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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厅丨2025年度行政审判与实质解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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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化解履约僵局护航城市更新

2、法检联动守护红色革命遗址,以公益诉讼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3、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当庭发声促进争议实质化解

4、依法规制行政诉讼滥诉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

5、同一工伤认定事项多次进入法律救济程序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判令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6、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影响采购公正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作出废标处理

7、对伪造材料申请注销行政许可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行政机关的注销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8、擅自开展疫苗接种活动,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8、强化非诉执行司法审查,筑牢安全生产司法屏障

案例一

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

化解履约僵局护航城市更新

基本案情

为推进区域产业园项目建设,某镇政府与某企业实际控制人李某签订企业搬迁补偿行政协议,约定李某应于2023年7月底前完成案涉20亩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全部搬迁交付义务,同时明确了搬迁补偿总金额、补偿款支付节点等核心内容。协议签订后,镇政府按约定向李某支付了过半补偿款,李某仅履行了约9亩土地的交付义务,剩余土地及房屋迟迟未完成搬迁腾退。镇政府多次催告无果后,依法作出《要求履行行政协议决定书》,责令李某限期履行腾退交付义务,并依法告知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剩余腾退义务,镇政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决定。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始终贯彻“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听证会,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深挖争议根源。经听证查明,李某拒不履行剩余搬迁义务的核心原因,是镇政府此前曾与该企业签订了土地租赁及厂房建设意向协议,约定向企业出租8.7亩产业用地,后因企业未能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该意向协议未能实际履行,镇政府亦未另行提供土地,该争议与案涉行政协议履行相互牵绊,形成履约僵局。在查明双方均有一揽子解决全部争议的意愿后,法院充分发挥居中调解职能,反复向双方释法说理、厘清权责边界,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解除此前签订的土地租赁及厂房建设意向协议,镇政府另行支付相应补偿款并将款项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实行提存监管,待李某完成全部搬迁交付义务后,由法院向其支付剩余补偿款。最终镇政府顺利收回全部项目用地,李某的合法权益也得到充分保障,案涉争议实现了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如我在诉”是贯穿人民法院司法办案全过程的核心理念,行政案件办理必须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根本目标,坚决杜绝程序空转。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推动涉城市更新行政协议纠纷一次性、一揽子化解的生动实践。案涉纠纷表面上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实则是行政协议与关联意向协议相互交织、双方权利义务相互牵绊形成的履约僵局。案件涉及区域产业项目推进、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等多重利益诉求,若仅简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不仅可能引发双方矛盾激化,还极易衍生后续民事、行政诉讼,形成“一案结多案生”的循环诉讼局面。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以调解为抓手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同时创新采用案款提存监管机制保障协议履行,既推动镇政府顺利收回项目用地,为区域产业发展铺平道路,又充分保障了企业经营者的合法补偿权益,彻底终结了协议履约僵局,实现了政府、企业、区域发展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NO.1

案例二

法检联动守护红色革命遗址

以公益诉讼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基本案情

案涉革命遗址系辖区内重要红色革命文物,承载着红色历史价值与教育意义。因某镇政府长期未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法定职责,遗址未得到妥善保护,墙体剥落开裂问题严重,革命历史风貌与周边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红色革命文物存在损毁、灭失的重大风险。检察机关就案涉文物保护问题向镇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采取保护修缮措施。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对革命遗址仍未采取任何实质性保护措施,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纠正,红色革命文物处于持续受损状态。检察机关认为镇政府未依法履职,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始终将保护红色革命文物作为案件办理的核心目标。法检两院联合前往案涉革命遗址开展现场勘验,对镇政府进行释法说理。在法检两院的协同监督与持续推动下,镇政府启动遗址的保护修缮工作。后检察院向法院出具专项函件,确认镇政府已依法全面履责,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已全部实现,建议法院终结本案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镇政府完全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职责履行、评价履行效果、促进依法行政之目的已实现,遂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革命文物承载着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是红色基因的重要载体、不可再生的宝贵精神财富。本案是法检两院协同发力守护红色革命文物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革命文物的保护为核心,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协同优势,通过联动机制,形成了“司法裁判+检察监督”的双重保护格局,既以司法力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革命文物保护法定职责,让濒临损毁的红色革命遗址得到系统性修复保护,又实现了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依法行政、守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制度目的。

