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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郑律师以及多名因rush 被处罚的当事人,曾向北京、广州、福州、广东、甘肃、山东等多地应急管理部门咨询:含有亚硝酸异丁酯的物品,是否当然属于危险化学品?是否当然具有危险性?
这些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其实早已多次答复:判断含有亚硝酸异丁酯的物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是否具有危险性,不能只看是否“检出”亚硝酸异丁酯,还需要明确其中亚硝酸异丁酯的质量比或体积比是否达到70%以上。
但遗憾的是,很多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上述应急管理部门的公开回复并不认可。
于是,我们又在国家应急管理部网站上提出了同样的问题。
近日,我们收到了应急管理部的电话回复。
这是目前我们取得的主管危险化学品的最高行政级别单位的回复。
本次通话录音分为两部分。
前半段,是向对方学习关于危险化学品判断标准、相关文件适用;在通话最后,我明确了这次回复的核心内容并得到了对方肯定的回答,即:
仅仅检测出含有亚硝酸异丁酯,只做定性鉴定,不能说明该物品就是危险化学品,也不能说明其当然具有危险性。
当然,可能有人会担心:如果未来执法机关真的对案涉rush 做了浓度鉴定,结果显示亚硝酸异丁酯含量达到70%以上怎么办?
不用急,答案其实就藏在这段通话录音的前半段。
只是由于目前多数执法仍然停留在“检出即处罚”的定性阶段,尚未真正进入浓度鉴定和危险性判断阶段,所以录音前半段内容暂不公开。
说得直白一点,也是为了防止被提前偷家。
不过,完整版的录音,将会被提交给郑律师目前代理的所有rush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作为参考或证据使用。
下面,是本次通话录音的公开部分。
接下来,完整通话录音也将作为证据,提交到郑律师代理的相关行政诉讼案件中。我们也很期待,未来法院将如何审查这份来自国家应急管理部的电话回复证据。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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