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周某等人反映:在全面依法治国、最高法严令类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的背景下,江西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赣06 民终 103-105 号系列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公然无视最高法权威规则、核心法律文件,独创违法裁判逻辑,作出 “同案不同判”的错误判决,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挑战司法权威、破坏司法公信力。
一、无视最高法五大核心规则,任性突破法律底线
最高法通过指导案例、《九民纪要》、专项批复等,就认缴制股东责任等五大争议确立刚性规则,明确要求类案检索、统一裁判尺度,但鹰潭中院全部置若罔闻:
1、否定股东认缴期限利益:《九民纪要》明确,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仅两种法定情形可加速到期;最高法判例重申,未届期出资≠未履行义务、未届期转让股权不追加原股东。本案中,王牌劳务公司股东出资期限至
2061年,2021年转让股权时期限未届满,属合法行权。鹰潭中院仅凭 “1 万元低价转让、股东关联”,主观臆断“恶意逃债”,强行剥夺股东合法权利。
2、违法溯及适用新法:最高法 2024年专项批复明确,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前的股权变动,适用旧法,不溯及适用新法第八十八条。本案股权转让、减资均发生于2021-2023年,鹰潭中院却实质套用新法追责,违背 “法不溯及既往” 原则。
3、越权裁判、以执代审:最高法明确,执行异议之诉仅审查法定追加情形,实体侵权争议需另案起诉,严守 “审执分离”。本案 “恶意转让、违法减资” 属实体纠纷,鹰潭中院却越权实质审理,突破程序边界、滥用执行权力。
4、虚构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最高法认定,“终本”≠破产,加速到期需举证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本案王牌劳务公司有2000余万元到期债权,无破产迹象,鹰潭中院仅凭 “终本” 推定破产,虚构法定条件。
5、歪曲债权形成时间:最高法判例明确,债权司法确认晚于股权变动的,股东无恶意、无需担责。本案债权 2022年6月才经司法确认,早于2021-2023年股权、减资行为,鹰潭中院却追溯至2020 年合同签订时,强行认定 “恶意逃债”,歪曲事实。
二、独创三大违法裁判逻辑,毫无法律与事实依据
鹰潭中院无视规则,自创违背法律、常理的裁判逻辑,本质是司法权力任性:
1、主观推定替代法定证据:以 “低价转让 + 关联关系 = 恶意逃债”,无直接证据即推定恶意串通,无视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滥用证据规则。
2、新法溯及 + 突破期限利益 = 股东必担责:强行用新法约束旧行为、剥夺认缴期限利益,变相将有限责任异化为无限责任,动摇公司制度根基。
3、以执代审突破程序边界 = 实体追责:将执行异议之诉异化为 “万能诉讼”,剥夺当事人完整诉讼权利,用程序违法掩盖实体错误。
三、危害深远,冲击法治根基与营商环境
本案绝非个案偏差,而是性质恶劣的任性裁判,危害极大:
1、损害法律尊严、动摇法治根基:无视最高法权威、突破法律底线,破坏法律统一适用,消解法律权威性。
2、破坏司法权威、消解法治信仰:制造 “同案不同判” 乱象,让公众质疑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力。
3、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否定认缴制核心价值,打击市场主体投资、持股、转让积极性,违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导向。
4、违背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权益:无过错股东被强行追责,为他人债务买单,司法公正沦为空谈。
四、当事人诉求:必须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裁判
鹰潭中院判决事实歪曲、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逻辑违法,是漠视规则、任性司法的典型反面案例。当事人强烈要求上级法院、司法监督部门立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错误判决、改判纠错;追责相关责任人,维护法律统一适用、捍卫司法权威,守住公平正义最后防线。
我们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相信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
本网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作者或当事人或单位核实并作出真实性承诺,提醒读者谨慎甄别。本文立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观点,仅作为呼吁、支持公平正义予以持续关注,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并依法依规核实相关内容,有理有据处理善后。
此文于2026年5月22日于北京发布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编辑:京媒快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