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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递
顾某、宋某、韩某、杜某、武某、陈某、蒋某、刘某八人均系古玩爱好者。一日,几人听说在一些老房子的拆迁工地上可以挖出“宝贝”,于是一拍即合,商议由宋某承包拆迁工地,顾某、韩某、杜某等人租赁挖机、携带铲子、金属探测仪等工具至拆迁工地进行“寻宝”。淘到宝后转卖,几人平分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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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样的方法,顾某等人在工地上挖得清代皇帝通宝铜钱及墨西哥鹰洋银元等文物,后又以高价向他人转卖,共获利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等八人以牟利为目的,共同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陈某、蒋某、刘某具有自首情节,顾某、宋某、韩某、杜某、武某具有坦白情节,宋某、韩某、杜某具有立功情节。八人均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经鉴定涉案物品为一般文物且已全部追回,综合考虑顾某等八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判处八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不少古玩收藏爱好者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拆迁工地里的旧器物无人看管,便可随意挖掘、转手售卖。本案中八名被告人结伙分工,承包场地、动用机械设备与探测工具非法搜寻文物,再共同分销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共同犯罪。
拆迁地块内遗留的各类老旧器物,很多都具备文物属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严禁个人非法采掘和交易。法院结合各人不同量刑情节,以及涉案文物全部追回、违法所得全额退缴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后依法定罪量刑,做到罚当其罪、宽严有据。
法官提醒
文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历史与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和实物见证,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保护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就是守住民族的历史记忆。审理文物犯罪案件中,法官手中的法槌敲响的不仅是对被告人的审判之音,更是对历史的敬畏之音、对文明的守护之音。任何倒卖文物、侵害文化遗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新吴法院
编辑:王依依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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