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网友初次见面后,二人曾在车里亲吻,女方亦用手、嘴接触男方生殖器。发生关系后,女方报警称被强奸,前四次陈述均表示非自愿,此后五次陈述又改口称系自愿,但在最后两次陈述时,女方又改口称非自愿,表示男方家属曾找到自己请求谅解,并给予30万作为赔偿,但谅解后自己才知道谅解和自愿是两回事。
因涉嫌犯强奸罪,男方王明(化名)被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法度law”了解到,王明认为自己不是强奸,提出上诉,二审于3月30日在承德中院开庭审理,目前暂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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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车辆,图源:新黄河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24年10月19日,王明与刘丽(化名)通过微信互加好友后开始聊天。2025年1月26日11时许,二人相约第一次见面,21时许,王明驾车接上刘丽,后将车开到一停车场,二人坐到车辆后排互相聊天、搂抱、亲吻,刘丽同意用嘴给王明进行口部亲密行为。
二人下车在停车场附近的药房购买避孕套,王明提出与刘丽到附近预定的酒店,刘丽未同意。二人回到车上共同坐到后排互相搂抱、亲吻,刘丽再次为王明进行口部亲密行为。在刘丽明确表明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王明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刘丽发生了性关系。后刘丽打电话报警。
同时查明,2025年6月23日,刘丽接受王明家属赔偿,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对于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刘丽和王明的供述存在不同,刘丽11次的陈述也存在反转。
王明称,当天二人在车内聊天,刘丽将头靠向他,他顺势将其搂入怀中,然后亲在了一起。刘丽用手隔着裤子摸他的生殖器,主动提出为他进行口部亲密行为,二人准备发生性关系时,刘丽要求戴套,但他没有准备。二人上完厕所后一起去自助药店购买了避孕套,回到车上,刘丽主动给他进行口部亲密行为。
王明说,虽然刘丽嘴上说当天不想,但她还是解开了连体衣,并检查他是否戴套。快结束时他摘掉避孕套,处理在别处。刘丽发现后,情绪突然变得暴躁,对他掐脖子、打脸、打隐私部位。他用手掐住刘丽的手腕来阻止她的伤害。吵完后,刘丽就要报警。
刘丽则在前四次的陈述中说,二人在车内说了一会话,王明就开始牵手、抱亲。二人路过自助药房后,王明购买了避孕套,她问买避孕套干嘛,王明说以后留着用。
刘丽说,回到车上后,王明还是抱亲,并隔着衣服摸其隐私部位,她拒绝后,王明又让她帮帮自己,帮了几分钟后,王明便想更进一步,她就用手掐他的脖子,也遭到了他的打骂。中途自己曾将车门开了一个缝,喊了一声“救命”。结束后自己报了警。
刘丽曾说,自己身上的伤是反抗王明时造成的,也有在发生关系后自己要报警,王明抢其手机造成的。
一审判决书显示,王明胫部双侧有抓伤,手臂有伤,刘丽手臂有伤,阴道内未找到精子。
但在2025年3月29日第五次陈述时,刘丽改口称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报警的原因是王明弄脏了自己的衣服,觉得不卫生,而谅解王明的原因是见面后感觉都不错,想向情侣方向发展,后来了解强奸罪的处罚很重,不想让他受到这么大的处罚。
此后的陈述中,刘丽还提到当时报警说自己被强奸是因为情绪比较激动,“我和王明发生了冲突,当时我认为我是被强奸了,因为王明在和我发生性关系时我的内心有过犹豫,但是后来想想当时也算是我同意了”。
刘丽还称,王明和她发生性关系之前没有殴打、威胁、恐吓过她,过程中王明骂她,二人因此争吵,亦有肢体冲突。结束后二人吵得厉害,她拉开车门呼救。“之前的笔录里说和王明发生肢体冲突是在发生性关系之前,是不准确的,是当时情绪激动没有记清楚。”
但在第十次、第十一次陈述时,刘丽再次改口称非自愿。之所以曾改口称自愿,是因为2025年3月21日王明母亲曾来请求出具谅解书,并表示给30万作为经济赔偿。“我当时也是觉得我已经谅解王明了,也算是自愿的了,所以我之后去公安机关做笔录就说我是自愿的了,当时我也没有仔细去想这件事,没有想那么多,现在知道谅解了和自愿是两回事。”
一审判决书显示,2025年7月24日,王明的母亲表示曾去刘丽家中赔礼道歉请求谅解,但第一次刘丽父母态度坚决、不愿意谅解,多次上门后刘家父母态度有所转变,但说要征求刘丽的意见。刘丽同意后,双方于2025年3月21日见面,并谈好了谅解。
王明的母亲说,谈完谅解后,自己曾说如果当时二人是在搞对象,是你情我愿的,就去把这个情况和公安机关说一下,别冤枉了孩子,但当时刘家人没有答应。过了两天,刘丽母亲说刘丽愿意去公安机关重新说下当时的情况。“是否真的存在王明和刘丽发生关系是你情我愿的,这个我不知道,只有他们俩是当事人,这只是我作为一个母亲当时的请求。但是具体他们发生性关系是否为双方自愿的,我也不知道。”
王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前后陈述互相矛盾,对本案关键定性“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这一重要事实陈述完全相反,故无论其陈述内容如何,本着疑罪从无原则,都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定案依据。辩护人还指出被害人笔录疑点、矛盾、不合常理、侦查程序违法等问题。
