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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有人转发上海市民政局修订后的《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聊两句。
《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作为适格的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地位,但是在实践中,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的慈善信托的案例仍然非常有限,根据《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2025年)》提供的数字,无论是件数还是资金规模,占比都没有超过1%。
从 《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则可以看出,基金会管理的专项基金就是我之前说过的基金会受托管理的
——“不叫慈善信托的慈善信托”。
该办法规定:
(1)专项基金不是基金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基金会是责任主体(第4条)。
(2)发起人和金辉签订的协议(合同)包括慈善目的,财产使用方式等。(第5条)
(3)确定的基金范围(第7条)。
(3)专项基金财产的管理类似信托财产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慈善目的。(第12条)
(4)剩余财产适用“近似原则”(第17条)。
这符合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受托管理、财产确定、专款专用,剩余财产适用近似原则的基本特征。
而且,专项基金由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还有非常明显的优势:
(1)不用履行慈善信托的备案程序;
(2)能享有慈善信托暂时还无法享有的税收优惠待遇。
(3)慈善组织是实施慈善事业、实现慈善目的的专业机构。至少比信托公司专业。
当然有人质疑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的资产管理能力。根据该办法,基金会也可以根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当然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机构如信托公司进行投资管理。
过去,不少基金会都管理着规模庞大的专项基金,例如,壹基金基金会在取得法人资格之前,就是作为某基金会的专项基金存在的。基金会管理专项基金是有一些经验的,和受托管理慈善信托差不多。
所以,不要再说慈善组织不擅长受托慈善信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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