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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而推出的重要举措。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第二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人将这种优惠简单粗暴的理解成企业所得税从25%减按5%征收,这种说法不太严谨,因为严格来说应该是“应纳税所得额×25%,税率减按20%,实际税负为25%×20%-5%”,但从中不难看出小型微利企业就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之大。
什么企业,才能叫“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征管规定,享受该优惠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核心条件。
除了是上述三个条件外,在计算基数上,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需按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即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来确定。
正是因为“优惠力度如此之大”,所以不少部分企业都会想方设法用各种方式去“蹭”这个优惠政策,并采取了多种虚假申报手段,实际上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本文中,叶律师将结合税务稽查实践,对常见的虚假申报方式进行梳理与剖析,以帮助企业防范合规风险。
(一)违规调整季度平均值,规避标准公式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目前已废止)及后续政策延续文件(如《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必须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不得随意调整计算口径。
实践中,有的企业未按照 “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的公式计算资产总额,而是刻意选择部分低值数据或调整季初、季末数据,人为降低平均值,以此申报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针对此类违规享受政策行为,税务机关一般会基于当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作为审查对象,在当年资产负债表中随机抽取若干时间节点进行核算,统计全年度平均值,若重新核算的平均值大于5000万,则将认定该企业存在违规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典型案例:某商贸企业2025年四个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分别为6000万元、5500万元、5200万元、4800万元,按规定计算全年平均值为5375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企业在申报时,仅以第四季度平均值4800万元作为全年数据填报,违规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往来科目违规处理,人为压低资产总额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五条规定“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由此可见,企业不得通过混用科目、虚填负数等方式虚减资产。
实践中,有的企业通过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类科目与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混用,或在资产类科目中填列负数余额,虚减企业资产总额,使其低于5000万元。
针对此类违规享受政策行为,税务机关一般会基于当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作为审查对象,查找存在科目余额为负数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查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进行分类,将负数还原为正数,重新预测各期资产总额,重新核算全年季度平均值。若重新核算后全年季度平均值大于5000万,则将认定该企业存在违规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为将资产总额控制在5000万元以内,将 “其他应收款” 科目余额冲减至-300万元,人为减少资产总额300万元,最终申报资产总额为4700万元,违规享受优惠。
(三)未按实际情况填报从业人数,隐瞒真实用工规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以及部分地区对小型威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合规提示,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且需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社保缴纳数据相适配(特别注意,不是保持一致) 。
实践当中,有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填报的从业人数远低于实际用工人数,或与个税扣缴申报、社保费缴纳数据严重不符,且无合理解释。
针对此类违规享受政策行为,税务机关一般会随机抽取当年度某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人数的数据,重新计算从业人数,若大于300人则将初步认定该企业存在违规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典型案例:某建筑企业实际用工人数为350人,均通过该建筑企业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仅填报280人,未如实申报全部从业人员,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四)漏报劳务派遣人员,虚减从业人数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从业人数包含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不得将其排除在外。
实践中,有的企业在填报从业人数时,未将劳务派遣用工纳入统计范围,导致从业人数虚减至300人以下。针对这种情形,税务机关一般会抽取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当年度采购劳务派遣服务的发票,根据发票金额除以60000元(综合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额度),得出的人数与原始申报从业人员人数相加,超过300人则认定为违规申报。
典型案例:某制造企业自身职工人数为250人,同时接受劳务派遣用工80人,实际从业人数为330人。但企业在申报时仅填报自身职工人数250人,未将劳务派遣人员计入从业人数,违规享受优惠。
(五)隐匿营业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隐匿营业收入,是逃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缴的常见缩短,具体如不开票收入不入账、私户收款等。
实践中,还存在着“少记营业收入”,使得“增值税申报收入明显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形。由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使用不同报表,且“确认收入”的标准口径有所不同(征收过程中出现预收开票、视同销售、固定资产处置、出口预收款等因素),确实存在两者不同的情形,但其差额不至悬殊,一般认为不会超过50万元。
针对这一问题,税务机关一般对应纳税所得额在250万-300万区间的企业进行重点核查,一旦增、企收入差异超过50万,就有初步确定为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具体做法是:从增值税申报表中提取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简易计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免抵退税扣销售额,四项合计得出增值税口径全年全部申报销售额;再从企业所得税年报主表中提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得出企业所得税收入,相减得出差额结果。
(六)白条入账,无票成本虚增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由此可见,非正式单据(也称之为“白条”)不得作为扣除凭证。
实践中,有的企业以收据、白条等非正式凭证入账,虚增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金额,以此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一般会关注进项发票总额(有正规发票、税法认可的采购 / 服务成本)、工资社保公积金(真实用工、税法认可人工成本)、折旧摊销三个数额(名下有固定资产,税法认可的摊销成本),上述三者之和则为企业有合法凭证、且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若改合计数额低于账面列支总成本,差额超过100万元,且无法合理解释说明的,可以初步认定存在违规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典型案例:某商贸企业在2025年汇算清缴中,以白条形式列支采购成本 150万元,无任何合法发票,虚增成本导致应纳税所得额从320万元降至170万元,违规享受优惠。
