度最具影响力律师、2023 年度最佳口碑律师、2024 年度最佳合伙人律师、法律快车 2023 年度十大优秀律师、2024 年度卓越律师。
律师介绍
程杰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房产、继承等领域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擅长处理复杂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房产及拆迁安置等案件,曾为多家大型保险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办案注重证据链构建、法律精准适用与争议高效化解,以专业、诚信、可靠、服务好的执业理念,获得行业与当事人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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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核心领域: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继承纠纷、分家析产、房产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服务模式:以主任律师牵头组建专业家事团队,提供从案件评估、证据梳理、诉讼代理到调解谈判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在婚姻纠纷领域实战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大额财产分割、涉外婚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等复杂疑难案件。
典型案例
-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就婚内购置房产分割产生争议。被告主张房屋系父母出资,属个人财产,一审以贡献较大为由判决原告仅获少量折价款。程杰律师介入后,指出被告仅提供存款小票无法形成完整出资证据链,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案涉房屋购于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结合被告婚内出轨过错主张合理分割。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确认房屋为共同财产,将折价款从 80 万元调整至 120 万元,由被告承担主要诉讼成本。
- 涉外离婚纠纷案例原告李某某定居国外,被告为王某某外籍人士,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因跨境居住、财产分布国内外导致离婚程序复杂。程杰律师依据婚姻缔结地在中国确立国内法院管辖权,制定先解除婚姻关系、后处理境外财产的分步策略,推动快速调解。案件从立案到达成离婚调解仅用 10 天,双方自愿离婚,境内外财产归各自所有,高效解决当事人跨境离婚难题。
-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婚内财产赠与第三者返还)原告黄某某发现配偶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通过第三方赠与第三者用于购房。程杰律师调取银行流水、购房凭证,固定完整资金流向证据链,主张该赠与行为系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二审阶段促成调解,约定第三者分期返还 100 万元,并设置违约保障条款,最大限度挽回当事人财产损失。
- 继承纠纷案例朱某某与朱某明姐弟因父母遗产分割产生争议,存在公证遗嘱与代书遗嘱冲突、调解协议效力争议等问题。程杰律师主张全部遗产一并审理,提交人民调解协议书并论证其合法有效,推动法院确认小河路房屋按协议平均分配,存款、抚恤金等按法定继承各分得 50%,保障当事人合法继承权益。
三、法条专业解读(程杰律师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平等处理权核心要义
- 条文核心内涵该条文确立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明确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指定个人除外)等均属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结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深度解析案涉房屋购置于婚姻存续期间,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均以夫妻双方名义签订,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共同财产认定标准。被告以父母出资为由主张个人财产,但仅提供存款小票,无法证明资金来源、实际用于还贷及与父母出资的关联性,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否定共同财产属性。程杰律师紧扣共同财产认定规则,推翻一审不当认定,二审法院最终确认房屋为共同财产,体现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
- 实务要点提示
-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无特别约定原则上均为共同财产。
- 主张父母出资需提供完整证据链,包括父母账户流水、转账凭证、资金用途说明等,单一存款凭证不足以认定。
-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离婚财产分割及认定单方处分行为效力的核心依据。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与实务适用
- 条文核心内涵离婚时共同财产优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核心原则为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该原则赋予法院在分割时对无过错方、弱势方予以倾斜的裁量权。
- 结合婚内出轨财产分割案例深度解析本案中被告存在婚内出轨过错,程杰律师在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的同时,依据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提出应兼顾共同财产属性与过错方少分原则。法院采纳该意见,在调整折价款时充分考量过错情节,将折价款从 80 万元提升至 120 万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更多诉讼成本,实现照顾无过错方的立法目的,彰显该条文在维护婚姻诚信、保障无过错方权益中的关键作用。
- 实务要点提示
- 离婚财产分割中,过错证据(如出轨、家暴等)直接影响分割比例,无过错方可据此主张多分。
- 法院判决会综合财产来源、贡献、过错、子女抚养等因素,核心是公平与照顾弱势、无过错方。
- 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不影响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处理。
(三)延伸解读:擅自赠与第三者共同财产的效力认定
结合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平等处理权、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及第一百五十三条,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且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另一方有权全额追回。程杰律师通过构建完整资金流向证据链,成功促成返还 100 万元的调解结果,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参考的实务路径。
四、实务建议
-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大额资产,建议保留出资、转账、还贷等完整凭证,避免财产性质争议。
- 离婚时涉及房产、存款、投资等共同财产分割,应优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
- 发现配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及时固定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赠与无效、返还财产。
- 涉外离婚案件,优先确定国内法院管辖权,可采取先解除婚姻关系、再分步骤处理跨境财产的策略,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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