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众期待的Deepseek,终于在2026年4月24日更新了DeepSeek-V4版本。
一、deepseek融资的消息多次变化
deepseek融资的消息,一个星期内多次刷新。
4月17日首次曝出,以不低于100亿美元的估值融资。
4月22日媒体报道,腾讯、阿里洽谈投资,估值上调至超过200亿美元,但相关方表示不知情?
4月23-24日再次曝出,投前估值3000亿人民币(约440亿美元),就是一个星期翻四倍?
其实就算是3000亿元估值,还是比智谱要低。
最新融资消息由白鲸实验室于2026年4月23日16:46传出。
文章说是接近DeepSeek的一线机构投资人士告知:
(1) DeepSeek融前估值3000亿人民币,约合440亿美元。
(2) 计划融资500亿元,内部自投200亿元,对外融资300亿元。
(3) 参与投资的机构必须50亿元起投。
(4) 对VC背后的LP也有要求,一家一线投资机构因LP有许多个人投资人未达标,被拒之门外。
公司融资,有必要审核VC背后的LP吗?
卢庆华律师用事实告诉你,有必要,有公司就因为VC背后的LP而影响上市了。
二、因投资人问题影响上市的案例
案例1,瀚天天成,被投资人背后的股东阻拦上市
丙投资人对瀚天天成有两笔投资,第一笔投资1000万元,第二笔投资4000万元,两年后公司回购了第二笔投资4000万元,丙投资人仍持有第一笔投资,还是公司的股东。
三年后公司拿到华为、华润微等的融资,公司估值大涨,而四年前已退出第二笔投资的丙投资人背后的小股东X开始搞事情。
X起诉想拿回四年前已回购的股权,花两年时间打官司后,瀚天天成赢了官司,才于2023年12月提交科创板上市申请,但问询半年都没有回复,在2024年6月撤回申请了。
公司申请上市前,需要先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而股改时,丙投资人不出席创立大会,不签发起人协议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意味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合法性都存疑?
而且X还于2024年9月再次起诉股东资格纠纷。
撤回科创板申请后,公司于2025年4月改申请港股上市。
不知道是不是创始人花钱解决问题了?丙投资人终于同意签署确认函,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成功在港股上市。
案例2,因敏感LP问题影响上市
影石创新申请上市时,投资人背后好几层的LP有证监系统离职人员,公司的上市进程因此被耽误三年,最后创始人回购了敏感人员的股权后才能上市。
案例3,蓝城兄弟,创始人被迫出局
融资时给了投资人一票否决权,上市前投资人不签字,创始人被迫与投资人签回购协议,才放公司上市。
上市后股价先涨后跌,涨时投资人不卖,跌下来后投资人要求创始人回购股权,创始人最终被迫出局了。
案例4,森峰激光,投资人退出多年还能阻拦上市
公司曾因业绩不达标,甲投资人要求退出。
创始人找到投资人B等收购了甲投资人的股权,甲投资人拿到10%年化收益后退出了。
公司申请上市时,被问涉及公司的对赌协议是否已彻底清理,是否自始无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回复说,甲投资人已经卖股权退出,特殊权利的协议已自动终止履行,但甲投资人不同意接受访谈。
再被问询,甲投资人是否享有业绩补偿请求权等。
卢庆华律师说,甲投资人卖股权退出后,之前与公司以及创始人签署的对赌协议是不会自动终止的,需要另外再签终止协议。
为了拿到甲投资人的确认书,创始人最终同意向甲投资人支付3500万元作为补偿,而且当天先付300万元,甲投资人才同意签确认书。
已经退出三年的投资人还能影响公司上市,原因是投资人退出时的操作不专业留下把柄,最后创始人要自掏腰包3500万元才解决。
还有的公司因为投资人股权被冻结,无法进行股改,也就无法上市,还要创始人回购股权。
因为投资人而影响上市的案例,在卢庆华律师写的另一篇文章里有更详细介绍。
在有条件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选择投资人:
(1)按照投资人的资金实力选择
比如深圳领存要求投资人在尽职调查前支付1000万元保证金。
比如网传deepseek要求投资人50亿元起投。
比如大疆要求投资人配套提供无息借款…
这些做法都能从侧面体现投资人的资金实力,降低股权被冻结影响上市的可能性。
深圳领存要求投资人支付保证金,曾经在创投圈引起轩然大波,有投资人还表示要拉黑深圳领存。
但在工程行业,要求参与投标的建筑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是非常普遍的操作。
谁有优势谁就有机会定立规则,由于大部分融资项目都比较弱势,或者创始人没有经验,投资人强势惯了,才会因为支付保证金事件让整个投资圈都炸锅了。
(2) 投资人的人品问题
比如瀚天天成、森峰激光都是在回购投资人股权多年后,还因为投资人问题影响公司上市。
根本原因是投资人退出后,发现股权涨价了,投资人后悔了,想要更多。
而创始人早期的操作不专业,给已退出的投资人留下可以要挟的空间。
公司融资时,很难判断投资人的人品。
