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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强|文
昨天,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场极其特殊的刑事案件。
说它特殊并非因为案件本身,而是整个案件的庭审过程实在匪夷所思。
说实话,我从未遇见过如此混乱不堪的庭审现场。
先简单介绍一些基本案情:
曹妃甸区检察院指控
2018年6月起,被告人黄立新、王建强、王跃强以房屋抵押借款为诱饵,实际以“行规”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单方制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只有卖方,无买方,约定房价低于市场价,并约定30%至100%的违约金),其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通过收取“砍头息”“家访费”“合同费”等多种费用,制造资金转账流水以虚增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法按时支付高额利息时,通过制造虚假给付痕迹、认定被害人违约等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垒高借款金额,后通过言语恐吓、骚扰或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手段软硬兼施索取需要债务。
上述人员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共计诈骗9起,诈骗既遂金额175万、未遂数额105万;建议判处黄立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零五千元;建议判处王建强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王跃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辩方认为
黄立新、王建强、王跃强3人只是作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李景春之间的资金中介,在借贷双方自愿且充分告知借款人借贷条件及各项费用收取适用条件的基础上撮合双方达成民间借贷关系,并从中收取相应的中介费用。
在活动开展过程中,李景春负责提供出借资金、黄立新利用其房产经纪公司平台提供房屋买卖格式合同(因借款人抵押房屋上均有银行抵押贷款、抵押房屋未办理房本、房管局限制个人对个人设立房屋抵押权等原因,导致李景春无法要求借款人通过房管局公示登记方式设立房屋抵押权,于是为保证自身本息安全,李景春便要求借款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保留借款人原始购房合同防止借款人私自出卖抵押房屋的方式让借款人以房屋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王建强、王跃强等人则承担贷款中介和担保人的角色。
其中李景春赚取5-6分月息和违约金,王建强、王跃强等人赚取1分利息和500元或是1000元的服务费、家访费,而黄立新赚取的则是1000至2000元一份的合同费用。
昨天的庭审在曹妃甸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于上午9点开始,至晚间7点结束,总时长约10个小时。
庭审的冲突发生于下午庭审环节。
其客观因素源于被告方辩护人的询问发言被法官多次打断,当庭审进行至法庭质证阶段时,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检方当庭出示相关书面证据,被法官拒绝后,冲突瞬间爆发。
辩护人当庭对检方不予出示书面证据的行为表达了强烈抗议。
有两名被告情绪则更为激动,他们大声控诉,“为什么不给我看证据?”
旁听席的家属则几乎全部站起来要求检方当庭出示书面证据。
法官曾试图控制场面,并对此进行解释,但都被情绪激动的家属和被告人的控诉打断。
当法官再一次询问现场人员,你们到底还听不听(指检方宣读证据)?被拒绝后,法官对检方称,你们继续念吧。
于是,庭审现场出现了极其罕见又滑稽的一幕。
检察官默默的读着证据,被告人大声控诉要求看证据,旁听席的家属几乎是声嘶力竭的对法官和检察官表达着不满。
几方人员各说各话,各种声音混在在一起,庭审现场的混乱程度一度无法控制。
其中一名年龄较大的男性家属因身体原因气晕在庭审现场,这一突发情况更导致家属的情绪愤怒到了极点。
最终,两位律师当庭要求被告解除委托关系,庭审被迫终止。
实在太不体面了。
整个过程中,我认为法官的控场做得确实有太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比如,检方在宣读证据时,并未按照证据目录顺序,辩方提出请检方讲明次证据所在页码(五六十本案卷),被拒。
