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江门市律师协会通报了两则律师违规执业典型案件,其一则律师向法院提交伪造的被告身份信息、被法院投诉、律协决定会员中止三个月(实际就是停止执业三个月)的案例,其中披露的经过,令人细思极恐。
![]()
根据通报,事情经过大概是
2025年5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冯某某律师在代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三名外省籍被告身份证信息缺失,为了节省亲自千万各身份调取身份信息的成本,遂通过朋友介绍,通过网络查询到了三名被告的“身份信息”,并且用于了法院立案。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三名被告提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他们的身份证信息是伪造的。法院经过核实,确认了该事情,进而查出伪造身份信息的提供者系冯某某律师。法院向律协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进行查处。
律协调查认为,冯某某存在未通过合法途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二条中“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规定,综合全案情节考量,决定给予冯某某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律协在通报中给出的“执业警示”是,全体律师要坚守法律红线、恪守职业操守,不轻信他人,坚决摒弃违规获取信息的行为,始终坚持通过合法途径、正规程序查询案件相关信息。
之所以律师会凡事,说白了就是为了节省成本
根据目前公安部门的规定做法,律师是可以查询到公民个人确切、基本的身份信息的,不过有的地方可以进行网上查询,有的地方必须到具体的公安户籍部门查询。
如果到现场查询的话,特别是外地的,对于律师而言,肯定是一笔额外的出差时间和花费。因此,很多外地律师往往委托本地律师查询当地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登记信息,当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过比起自己亲自跑一趟,也是花费节省的。
在很多律师约定的律师费中,是没有专门的出差费用和信息调查费用的。不知道是不是这个原因,通报案例中的律师,居然想到和找到了更节省成本的查询方式,从网上购买个人信息。结果就是,买到的身份信息是假的,不仅连累了法院,自己也被行业处分了。
也难怪法院如此的大动干戈,其背后不仅仅是几名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的问题,而是避免了一起法院错案的发生。如果三名被告不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并指出了身份信息错误,而是等到案件审理完毕、法律文书已经做出,则律师提交的伪造身份信息错误,就需要法院以身份信息审查不严、案件裁判错误为代价来纠正了。
事实再次证明,法律事务仅是想着节省成本走捷径,结果就是牺牲办案质量,甚至反噬法律人员自身
从事法律事务,需要讲究严谨精神,背后不是一种态度而已,而是环环相扣、涉及他人重大切身利益,乃至法律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重大利益牵涉。
通常情况下,律师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法官都是默认采信、直接在法律文书中予以引用的。起诉阶段,法官根据律师提交的被告身份信息,就直接将被告从外地以传票的方式传唤来开庭了。一些被告缺席的案件,法官根据律师提交的被告身份信息,就直接下判决了。
一旦律师提供的信息有误,轻则法院将案件不相关的外地当事人传唤来了,事后发现传唤错了,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各种损失,是必须给个说法的;如果案件是缺席判决的话,到了执行阶段,执行法官根据判决书上的错误身份信息,要么案件根本执行不了,要么将案外人的人身或财产给执行了,由此造成的执行错误,也是要有个说法的。
法院需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说法中也就包括了追究虚假诉讼证据者法律责任的内容。上面这些“一旦”,并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有新闻报道过的真实案例的。
![]()
法官办案中确实负有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责任,可向法院提交了虚假身份信息的,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法院由此执行了不该被执行的人、判了不该判的人、传唤了不应该传的人,法院自然要追究始作俑者的责任。
律协的“执业警示”里的“坚守法律红线”,很多人经常挂在嘴边,以为只有到了警示案例中才用得到,并没有理解法律人士的日常工作中,不遵守职业规范,等到事后被追究起责任来,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当下律师收费价格竞争已经进入白热化的背景下,一定要注意办案成本与办案风险的关系
5月19日,一份由长沙市律师协会发起的爱心募捐倡议在网络流传。倡议显示,湖南某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段某在办案途中意外晕倒,经ICU救治8天后不幸离世,年仅39岁。
“爱心募捐倡议”中,“执业四年间,业务尚不充裕,日常奔波办案之余,兼职跑网约车补贴家用,始终踏实努力、积极上进,从未放弃心中热爱。”格外引人关注。
![]()
当下,很多律师面临着同行之间竞争压力巨大、客户为了节省成本拼命压低法律服务费用、自身面临收入压力不得不节省开销的局面。应该知道的是,法律事务,从来都是背后牵扯利益重大的事情,有些必要的调查核实成本是必须的,为了节省成本,自己被骗事小,责任追究起来可就事大了。
注:本文系“语人集法”系列同步原创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