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要注意!从轻处罚不代表 “免罪”,只要构成犯罪,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张某某即便有自首等情节,仍难逃牢狱之灾和经济处罚,这也警示商家:别心存侥幸,违法成本永远比想象中高!
近日,江西省乐平市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的操作让网友直呼 “离谱”!2022年6月到2023年12月,他在出租屋里搞起 “黑作坊”,把廉价冷冻鸭肉板加工成 “牛肉卷”“羊肉卷”,靠着伪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卖给多家超市和批发店,短短一年半就赚了12万余元。
可纸终究包不住火!2024年1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联合检查时,当场查获429箱成品假肉卷和812箱原材料。经专业检测,这些 “牛羊肉卷” 里鸭源性成分高达99.75%以上,妥妥的 “挂羊头卖鸭肉”。即便张某某后来主动投案自首、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法院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8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12万余元,还得支付128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 —— 真是 “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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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疑惑,不过是 “以鸭肉充牛羊肉”,为啥会面临刑事处罚+巨额赔偿?
1.刑事处罚:销售伪劣产品罪,可不是小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张某某明知是鸭肉板,却故意冒充牛羊肉卷销售,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完全符合 “以假充真” 的构成要件,妥妥的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且他伪造证件的行为还涉嫌违法,只是法院最终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这也体现了 “择一重处” 的司法原则。
2. 128万公益赔偿金:侵害公共利益,必须严惩!
可能有人会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还不够,为啥还要赔128万?这就涉及到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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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张某某的假肉卷流向多个超市,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结合其销售金额、危害范围等因素,判处128万余元惩罚性赔偿金,正是对 “舌尖上的安全” 的严格守护 —— 毕竟食品安全无小事,一次造假可能危害上百人的健康!
3.从轻处罚情节:自首、退赃能 “减罪” 但不能 “免罪”
案例中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这些为啥能让他获得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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