无法选择人品,但可以请专业人士在操作上做得更专业,避免留下漏洞被投资人利用。
那些要求被投企业支付尽职调查费的投资人,本质就是太小气,利用优势地位欺压弱者,这不只是钱的问题,其实是人品问题。
这样的投资人,在你遇到困难时,也许不是同舟共济,而是趁你病要你命。
比如很多企业经营遇上困难时,本来还有机会翻身的,可是被投资人要求回购股权,就加速死亡了。
(3)敏感人群入股问题
大部分公司融资都没机会对投资人做反向尽职调查,无法判断投资人背后是否有敏感人群。
可以在合同约定,如果存在违反法律或证监会等规定的人员持股,可由创始人决定以0元价格回购股权。
用这样的条款给投资人压力,让他们自己去核查背后的LP有没有问题。
三、因投资人问题影响企业发展
创始人把企业当儿子养,投资人把企业当猪养,双方目标不同,容易发生矛盾。
有的公司还没走到上市那步,在早期就被投资人掐死了。
3.1关于一票否决权
比如否决权杀死ofo,曾经被众多投资人追捧,一年5轮融资,一年估值涨200倍,但最后却发生了否决权杀死ofo的悲剧。
戴威说,开始融资时条款都不砍,觉得投资人都投钱了,太感谢了,还谈什么条款?
而融资的合同条款,就是后来投资人用来掐你脖子的那把刀。
投资人的刀藏在合同里,很多创始人都看不出来。
比如贾跃亭曾说,股权和经济利益都可以让步,但公司控制权绝不能出让,因为这是FF的生命线。
在FF拿恒大融资时就设了AB股,贾跃亭有88%的投票权,但还是被恒大掐住融资的路。
恒大在合同里设的“融资同意权”就是一票否决权的其中一种形式,贾跃亭看不出来这就是否决权?
还有人评论说,梁文锋融资出让3%的股权,投资人哪会有否决权?
这样认知的人非常多,所以就踩坑了。
卢庆华律师在《公司控制权》书里介绍了法院判决的案例,有大股东持股99%也无法控制公司,因为小股东有一票否决权。
公司章程写经全体股东同意通过,没有持股1%的小股东同意,事情就无法通过。
这也是否决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公司控制权》书里介绍了否决权有五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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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是用来开路的,否决权是用来挡路的,别人有否决权,你的路就被堵死了。
对于不负责公司经营的投资人来说,有否决权就已经拥有超越股权比例的权力了。
但对于负责公司经营,承担经营责任的创始人来说,只有否决权是远远不够的,有否决权只能挡路,但无法开路。
创始人想控制公司,需要给自己设计控制权,还不能给别人有一票否决权。
3.2关于回购条款
很多创始人因为回购条款变成老赖,有的创始人创业失败后连点外卖的钱都没有。
而有的创始人,自己已经被迫退出公司三年后,还被投资人要求付钱回购股权,最后房子都要被拍卖了。
(1)关于创始人无限责任
蓝城兄弟的创始人被迫出局后反思说,如果知道签的回购条款是无限连带责任,也许就不会签了。
卢庆华律师告诉你,只要签了个人回购,就是无限责任了。
创始人作为股东身份,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但创始人在融资合同上签的个人回购条款,那个是合同责任,不是股东责任,合同责任就是无限责任,因为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
(2)关于融资的回购条款
有创始人说,投资人同意创始人不用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后来创业失败,由于合同条款模糊,创始人被判承担无限责任,房子被拍卖了。
他还说,融资时请了很专业的律师,是当地最大律所的老板,当地IPO项目大部分都是那个律师做的。
可见这位创始人并不懂得如何判断律师是否专业。
既然投资人同意创始人个人不用承担责任,如果足够专业,就不应该因为合同条款模糊而导致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却发生了合同条款模糊而要个人承担责任,说明投资人的律师比创始人的律师专业,投资人律师用模糊条款让创始人以为不用个人承担责任,最后却被法院判决创始人个人要承担责任。
创始人以为IPO律师最专业,其实IPO律师与融资合同律师的工作重点不同。
IPO律师主要是对照上市规则和证监会要求,审查公司的操作是否符合规则,发现不符合规则的帮助公司完善,并在申请上市过程就问询问题进行专业解释,以说服审核人员。
上市规则和证监会要求更多是为了保护公众股东和小散户的利益,防止被实控人坑害。
IPO律师的直接对手方是证监会、交易所和规则,间接对手方是公众股东和小散户,证监会、交易所的审查间接也是为了保护公众股东和小散户的利益,因为公众股东和小散户比较弱势。
而融资过程中,创始人方的律师的对手方是投资人的律师。
创始人的律师与投资人的律师博弈,保护公司和创始人的利益,防止被投资人挖坑。
融资双方的律师,努力利用规则留下的空间,把公平线往自己这边挪动。
而对于IPO律师而已,公平线就如木桩固定不变,IPO律师帮助企业站到木桩上面。
IPO律师需要站在证监会角度审查实控人不给散户挖坑,而融资律师则需要帮助创始人不被投资人挖坑。
两者的工作重点完全不同,需要的能力也不同。
