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龚晨,笔名物业大脸妞,物业行业知名律师,深耕物业行业法律服务领域多年,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院,先后任职于华润万象生活、万物云核心法务岗位,深度参与华润万象生活和万物云IPO的全过程法律工作。现任旷真律师事务所物业法律部部长,为多家头部物企定制专属物业行业法律服务,帮全国各地中小物企解决实际问题。
- 在《中国物业管理》《现代物业》《住宅与房地产》等行业期刊发了三十多篇专业文章,是上述期刊的特邀作者。同时担任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委会委员,北京、深圳物协的法律委员,也是香港特许房屋经理学会亚太分会会员。深耕细作大湾区物业经理人交流,希望湾区物业一起发展进步。
前言
物业服务费催收,是不少物业公司的 “老大难” 问题 —— 业主拖欠费用理由五花八门,有的以房屋质量瑕疵拒缴,有的以物业服务不到位抗辩,直接上门催缴,咱们物业人经常吃 “闭门羹”,走到诉讼环节又因流程不熟、证据不足栽跟头。
本次的《物业服务费催收诉讼操作指引》,正是为解决这些痛点而来。它摒弃了空洞的理论,直击核心痛点:如何精准锁定被告,避免主体错误?如何构建无懈可击的证据链,让事实自己说话?如何在庭审中有力反击“服务瑕疵”等常见抗辩,牢牢把握主动权?
诉前调解
应结合业主的态度及调解方案的利弊分析再反馈至公司领导处,是否接受调解,如接受调解,则应就调解方案书面获得公司领导同意后执行。
立案后再进行的调解,原则上不撤诉(被告实际已交纳物业费的除外),应请法院出具调解书。
调解撤诉结案应办理诉讼费用减半退换事宜(法院实际减半收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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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应对
在庭审中应注意区分法律关系:地产公司与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业主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庭审过程中业主抗辩理由的处理:
- 以房屋质量瑕疵为由不缴纳物业费,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屋面积存在误差等;
- 答辩理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向房屋开发商主张权利,不能作为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
- 以物业服务瑕疵为由不缴纳物业费,如小区脏乱、人员随意进出、公共设备设施维保不及时、失窃治安事件、物业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等;
- 答辩理由:已依约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瑕疵不能作为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如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导致业主损失的,应另行提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之诉;业主以应当由房屋使用人(租户)缴纳物业费为抗辩理由的,应告知业主其为物业费缴纳的主体,业主与房屋使用人的约定不能作为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业主可依与房屋使用人的约定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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