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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刘显文为被校园欺凌的儿子讨公道,将合肥市人民政府、芙蓉派出所两个行政机关告上法庭。可是,庭审之上,合肥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未依法出庭应诉。
“民告官”却不见官,这份缺席的庭审,不仅让维权父亲的诉求更显艰难,更折射出行政机关漠视司法、漠视群众权益的态度。案件背后的隐情与无奈,远比想象中更揪心。
一、核心焦点:庭审现场,负责人为何“缺席”?
本案最令人关注的,除了高收费的名校中发生不该发生的事件本身,还有行政诉讼中最不该出现的场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缺席庭审。
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这绝非可有可无的形式。
法律明文规定,负责人出庭是刚性义务:
-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最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对于社会高度关注涉及公民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负责人出庭。
- 安徽省相关规定具体列举了十三类负责人必须出庭的案件类型,明确包含社会高度关注和涉及公民重大人身权益的案件。
- 本案完全踩中“必须出庭”的法定红线:
一方面,案件核心是未成年人因长期欺凌导致精神障碍,涉及重大人身权益;另一方面,案件已引发全网关注,属于社会高度关注事件。合肥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没有任何法定理由可以缺席。
然而,庭审中的事实是:
在刘显文诉合肥市人民政府、芙蓉派出所的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其负责人(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未出庭,仅委派工作人员出庭,且未提交任何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说明。
这一行为已涉嫌违反多项法律规定,让“民告官”制度的核心价值——“告官见官、实质化解争议”——形同虚设。
二、案件核心信息:谁在告?告什么?
原告:刘显文
一位为被欺凌儿子奔走维权的父亲。其子小锦(化名)因长期遭受校园欺凌,身心受创。
被告一:合肥市人民政府
- 在行政复议中,维持了芙蓉派出所的终止调查决定。
- 在行政诉讼中,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
被告二:芙蓉派出所
- 其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文号:合公经(芙)行终止决字〔2025〕10011号)被指存在多项违法问题。
- 三大诉讼请求:
- 撤销合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复决[2025]709号),并确认其违法。
- 撤销芙蓉派出所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确认其违法。
- 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中,判决刘显文败诉,刘显文提起上诉,2026年4月27日下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事件脉络:一位父亲的艰难维权路
1. 起因:儿子长期遭受校园欺凌
刘显文的儿子小锦在合肥润安公学就读期间,长期被同学以“倒三角”等侮辱性外号称呼,并遭胁迫买饭、索要钱财,最终被诊断为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证实与欺凌有直接因果关系。
2. 第一步:报案遇“冷处理”
2024年9月25日,刘显文向芙蓉派出所报案并获立案。但立案后,派出所并未依法及时处理。
3. 第二步:派出所违法终止调查
直至2025年1月7日(立案后104天,远超法定最长60天期限),芙蓉派出所才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且该文书涉嫌送达程序违法、文书编号异常等问题。
4. 第三步:行政复议被“维持”
2025年3月5日,刘显文向合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月9日,市政府作出决定,维持了派出所的违法决定。该复议决定本身也被指存在程序瑕疵和法律适用错误。
5. 第四步:法庭之上“不见官”
在行政诉讼庭审中,面对这起社会高度关注、涉及未成年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合肥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仅派工作人员应付,将司法庄严置于尴尬境地。
四、违法行为剖析:问题出在每一个环节
(一)芙蓉派出所的违法行为
- 事实认定错误:无视医院诊断、精神鉴定报告等完整证据链,武断认定“不构成违法事实”。对校长出具的承诺书不认可,对多名学生询问没有通知监护人到场,而是由与调查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校长与教师在现场对学生进行询问。不但违反未成年保护法,还涉嫌故意规避法律规定,偏袒合肥润安公学。
- 程序严重违法
- 超期办案:办案期限长达104天,严重超过法定期限。
- 送达违法:无法证明已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涉嫌“倒签”送达日期。
- 文书疑点:决定书文号“2025年第10011号”在1月初即出现,不合常理;且在省级警务平台无法查询到记录。
- (二)合肥市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复议失职:默许被申请人超期答复,并在决定书中作出不实陈述;在应撤销派出所错误决定时,错误地予以维持。
- 藐视司法程序(核心):在法定必须出庭的情形下,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是对法律和法庭的极大不尊重。
五、最新进展:二审依旧“不见官”,程序正义受质疑
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刘显文提起上诉。
然而,在2025年4月27日的二审庭审中,令人遗憾的场景重演:
- 负责人再次缺席:合肥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依然未出庭
- 法院通知义务被指未履行:据称,法院未依法在开庭前向市政府送达要求负责人出庭的通知,也未告知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使得此次庭审的程序合法性存疑
六、缺席的庭审,是法治之殇
“我只是想为被欺凌的儿子讨一个公道,没想到维权之路这么难……”刘显文的话,道出了个体的无力与辛酸。
“民告官”是公民寻求公正的最后屏障,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律设定的基本程序,其意义在于体现责任、化解矛盾、彰显对等的诉讼地位。合肥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不出庭,缺席的不仅是一个法庭座位,更是对民意的敬畏、对责任的担当、对法治的信仰。
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坚守程序正义的底线,对违法行为坚决说不。我们更呼吁,所有手握公权力的机关,都能真正敬畏法律、尊重权利,让“告官能见官”成为常态,让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良心的叩问与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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