(七)个人消费混入企业成本,违规税前扣除虚列成本费用,人为降低利润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其中,个人消费便是最典型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范围。
实践中,有的企业将股东或高管的个人消费、家庭支出等,混入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科目,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常见如购买红酒、饮料、服装、鞋帽、与经营无关的住宿、与经营无关的汽车使用开支等等。
(八)虚开发票列支成本,虚构业务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不得虚开发票用于税前扣除。
实践中,企业通过支付开票费等方式,取得大量虚开发票,虚构业务支出,虚列成本费用。此种,常见的虚开发票种类有“30406咨询服务”“30408代理服务”“30499其他现代服务”“30407商务辅助服务”“30405租赁服务”等等,特点是履行痕迹不便回溯核查或者易于伪造。
相对应的,税务机关往往会针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重点进行进项发票的服务种类、数额进行审查,如今哦相关发票占营业收入比重大于50%,则可以初步认定存在违规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典型案例:某咨询公司2025年取得大量无真实业务的咨询费发票共计120万元,计入成本费用,将应纳税所得额从310万元降至190万元,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九)拆分业务收入,设立空壳主体转移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通过设立多个关联的空壳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将原本属于一个主体的营业收入拆分至多个主体,使每个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而违规享受优惠。
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进行商事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实践中,有的企业为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强行分拆原有企业,出现“多家主体共用同一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场地”“员工社保只挂在一家公司缴纳”“统一向供应商采购、统一仓储、统一物流,成本随意在各主体之间分摊调剂利润”等情形,极易被认定为同一经营主体。
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往往会给予设立动机是否合理、行政管理体系是否独立、是否有实质性业务三点来进行判断。关于设立动机,审核重点是企业分立是否系基于区域拓业、业务细分、风险隔离、专业化管理等合理目的,关于行政管理体系独立,则重点关注员工、场地、资产、财务是否独立,且各自独立进行商业缔约及履约;是否具有实质性业务则是关注各企业间是否有处相互之外的上下游合作主及业务。
案例:某贸易公司年营业收入8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不符合优惠条件。其实际控制人设立3家个体工商户,将业务拆分至各主体,使每家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均控制在200万元以内,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十)延迟确认收入,人为操控利润实现时点
实践中,有的企业在当年账面利润即将突破 300 万时,把当期已达标、依法该确认的收入,刻意延后到下一年度入账,压缩本年利润至 300 万以内、违规享受低税率优惠;次年再集中确认递延收入,次年利润超线后继续用同类操作循环控利润,长期套取小微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企业所得税征管中不以实际入账作为确认收入时间,而以“应收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关于确认收入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已经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比如:《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赘述。
案例:某建筑施工企业2025年已完工项目应确认收入350万元,但企业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仅确认收入250万元,将剩余100万元收入延迟至2026年确认,违规享受当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十一)利用分支机构拆分指标,规避合并计算
实践中,有的企业通过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拆分填报,未按规定合并计算,使各分支机构单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违规享受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此可见,利用分支机构拆分指标,规避合并计算的行为已经发现,即被认定违规享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证对策。
案例:某连锁企业总部与3家分支机构合计从业人数400人、资产总额 6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50万元,不符合优惠条件。但企业将各分支机构单独申报,每家分支机构的指标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违规享受优惠。
(十二)滥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虚减当期利润
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资产,可以在购入当年作为成本一致性扣除。比如,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需要注意的是,厂房、办公楼、电梯、中央空调等房屋建筑物不得一次性扣除,单价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不得一次性扣除;往年旧设备、已报废设备不能重复扣。
实践中,有的企业违规扩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将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通过虚假购置固定资产、虚增资产原值等方式,违规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虚减应纳税所得额,以此强行使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类似操作,税务机关一般会汇算A105080(资产折旧表)大额填报一次性扣除,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恰好卡在280万 —300万临界区间,扣除前利润超300万,便会由系统自动标记风险。此外,还会重点关注有无大额设备发票集中在11-12月开票、有无年末突击新增固定资产,以及有无付款回流法人 / 股东个人账户的情形出现。
案例:某企业将2024年购置的已计提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在2025年汇算清缴中再次一次性扣除100万元,虚减应纳税所得额,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总结
以上12类骗取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报方式,是税务汇算清缴、大数据风控重点预警事项。企业可对照12项风险自查三项指标(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规范账务核算;税务机关依托个税社保数据、发票数据、资金流水交叉稽核,违规企业需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面临行政处罚乃至涉税刑事追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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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杭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恒刑事中心数字经济与网络犯罪辩护部顾问,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撰写税务犯罪文章数十篇,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辩护经验,曾办理多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成品油、制造业、财务咨询、出口贸易、自媒体行业。同时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强制措施释放、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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