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男方(陈某某)与女方(支某某)因感情破裂诉至某区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最终调解离婚。双方婚内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陈某钰、陈某凡、陈某硕。离婚调解书明确约定,三名婚生子女均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每月向男方支付每个子女抚养费1000元,双方按该调解内容履行离婚及子女抚养相关事宜。
离婚后,因男方抚养照顾三个孩子,其公公婆婆对婚生女照顾不周且经常谩骂责备排挤,加之婚生女也一直想跟随女方生活,女方遂与男方协商变更婚生女抚养权事宜,但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切实保障婚生女合法权益,让孩子在更有利的环境中成长,女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变更婚生女抚养权,由女方直接抚养。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徐登辉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全面收集女方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据,包括子女意愿、稳定的收入证明、居住证明、生活照料条件等,同时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核心裁判原则,整理案件关键代理思路:
其一,结合孩子年龄,根据子女真实意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婚生女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想法,其二,证明女方具备抚养能力与抚养意愿,无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能够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及医疗等各项需求;其三,重点阐述婚生女处于成长关键期,母亲在日常照料、心理疏导、青春期呵护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随母亲生活更符合子女身心发展特点;其四,围绕变更抚养权的合理性、必要性展开充分辩论,积极与法官沟通案件事实,向男方释明抚养权变更对子女成长的积极意义,全力维护女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双方抚养条件、子女实际成长需求、性别差异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及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变更婚生女抚养权,由女方直接抚养,双方可按法律规定另行协商抚养费支付及探视权行使事宜。
徐登辉律师价值
1.精准把控案件核心:精准把握抚养权纠纷“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裁判原则,结合子女意愿、性别、年龄、成长需求等关键因素,制定可行的诉讼方案,打破离婚协议既定抚养约定的维权困境,为女方争取抚养权奠定坚实基础。
2.高效梳理证据链条:协助女方全面、规范收集抚养能力、子女成长需求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清晰还原案件事实,让法院全面客观认定女方抚养优势,助力法院作出公正裁判。
[相关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离婚调解协议或离婚协议已约定抚养归属,抚养权并非一成不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伤残无力继续抚养,或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行为,或其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以及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起诉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或变更抚养权时,会综合考量父母经济条件、居住环境、陪伴时间、品行、教育能力,以及子女年龄、性别、生活稳定性及真实意愿,始终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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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登辉律师
本科学历,现为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期间,成功办理了多起涉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的重大案件。现任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富平县到贤镇杜家小学法治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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