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毒理研究中使用的供试品需要在GMP条件下制备,还是non-GMP条件即可,一直以来是讨论比较多的话题。相信,很多人都将non-GMP中试批的样品默认为毒理批样品。那么采用GMP和non-GMP级别的物料开展研究,究竟有哪些优缺点呢,一起来看下。
一、GLP试验用样品相关法规
规范GLP研究中试验用样品的核心法规为《美国联邦法规》第21篇第58.105条《试验与对照样品的表征》,该条款核心内容总结如下:
1. 需对试验用样品的鉴别、效价、纯度、组成及其他特性进行文件记录;
2. 需对试验与对照样品的合成、制备或衍生方法进行文件记录;
3. 需在研究启动前和研究完成后分别测定各试验用样品的稳定性,或开展覆盖整个研究周期的稳定性研究。
条款1涉及的各项属性需在IND申报资料第3.2.S.3.1章《表征》(鉴别)、3.2.S.3.2章《杂质》(纯度)及3.2.S.4.4章《批次分析》(对比GLP研究用批次与临床试验用批次)中进行汇总。需提交表征报告、试验用样品分析报告单(COA)及所有配套原始数据。根据GLP要求,分析报告单还需标注有效期或复检日期,并确认检测符合GLP质量标准。
条款2明确了试验用样品中原料药的合成方法,以及用于动物给药的试验用样品制剂制备方法。尽管法规仅要求“文件记录”,但企业需对比GLP研究用原料药与临床试验用GMP级原料药的合成路线/工艺,论证临床试验批次生产工艺相较于毒理学研究批次的任何变更可能对安全性产生的影响,并进行合理性说明。支撑条款2中试验用样品原料药要求的IND交付物,需在3.2.S.2.6章《工艺开发》(说明GLP研究与临床试验用原料药的路线/工艺变更)及3.2.S.4.4章《批次分析》(对GLP研究与临床试验用原料药进行分析对比)中汇总。需提交化学开发报告,作为记录合成工艺、原料及生产流程的交付物。
条款3针对试验用样品的稳定性,要求证明研究启动至结束期间样品纯度无变化。这是企业常出现的合规漏洞——若要在研究完成后进行稳定性检测,需提前完成条款1中“鉴别、效价、纯度”相关的分析方法开发与研究启动前的初始检测,并做好文件记录。显然,若研究启动前未完成初始表征与检测,条款3的要求便无法实现,因为无法对研究初期的试验用样品进行回溯检测。
二、杂质追踪与控制
关键GLP研究或临床试验启动前与完成后,均需对所用各批次样品的杂质进行文件记录,同时需将不同批次的杂质谱与临床试验批次对比,确保临床试验批次不含任何“新杂质”。
根据ICH Q3A(原料药)与ICH Q3B(制剂)规定,若临床试验用物料的最大日剂量≤2克,其含有的、未在GLP研究批次中出现的新杂质限度,原料药中不得超过0.15%,制剂中不得超过0.50%。若GMP级临床试验原料药与制剂批次中,任一杂质含量达到或超过上述限度,企业需进行合理性论证。
综上,由于生产工艺差异、工艺杂质、降解产物等因素,原料药批次间杂质可能发生变化;制剂中降解产物的增加也会导致其杂质谱改变。因此,在关键慢性毒理学研究与拟开展的临床试验中,选择何种批次的原料药、采用何种生产控制级别(非GMP vs GMP),是至关重要的决策。
三、非GMP与GMP级原料药、制剂的对比
首先一点,拟用于人体试验的原料药与制剂,必须达到GMP质量标准。非GMP条件下生产的原料药试验用样品,只要检测与文件记录符合GLP或GMP标准,即可用于GLP研究。那这里面就出现了几种可能的组合,非GMP级原料药+非GMP级制剂、GMP级原料药+非GMP级制剂、GMP级原料+GMP级别制剂。看下不同方案的风险-收益考量。
方案A:GLP研究使用非GMP级原料药+非GMP级制剂
该方案是最快推进IND申报的路径,多数申办方都会采用此方案,其风险-收益考量如下:
1. 即便GLP研究中使用非GMP级原料药制备制剂(试验用样品),仍需遵守上述《联邦法规》第58.105条1-3款的要求,即检测与文件记录均需符合GLP标准;