2025年12月25日,承德市双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明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刘丽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明家属与刘丽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刘丽损失,取得刘丽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王明为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判决王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新黄河报道,一审判决后,王明不服提出上诉,该案二审已于3月30日在承德中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每一起性侵案件,可能都是一个迷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钟磊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这类案件直接证据往往只有“男方说法”和“女方说法”,这种“一对一”的证据特点,往往在“女方不会自污清白”的观念的影响下,以及“同情弱者"“保护妇女儿童”“道德审视”等社会心理产生的舆论压力下,让司法实践更倾向于采信“女方说法。”所以,女方的陈述在定罪方面将起到非常重大的作用,男方如果努力去取得女方的谅解,往往也会被视为“认可”了己方对女方做了不好的事情,很难通过女方的谅解就否定犯罪,至多只能影响到量刑。
钟磊律师称,很多案件的双方在发生关系时,男方到底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志,往往也很难判断,特别是在女方存在多份陈述,对于是否自愿有不同的说法的时候,司法往往对女方报警后的第一次陈述最为重视。
同样的道理,男方到案后的第一次供述,往往也最受重视,特别是如果男方已经有过认罪的表述,后期再翻供往往很难被司法机关采信。
钟磊律师表示,男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格外注意男方是否有过有罪供述,以及男方和女方的说法中,哪一方的说法在细节方面更符合生活经验和逻辑。“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再通过翻供的方式获得无罪判决。”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燕大法学教室》刑事法编辑、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会员郝赟律师向“法度law”分析指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律适用层面强奸罪的认定规则一般是足够明确的,即女性享有充分的性自主权,既包括对性行为之开始与停止的自主,也包括对亲密行为之程度与限度的自主。换言之,若在案证据足以证实男性违背女性意志而开始性行为、继续性行为,或者超越双方发生亲密行为的自愿限度而进一步发生性关系,则强奸罪的认定在实体上无障碍。
然而,双方在性行为之前已经发生的自愿亲密行为,其本身便具有作为性意愿的表示而导向自愿性关系以及作为同意内容的本身而止步于亲密关系的两种事理发展可能。亦即,在事实认定层面,单一的事前亲密行为尚属中立性事实,女性究竟是否具有进一步发生性行为的意愿仍有赖于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在该意愿认定的过程中,女性的陈述具有突出的却也相对的重要性:重要性突出,是因为女性作为待认定意愿的主体所在,系客观真实意义上自身意愿的唯一知情人;重要性相对,则是因为在一对一证据以及言词证据可因各种主客观原因而发生反复的场合,单方的或单次的陈述对事实认定尤其不具有决定性价值,尚需通过对言词证据作合法性与真实性审查、常情常理与经验法则检验、客观证据尤其隐蔽性证据印证等多重检视,从而厘定法律真实意义上的意愿限度。
郝赟律师提到,私密空间犯罪的证据印证天然地遭遇困难。于是,为减少因主观意愿的证明不能而导致的性犯罪黑数,司法实践中,违背女性意志这一要素经常被降格理解为未取得女性明示的同意,即外观无明示同意则内在无相应意愿:此种为应对主观要素证明困难而以客观要素相替换、解释与推定的方案,本质上是司法基于对两性社会风险的认知与法律风险的再分配,为实现社会治理目的、降低治理成本、强化社会防卫,而对立法所进行的一种颇有些无奈色彩的变通或者“矫正”。这背后关涉着的常被诟病的证明标准降低、无罪推定违反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提醒着辩护人:且不论此种现实是否合理,若欲实现性犯罪的有效辩护,静态地执着于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等证明标准很难被认为具有现实可行性,不止步于提出合理怀疑、进一步承担证明责任或许具有务实合理性。
郝赟律师说,这也与一国法治的本土社会文化有关:性犯罪作为极少数的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可能同时作真实陈述的犯罪类型(女性真的不自愿、男性真的以为女性自愿),在我国公众性观念由保守逐步转向开放的背景下,传统上性犯罪因对男性课以高注意义务并移转部分证明责任而产生的高定罪率,时常遭遇对开放性观念被过度保守保护的矛盾的质疑;而在西方性别话语权逐步实现平权、女性视角愈发被考虑进司法权衡的背景下,传统上性犯罪因恪守证据裁判原则以及审判组织架构等因素而产生的低定罪率,反而遭遇着诸如机械司法、男权司法、司法漠视等诟病。对此很难单向度地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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