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丽丽被认定是全国首例职场性侵案的受害人后,一直以来在网上的舆情是波涛汹涌,鉴于对各方观点的关注,我今也就法律层面谈谈对本案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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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这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但不知无论是在刑事还是附带的民事赔偿方面,都是否在依据事实和下列法定程序进行。
一、不知在本案中是否对性侵精液进行过司法鉴定?如进行过,那么鉴人是否出庭参与了质证和认证?如没有,那么本案就缺乏最起码的定案依据。
二、隔壁的录音者是谁,那晚是因何住在酒店,又是为何要对此录音,他的动机是什么?他是男是女?为什么事后把录音交给崔丽丽?他是否出庭进行过质证、认证,如未出庭质证。这段录音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且涉嫌伪证。
三、关于对崔丽丽工伤十级残的认定依据是什么?鉴定人是否出庭接受质证、认证?
四、关于给崔丽丽一百多万元的判认依据是什么?她索要二百五十万和两千万的依据是什么?崔丽丽的所在单位是否给她出具过年薪百万的证据,又或者崔丽丽是否出具过年薪百多万的工资证明?
五、如果真是为了维权,崔丽丽为什么不是先报案而是敲诈不成才报案?其的真实目的不能不令人质疑。
综上可见,只有能够披露真实信息才能平定网络上的重重质疑。如果缺少本文的第一点,那就则是缺少了本案最基本的真实,加之相关证人未出庭参加质证、认证,那么本案还会构成虚假诉讼。如果缺少本文的第二、第三和第四点,那么本案就构成严重的程序错误,应当再审纠正。如果缺少本文的第五点,那么崔丽丽的高额索赔就依据不足。以上仅是依法质疑,并无他意,如果情况属实,且是按程序进行,我将会支持崔丽丽依法维权。不过也用不着400页证据,仅厘清本文中的上述五点即可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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