NO.2

案例三

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当庭发声促进争议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某交警大队对赵某作出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赵某驾驶小型轿车行经某路口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赵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赵某不服该决定,认为案涉路口交通标线存在维护瑕疵,桥梁伸缩缝处标线断裂、不符合国家标准,易导致驾驶人误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处理结果

庭审中,交警大队出庭负责人全程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全部庭审环节,围绕赵某提出的核心争议当庭发声、直面回应。针对赵某提出的案涉路段标线维护瑕疵问题,出庭负责人详细说明了桥梁伸缩缝处标线间断的客观成因,就标线施划的国家标准、日常养护机制进行了全面专业的解释,同时主动表态,将立即对接道路管养部门,对案涉路段标线开展全面排查,对存在破损的标线及时修补,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参与者的通行权益。出庭负责人的当庭回应与主动整改承诺,有效缓解了赵某的对立情绪。最终,赵某对交警部门的执法整改工作表示充分理解与认可,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案涉行政争议得到圆满化解,未衍生后续诉讼。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关键抓手,更是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本案即是人民法院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实质性化解涉民生行政争议的典型实践。案涉纠纷表面上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违法行政处罚争议,实则是涉及道路交通标线管养、行政执法程序权利保障等与群众日常出行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直面群众诉求,当庭回应群众关切。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与当事人沟通,让当事人在与“关键少数”的直接对话中增强对法治的信任感与获得感,最终推动案件圆满解决。

NO.3

案例四

依法规制行政诉讼滥诉行为

维护正常司法秩序

基本案情

自2024年起,陈某某就其居住小区的消防管理、违建搭建、绿化养护、物业服务、停车收费、供水质量等各类问题,向市、区两级数十个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反复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论行政机关作出何种答复,其均持续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累计提起行政复议60余次、行政诉讼50余件,案件覆盖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管理、自然资源、治安管理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长期、反复就小区各类问题向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大规模、持续性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其行为目的已并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诉讼缺乏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实际价值与必要性,严重消耗了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与行政管理秩序,已构成滥用诉权。同时,法院应当对陈某某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予以限制,对其起诉依法实行严格审查,原则上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径行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但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本案的审理有效遏制了当事人通过重复诉讼向行政机关施加不当压力、滋扰行政机关正常履职的行为,切实维护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与司法权威。同时也有助于引导公民依法、理性、诚信行使诉讼权利,推动有限的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向真正有需求的当事人倾斜。

NO.4

案例五

同一工伤认定事项多次进入法律救济程序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判令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基本案情

胡某原系某餐饮店学徒帮工。2020年9月9日上午,胡某驾车行驶至某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在事故中无责任。2020年12月,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胡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调查期间,餐饮店主张已口头通知全体员工事发当日闭店休息,胡某并非上班途中受伤。胡某则陈述事发时正前往店铺上班,并提交了事发前一晚店铺工作微信群的报菜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餐饮店事发当日正常营业。2021年2月,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经行政复议自行撤销该决定。2022年,该局恢复调查后,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后续行政诉讼中又自行撤销该决定,胡某随之撤回起诉。2023年6月,该局第三次恢复调查,在餐饮店提交的证据与前次程序基本一致的情况下,第三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胡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店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既不能证明其已于事发前一晚通知胡某次日放假的事实,亦不足以否定胡某2020年9月9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胡某的受伤情形依法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二审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确立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但实践中,部分工伤认定案件陷入“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当事人寻求救济—行政机关撤销决定后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的循环,劳动者历经多年维权仍无法获得确定性结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案结事不了的问题尤为突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在查明案件核心事实的基础上,并未简单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决定并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是直接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要求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彻底打破了循环诉讼的程序僵局。

NO.5

案例六

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影响采购公正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作出废标处理

基本案情

2023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某区分中心发布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明确了项目技术规格、投标文件组成要求等核心内容,其中要求投标人须如实填表并作出明确说明。某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投标偏离表全部填写“无偏离”,同时出具了三项体系认证证书,该公司被公示为案涉项目中标人。后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某区财政局发函,反映该公司投标材料存在多项问题,包括投标所用三项体系认证证书已被撤销、交换机及视频处理器产品型号与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控制电脑数据安全相关证明文件等。区财政局经审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案涉项目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区财政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投标时提交的三项体系认证证书均处于撤销状态,不具备合法证明效力;其投标文件填报的产品品牌型号与证明材料不符,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对应技术证明文件,上述行为已影响采购公正。某区财政局作出的废标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的资质认证证书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已被撤销的认证证书丧失法定证明效力,以此获取评审加分优势的行为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明确供应商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要求作出如实全面的响应,虚假填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基本原则,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作出废标处理。该案的审理既有力支持了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监督管理职责,为同类政府采购行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的规则指引,又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行为划定了明确的合规红线,切实维护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了财政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

