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2020)苏0681执10号一案中,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张安置的财产线索。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被执行人:张安置,男,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宋溪镇南皋村千步林12号。
未履行标的额184600元及利息。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举报者,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资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同时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513-83117110;0513-68183917。
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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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启东市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2022)苏0681执2740号一案中,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马向健的财产线索。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被执行人:马向健,男,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曦阳村九组155号。
未履行标的额269073元及迟延履行金。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同时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513-83117110;0513-68951154。
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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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启东市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2024)苏0681执恢364号一案中,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陈海院的财产线索。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被执行人:陈海院,男,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汇龙镇绿城玫瑰园。
未履行标的额:1759068元及利息。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资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同时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513-83117110;0513-68951154。
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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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启东市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2024)苏0681执6027号一案中,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胡杰的财产线索。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被执行人:胡杰,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北新镇普东村六组41号。
未履行标的额:14000元。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资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同时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513-83117110;0513-68951154。
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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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启东市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2026)苏0681执2020号一案中,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杨尊宇、杨勤的财产线索。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被执行人:杨尊宇,男,1994年3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东海镇大丰镇村七组265号。
被执行人:杨勤,男,195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东海镇大丰镇村七组265号。
未履行标的额:867000元。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资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同时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513-83117110;0513-68951154。
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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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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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勤
二O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启东市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2026)苏0681执2471号一案中,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曹小健的财产线索。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被执行人:曹小健,男,1984年7月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近海镇海丰镇村五组280号。
未履行标的额:44133元。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资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同时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513-83117110;0513-68951154。
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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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来源:执行局
▌责编:曹冰燕
▌校对:胡丹
▌终审:陈杰 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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