蓝城兄弟的创始人被迫出局后反思说,当时没有选一个好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给挖了很多坑,给自己签了奇奇怪怪的协议。
可是投资人有专业律师,怎能指望你的CFO比对方律师更专业呢? 这对CFO的要求是不是太高了?
(3)关于以股权为限
有创始人以为,融资合同签了个人回购条款,写上“回购金额以个人股权价值为限”,到时大不了把股权都给投资人,自己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这完全是对法律的误解,有法院判决的案例,就算有如此约定,房产等众多财产还是被冻结了。
卢庆华律师说,“回购金额以创始人个人的股权价值为限”,这句话说的是用多少钱去回购股权,不是用什么去回购。
“个人股权价值”只是用来衡量付多少钱回购股权的尺子,并不是用来回购股权的标的物本身。
在否决权杀死ofo时,有人说国内的律师都不太专业,可是你知道怎么判断律师是否专业吗?
国内大部分律师都是以打官司为主的,而打官司是已经掉进坑里了,双方找帮手在井下博弈,看谁能先打倒对方跳出坑来。
如果一个成年男性面对一个婴儿,不需要博弈技巧也是成年男性赢,只有在双方势均力敌时才需要拼博弈技巧。
而你是成年男性还是婴儿,在掉进坑里之前已经定局了,也许就是你以前签的合同决定你是成年男性还是婴儿,而大部分人在签合同时都是不以为然的。
好的合同,需要在任何事情都还没发生时,提前预判未来有多少种可能性,哪些地方可能有坑,提前设计方案避开可能存在的坑,万一遇到坑要有预备马上跳起来,不要掉进坑下再博弈。
处理融资合同与打官司,需要的是不同的能力。
打官司更多需要博弈技巧,处理合同更多需要提前预判和设计预案。
打官司是问题已发生,定向解决问题;处理合同是不知道未来会发生什么问题,需要预判和做全方位的防护。
而未来不可知,对方如何出招也难以预判。
卢庆华是以不打官司解决问题为主业的股权律师,花很多时间去研究别人的案例,就是为了更多的了解别人是怎么踩坑的,对方可能会怎么出招,在合同里如何提前设计预防方案等。
四、deepseek可以不融资吗?
4.1不融资能免费拿50亿元
按照现在的股权架构,梁文锋从幻方量化赚钱需要先交20%的个人所得税,剩下的钱才能投到深度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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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入200亿元,需要先交50亿元的个人所得税【200/(1-20%)】=250亿元,就是25%的钱拿去交税。
其实这种情况国家是有免税政策的,《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免税。
这是鼓励老板们把赚到的钱继续投入生产领域,不分到个人不用交税。
对于梁文锋而已,只需要调整股权架构,就能多出这50亿元。
(1)成立一家控股公司,不能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2)用控股公司作为幻方量化和深度求索的共同股东。
(3)梁文锋个人在控股公司上面持股。
从幻方量化分红到控股公司,不分到梁文锋个人就不用交税,再把钱从控股公司把钱投到深度求索。
这样调整之后,投入200亿元能多出50亿元,如果投1000亿元就能多出250亿元,根本不用找投资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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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未来打算卖股权,这样的股权架构会导致多交税。
在股权律师卢庆华写的《股权进阶》书里,介绍了适合不同情况的四种股权架构,需要结合持股目的和业务规划考虑股权架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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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银行贷款
如果调股权架构多出来的钱还不够,可以找银行贷款。
像深度求索这样的公司,银行肯定愿意代款。
银行贷款没有不平等条约,不要否决权,不派董事,不干预企业经营。
4.3关于股权融资
如果实在需要股权融资,一定要注意选择投资人和重视合同条款,像deepseek这么有优势的项目,有足够的谈判优势。
(1)如果投资人做直接股东,可以要求投资人放弃表决权。
卢庆华律师遇到过有传统企业老板,都能要求投资人放弃表决权,像deepseek这样的明星项目肯定有机会这么做。
但那家公司在办理工商手续时,当地工商局不同意放弃表决权版本的公司章程,所以换了一种方式通过工商备案,保证创始人不管持股多少都有控制权。
(2)可以要求投资人在有限企业持股,投资人做间接股东。
不要觉得这样不可能,有的传统企业就是这么做的。
像deepseek这么有优势的项目更有机会这么做,创始人要敢想敢干,才有机会实现,如果连想都不敢想,怎么可能做到呢?