NO.6

案例七

对伪造材料申请注销行政许可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行政机关的注销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基本案情

某医院系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4年1月,案外人周某某持加盖伪造的医院印章、法定代表人虚假签名的注销申请书、委托代理书等材料,向某区卫健委申请注销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提交了虚假的公章遗失情况说明,谎称医院因协议解散申请注销。卫健委受理该申请后,于2024年2月在政府网站发布注销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遂于当月作出《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以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为由,注销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得知该注销事项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提交了申请材料所用印章已缴销、周某某与医院存在劳动争议等相关证据,主张注销申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材料中的印章和签名均系伪造。卫健委以异议超出公示期、申请材料形式合法为由,书面回复拒绝撤销注销决定,医院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确认,案外人提交的注销申请材料中印章与签名均系伪造,无有效证据证明周某某取得了医院的合法授权,卫健委作出的注销许可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且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未对涉及医院重大权益的注销申请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卫健委作出的《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典型意义

行政许可制度是规范市场准入、维护行业管理秩序的重要制度,行政许可的注销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核心经营权益与市场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规定并未免除行政机关在办理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许可注销事项时,所应承担的审慎审查义务。本案厘清了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事项时的审查义务边界,明确了行政机关不能仅以“形式审查”为由,对明显可能存在虚假的申请材料怠于履行核查职责。针对他人以伪造印章、签名等方式冒名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作出的注销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的违法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撤销。该裁判既依法维护了医疗机构的合法经营权益,有效制止了冒名申请注销的违法行为,又明确了同类行政许可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有力监督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管理职责,也有利于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NO.7

案例八

擅自开展疫苗接种活动,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吴某某虽取得医师资格及执业证书,但其未经预防接种专业培训,不具备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资格。2023年5月,吴某某在门诊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为顾客接种其自行采购的境外九价人乳头瘤病毒(重组)非免疫规划疫苗,另将2支同批次疫苗交付该顾客。属地卫健委接举报后立案调查,依法履行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复核等法定程序,综合吴某某的违法情节、配合调查及整改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吴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属于违法接种、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应不予处罚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卫健委认定吴某某擅自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综合吴某某的违法情形、接种次数、纠正行为,在法定幅度内按低档权重裁量,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吴某某主张的不予处罚事由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疫苗管理工作,深刻指出“疫苗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疫苗作为直接关系公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特殊药品,其接种环节的规范化是公共安全的重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明确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方可开展接种工作,严禁个人违规操作。即便违法行为系初次实施且未造成直接损害后果,但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资质,擅自采购境外疫苗并开展接种,既存在疫苗运输存储不当、接种操作不规范的健康风险,也破坏了疫苗接种的监管秩序,具有潜在公共安全危害。行政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情形、未造成严重损害等情节,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体现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该案既警示医疗从业者需严守执业底线,又对社会上私自采购、私下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违法性警示,对保障公众接种安全、规范疫苗流通接种秩序、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具有积极作用。

NO.8

案例九

强化非诉执行司法审查

筑牢安全生产司法屏障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某公司作业现场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某市应急管理局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作业现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浆池洞口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5年1月,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同时明确罚款缴纳期限及逾期不缴将按日加处罚款的法律后果。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按期缴纳罚款,经应急管理局依法催告后,该公司仍未履行缴款义务。应急管理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该公司缴纳罚款50万元及加处罚款50万元。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重点围绕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催告程序是否依法履行等核心内容逐项核查,最终确认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后法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及加处罚款。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案是人民法院立足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职能,以司法刚性护航安全生产、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典型实践。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进行全面审查,既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提供坚实司法支持,又助力行政机关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水平,实现司法监督与支持行政执法的有机统一。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将释法明理贯穿始终,既向企业讲清安全生产的法律红线与底线,又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切实增强企业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了坚实的安全生产司法防线。

NO.9

来源:无锡中院行政庭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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