比如,相关书面证据,被告人要求当庭出示(他自始至终没有看过),也被拒,即使是指定管辖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这种都拒绝当庭出示。
比如,在询问环节,因为律师提出一事一问,一证一质,被拒绝,法官要求全部9起案件一起询问,导致庭审中,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询问多次出现法官认为的同一问题而被多次打断。
比如,因为两名被告人对检方宣读的证据提出异议,被告人的陈述与检方指控的事实出入很大。检方在庭审中分别对两名被告进行了“普法”,抱歉我只能这样温和的表达,毕竟检察官所表达的意思足可以认为他们试图当庭说服被告放弃争辩。
比如,质证阶段,律师发言时因为对证据内容进行了表述,被法官打断,理由是不能讲证据的实质内容。
但是,这里我必须对庭上的多名法警表示“敬意”。
在法官的要求下,他们只给两名情绪激动的被告人上了器械(当时的情况,如果不采取措施,我感觉检察官可能要挨揍,哈哈)。
除此之外,法警从始至终都非常克制,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有一些法警还对旁听的家属进行了劝慰。
其实,看过这个案子的相关资料后,我并不认为这是一件非常疑难复杂的案件,之所以当地认为案情重大,是因为有高级别领导的督办;之所以复杂,也是因为这起案件不仅涉及人员多(其实不止3名被告和9起案件,但只有这些被起诉),还掺杂了各种人为因素在内。
其一,这起案件本身时间久远,整个诉案发生于2018年中至2019年初,其后经历过多起民事诉讼(即被告人为追债进行的),除调解结案的都赢了官司。他们也曾经被滦南县公安以同样的案由进行过刑事立案调查(为什么立案其实也有故事,另行表述,哈哈),最终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介入,以无犯罪事实结案。此番二次侦查、起诉源于部分债务人不断的上访、告状,最终案件异地重启。
其二、根据辩护人和家属透露,实际上,在本案中,作为最大的资金出资方的李景春才是这场借贷关系中最大的利益受益方与风险承担者。所有相关证据也能够证实,将这些借款人支付的全部利息、中介费、违约金等费用抵扣借款本金后,至今仍有大量借款人依然欠付李景春巨额借款本金。有意思的是,整个过程中,最大受益方李景春全身而退,不肯履约还本付息的借款人没事,反而是几个收取中介费的贷款中介成了阶下囚。
其三、本次开庭前,控方采取了证据突袭的方式打了辩方一个措手不及。即,在开庭当天,公诉方才将一份非常重要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交,而正是这一份关键证据,法官拒绝了辩护人和被告人当庭出示的要求。
讲一个本案中一个有意思的细节,因为整个借贷过程中,有部分案件是需要中介人员进行担保的,即,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中介人员需要自己先行垫付,本案中王建强的一笔业务还出现了巨亏的情况。
书面证据不当庭出示,律师质证不能讲实质证据内容……唐山曹妃甸法院在一片骂声中结束了一场混乱的庭审。
至今,我都认为,这是本可避免的一场庭审冲突。
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这个基本常识在现实中总会被以不同形式打破,一份新的证据出现在庭审现场,被告方和辩护人要求当庭出示查看,这个要求过分吗?
在此之前,据被告人家属和代理律师透露,他们在长达一年时间内被拒绝拷贝在案电子数据;拒绝让被告人母亲担任辩护人,拒绝被告人母亲阅卷、会见和出席庭前会议;被告人和辩护人开庭3个月前提交的排除非法证据、调取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出庭、被害人出庭、证人出庭、向新的证人调查取证、调取公诉机关未提供但能够切实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新证据等100多项申请均被拒绝。
就在今天下午,我获悉了本案一个新的进展,今天上午的庭审照常开庭了,法官询问了黄立新、王建强(两人于昨晚当庭解除律师委托)是否另行委托辩护人后便让他们回了看守所,然后对本案第三名被告王跃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律师也未在昨日庭审中做任何辩解)进行了单独审理。
让我们看看这个案子会如何发展下去吧,我有点担心,如果黄立新、王建强两个被告不顾一切的把一些不能放到台面上讲的事全部讲出来,那就可能真的骑虎难下了。
突然发现,庭审也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活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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