(3)可以主动约定回购投资人的股权
可以像张雪那样,主动约定回购投资人的股权,但利率不能太高。
比如张雪第二轮融资时,与投资人约定回购30%股权,利率是6%-7%。
以deepseek这么有优势的项目,也许可以拿到更好的条件。
(4)关于合同条款
如果要做股权融资,一定要重视融资合同条款。
投资人再多的甜言蜜语,如果不落实到合同条款都是耍流氓,合同条款就是最能代表投资人态度的。
投资人起草的融资协议,有的几十页几百页,90%的内容都是用来保护投资人,给创始人挖坑的。
deepseek这么有优势的项目,可以不用投资人提供的合同条款,自己起草两页纸的简版融资协议,约定融资金额、价格、怎么付款、怎么计算股权、如何办理工商登记就可以了。
投资人作为股东的权利在公司法有规定,很多不是VC的普通投资人都没有VC这些复杂的条款,依据公司法主张股东权利。
像梁文锋这样有远大追求、有能力带领中国企业走到世界前列、价值观又正的创始者非常少,希望不要被融资带歪了。
大疆在八年前融资就能打破陈规陋习,不给投资人做尽职调查,还要投资人提供无息借款。
梁文锋完全可以订立新规,掌握融资的主动权。
4.4关于留住员工
在卢庆华律师写的另一篇文章里,有好些人留言说,近期深度求索人才流失,融资是为了估值,给员工期权一个市场价格。
这种说法也许有一定的道理,这么做也是最容易解决员工价值锚定的方法,但容易做的方法可能后患无穷。
华为没有融资、没有上市,但在科创板开始的前三年,多家公司因为拿过华为的投资而估值飞涨,一家非上市公司可以带飞多家上市公司。
如果华为融资了、上市了,还能做成今天的华为吗?会不会被投资人逼着走歪了?
任正非曾说,华为不需要资本进来,因为资本贪婪的本性会破坏华为实现理想。
华为没有融资,没有上市,也能通过股权激励留住员工。
另一家公司帆软软件,也是没有融资,没有上市。
媒体报道说,帆软软件到无锡时,提出的条件就是不要引荐投资人到帆软,不要给帆软介绍客户,就算是无锡国资也没能投资帆软。
帆软的创始人说,他们不以股东为中心,而是以劳动为中心,投资人拿不到分红,也等不到上市,投资了也没用。
帆软没有采用华为那种大规模的股权激励,而是采用利润共享的方式对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二次分配,“为更高比例的同学提供业内领先的综合收入”。
任正非曾经说,企业管理最难的工作是如何分钱,钱分好了,一大半的管理问题就解决了。
大疆的创始人汪滔说,如果做产品的难度是1分,做管理的难度就是10分。
对deepseek来说,如果不融资、不上市,怎么做好员工的激励?这就考验梁文锋的管理能力了。
作者:股权律师卢庆华,管理专业出身,20多年前考取律师资格,出版两本书《股权进阶》和《公司控制权》。
(1)擅长用管理思维、结合法律手段进行股权设计,管理思维助企业发展,法律手段防范风险。
(2)结合上市规则做股权规划,为企业未来上市提前铺路,申请上市时股权问题需要从公司成立第一天开始核查。
(3)擅长用不打官司的方式解决控制权问题,曾有百亿营收企业找了清华、北大、人大、政法等专家+红圈所律师,打多场官司没解决,后来找过来用不打官司的方式解决的。
(4)工作超过20年,擅长从底层逻辑分析、从企业全局设计方案,不擅长营销,追求实操落地,走阳光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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