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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AI生成
这是网友的提问,挺有代表性,本文说一说实务上的相关情况。
“两只脚”的证据缺一不可
借款纠纷想要赢从法律上至少要证明下面两个基本事实:
1、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及其主要内容,借款约定的本金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等核心内容;
2、已经将对应的款项给了对方,现金、转账等合理方式;
第1点最常见的证据就是借款合同/协议,或者民间简易的借条,而只有借条败诉的最常见原因就是对第2点的款项往来缺乏应有的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被采纳。
我把上面两点称之外借款合同纠纷证据中的“两只脚”,缺一不可。
缺乏第2点导致败诉的常见情形
1、直接缺失,没有提供收到现金的收据或者转账记录等证据,对方辩没有收到借款资金;
2、证人证明力不足。
例如主张现金交付但因为熟人没打收据,找来的证人又有利害关系等原因不被法院采信。
3、支付方式约定为现金,但与常理不符,无辅助证据证明,导致不被采信。
例如借条约定借了100万,原告主张是现金交付,此时只有收起现金的收据,被告辩称收据是被“套路”或强迫签署的,实际上没有交付过资金。这种情况多数是套路贷等违法“虚构债务”的常见方式,如果法官要求原告补强证据或解释100万现金的来源、取得方式等,原告无法提供或有合理解释,或法院经调查认为被告说得有合理可能性,也可能判原告败诉。
4、款项性质争议:证据只证明“收到款项”,但对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且证明目的无法被法官采信。
常见的是有银行转账记录,但无法说明款项用途。例如没有备注“借款”,而对方主张是原告的还款,支付的货款、投资入股等其他款项,而且提供了对应的证据等。
参考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等等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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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的败诉原因
现实情况比较复杂多样,即使表面上有第2类收到款项的证据,也有可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败诉。
例如“虚假案件”借款纠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类型案件,除了前述借款的被告被胁迫、套路等违法情形外,现实中还有原被告双方串通起来,虚构债权逃避债务、争夺被执行财产的。这种串通的案件,表面上看起来“两只脚”的证据都很充分,也有收据或转账记录,但背后也有可能被调查出来是串通。例如双方都被同一个人控制(授意),资金借出后其实马上偷偷转回给出借人等等。
又例如“重复起诉”,被告实际上已经还清了,碍于熟人面子,没有销毁借条原件,借款人拿着借条和转账记录等去重复起诉要求被告还款。
最后,上述列举的常见情形和解释,仅为个人实务总结,不作为具体案件处理结果的建议或法律意见,具体以各个案件的处理以法院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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