2. 该方案允许申办方提前启动GLP研究,但后续需为临床试验另行生产GMP级原料药批次;
3. 由于临床试验将使用不同批次的原料药,申办方需确保拟开展临床试验的原料药与制剂批次,不含前文ICH Q3A/B定义的任何新杂质;
4. GLP实验室需将原料药制备为非GMP级制剂试验用样品,并依据第58.105条第3款要求,证明制剂与原料原料药相比,纯度和效价无变化。若制剂试验用样品在其他场地制备并运输至GLP实验室,则由申办方负责对该制剂的GLP文件记录与1-3款检测要求进行管理;
5. 若原料药或制剂的杂质难以控制或尚未明确(未开展相关研究),这种方案的风险较高。此类情况下,原料药或制剂试验用样品中出现超过ICH Q3A/B限度新杂质的可能性较大,企业可能需要开展桥接毒理学研究。
方案B:GLP研究使用GMP级原料药+非GMP级制剂
将同一批次GMP级原料药同时用于毒理学研究与后续临床试验物料制备,相关考量如下:
1. 因使用“同一批次”原料药,杂质得到“自动控制”,避免了因工艺变更、初始工艺无法重现等因素,导致第二批GMP临床试验批次引入新杂质的风险;
2. 该方案要求原料药具备良好的稳定性,确保该批次可在整个GLP研究与临床试验项目周期内稳定使用;
3. 需提前完成工艺与分析检测方法开发,确保GMP合成工艺的可放大性,且分析检测符合GMP标准;
4. 该方案的整体风险与成本更低(仅需一份分析报告单、一次稳定性研究),但为实现GMP标准的生产与检测,前期需投入更多的时间与资金用于研发;
5. 与方案A相同,该方案默认GLP实验室在现场将GMP级原料药制备为非GMP级制剂试验用样品,并确保符合GLP标准。若制剂试验用样品在其他场地制备并运输至GLP实验室,则由申办方负责管理并确保制剂部分的GLP文件记录与检测合规;
6. 该方案仅需完成一份批次分析报告单、一次稳定性研究,整体风险与成本更低,但前期需投入更多时间与资金开展研发,以实现GMP标准的原料药生产与检测。
方案C:GLP研究使用“单一批次”GMP级制剂
前文均假设原料药(无论非GMP或GMP级)在GLP实验室内被制备为试验用样品并进行质量控制。而风险最低的方案为:将适用于人体使用的成品GMP级制剂,同时用于关键慢性毒理学研究,即采用与临床试验完全相同的制剂形式(静脉注射、外用、口服溶液、胶囊、片剂)对动物进行给药。
在此方案中,GMP级原料药在GMP条件下被制备为制剂,同时用于GLP研究与临床试验。例如,单一批次GMP级胶囊可同时支撑GLP研究与IND人体试验。该方案的整体成本最低、风险最小,但前期所需的时间与资金投入也更多,其他考量如下:
1. 该方案非常适用于杂质谱难以控制/波动较大的原料药,例如肽类药物,或合成步骤长、杂质谱复杂且难以重现的小分子药物;
2. 该方案的分析检测要求更低——因临床试验使用的批次与关键毒理学研究完全一致,即便部分未开展针对性检测的杂质,也可完成定性确证;
3. 该方案为所有方案中整体成本最低的选择;
4. 该方案在口服制剂中应用较少(因片剂、胶囊对啮齿类等部分实验动物的给药难度较大),更适用于注射剂、外用/眼用药等溶液型制剂——此类制剂的无菌本体溶液可同时用于GLP研究与临床试验。
总结
方案A采用非GMP级研发用原料药与制剂开展关键GLP研究,是推进IND申报最快、初始投入最低的路径,但因采用分步实施的模式,其整体成本与风险最高;方案C则为原料药与制剂均采用GMP标准,是整体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方案,但前期投入最高,IND申报的推进周期也最长;方案B采用GMP级原料药制备非GMP级GLP研究用物料,同时以该原料药制备GMP级临床试验用制剂,在风险、成本与IND申报推进效率之间实现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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