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2019)苏 0581 民初 1464 号判决,以案释法讲清水淹车理赔规则
一、案情简介
徐某名下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受台风 “山竹” 影响,常熟普降特大暴雨,涉案车辆停放时被积水淹没,徐某及时报案并明确无二次启动。后双方因损失金额产生争议,徐某诉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委托公估机构重新评估,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损 270000 元、拖车费 300 元,合计 270300 元。
二、案件核心裁判规则
暴雨致车辆被淹,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
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暴雨自然灾害受损,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无二次启动,是获得全额理赔的关键
本案中徐某未对被淹车辆二次启动,未人为扩大损失,法院支持其合理车辆损失与施救费用;若存在二次启动,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单方委托公估报告,法院可不予采信
徐某诉前单方委托的公估报告,因未经双方共同验损、程序存在瑕疵,法院未予采纳;法院委托的公估结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予以采信。
施救等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拖车费属于为防止、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裁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四、律师重要提示
车辆被淹后,绝对禁止二次启动
水淹后强行启动会导致发动机、电路、电脑板等严重损毁,属于人为扩大损失,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该部分损失。
正确处置流程
立即熄火断电,切勿尝试启动;
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固定现场、水位证据;
联系专业拖车施救,勿自行检修;
配合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留存全部票据。
暴雨淹车不可怕,错误操作才会导致拒赔。牢记:不启动、快报案、找施救,依法维护自身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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