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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世间职业千千万,在千千万的职业中,与医生职业一样,法官职业自带光环,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何也?一来医者关乎人的心灵和身体之健康,而法官则关乎社会关系的健康,整体上象征着公平与正义,二者,不论医生还是法官,都具备一定的技能门槛与专业素养,属于现代的社会精英。因此之故,对二者的职业道德要求也不同于一般职业。做好一名法官或者医生必要之前提,应当而且必须是一个人格完整、心灵健康的大写的人,否则,地位越高,危害越大。当然,人无完人,每个人内心都有幽暗卑劣之处,好的制度能够尽可能弘扬崇高、化解幽暗,坏的制度则恰恰相反。
近日,一则法官猥亵离婚案件女性诉讼参与人的新闻登上热搜。
旬日之内,这位位居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之位的员额法官,被人大宣布停职,同日,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对猥亵一案进行行政立案。注意,是行政立案,目前没有权威信息公布刑事立案。
火速处置的背后,据媒体报道,却是受害人员长达七个月的举报。换而言之,距离猥亵案发之日已经过去了整整七个月,有司终于进行了行政处罚立案。
信息一经披露,众说纷纭,今天,做一个简单的技术层面分析。
首先,关于猥亵成立与法律处罚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猥亵大体可以分为治安猥亵(行政违法处罚)和强制猥亵(刑事犯罪追责),前者适用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后者则适用刑事追责。两者主体上都是存在行为人故意的前提,主要区别在于猥亵行为的严重程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分析: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中,强制手段与猥亵行为缺一不可,强制手段包括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其他方法包括“使被害人不知、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情形,如利用被害人醉酒、熟睡、疾病等状态实施猥亵。猥亵行为包括对他人身体隐私部位或人格尊严实施具有性实质意义的侵害行为,如强行抚摸生殖器、乳房、臀部等敏感部位,或以生殖器摩擦他人身体等。治安猥亵典型特征有二:其一,一般无强制手段,即行为未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如虽有不当接触但未压制被害人行动自由;其二,情节轻微,未造成实质性身体伤害或严重精神创伤,如短暂触碰他人隐私部位后逃离。需要注意的是,网络隔空猥亵,即便未存在肢体接触,对未成年人也存在成立的可能。
第二,法律后果不同,强制猥亵罪,根据情节轻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治安猥亵猥亵行为,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简单说,强制猥亵,坐牢,治安猥亵,罚款+行政拘留。
第三,追诉期限不同,强制猥亵属于刑事犯罪,追诉期限可达五到十年,而治安猥亵追诉期限六个月。
具体到本案,涉案法官的行为,从目前的信息以及人大常委会的停职公告来分析,够得上猥亵二字,但属于行政违法治安猥亵还是刑事犯罪强制猥亵,并无定论。公安部门目前公布的是行政违法的治安猥亵,不过个人认为,一般情况下不会转变为强制猥亵犯罪。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追诉期限问题。网上有不少言论认为,如果按照治安猥亵的行政立案逻辑处理,涉案法官很有可能因为已过追诉期限,而不予处罚。我对此有不同看法,从法律技术层面而言,追诉期限确实会限制法律后果,不论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尤其是针对非持续性的非法行为,但只要受害人持续控诉,该期限理论上是可以被“延续”的。具体到本案,如果受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成控诉,办案机关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那追诉期限依法不能生效。
在一个推崇法治的时代,即便法官违法犯罪了,也应当依法处罚,法官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也不承受法律之内的歧视。
最后,作为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我认为在法律领域,法官的地位与作用,始终独一无二。法官先于律师而产生,甚至乎,可以没有律师,但不能没有法官。法官职业之所以重要,不在于他们决断输赢,判定生死,更重要的在于他们判断是非,评价善恶,同时进行事实与价值双重评判,从而对这个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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