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采点野菜,竟被小小的蜱虫咬出人命;买了意外险,保险公司却以 “不是意外” 拒赔。吉林长春绿园法院刚刚审结的这起案件,给所有买过意外险的朋友提了个醒:蜱虫叮咬算不算意外,法院有明确说法。
2025年2月,长春市民王某投保了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及两项附加医疗险,总保额覆盖身故与医疗。同年6月,王某上山采野菜时被蜱虫叮咬,随后确诊森林脑炎、双肺肺炎、Ⅰ型呼吸衰竭,经医治无效死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直接拒绝,理由是“不属于意外伤害”。
王某母亲杨某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蜱虫叮咬是典型意外,要求赔付身故金、住院津贴、医疗费用合计12.23万元。保险公司坚持:保险条款约定意外伤害需满足“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王某是因病死亡,不在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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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给出关键认定:王某感染森林脑炎的直接启动原因是蜱虫叮咬,病毒并非自身体内产生,叮咬行为完全符合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意外特征;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蜱虫叮咬属于免责范畴,也未举证已就“蜱虫叮咬不赔”做明确说明。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支付12.23万元保险金。
法院明确:后续感染、脑炎、呼吸衰竭,都是叮咬这一“意外事件”的连续后果,不能把结果疾病当成拒赔理由。
下面这些法条是理赔 “硬底气”,一定要记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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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保险“意外伤害”通用认定标准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且单独导致身体受到伤害。
一只小虫能夺命,一份保险本应托底。法院用判决明确:意外伤害看起因,不看结果病名;保险公司不能用格式条款随意免责。无论是出游务农、还是投保理赔,守住证据、懂法用法,才能在意外来临时,真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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