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还能做无罪辩护吗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场景中,辩护律师依然依法享有独立的无罪辩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该条款确立了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地位,其辩护权的行使仅以事实与法律为准则,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约束,即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律师仍可基于对案件证据、法律适用的独立判断,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认罪认罚本质是被告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选择的程序利益,而辩护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底线防线。二者的制度定位不同:认罪认罚从宽追求的是诉讼效率与宽严相济的政策效果,而无罪辩护守护的是罪刑法定与防止冤假错案的公正底线。允许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作无罪辩护,既能保障被告人自愿获取从宽处理的程序利益,又能通过律师的专业把关避免无罪的人受到错误追究。
二、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作无罪辩护会导致具结书失效吗
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律师提出无罪辩护并不会直接导致具结书失效,只要被告人始终坚持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具结书的效力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均不受律师辩护意见的影响。
从法律性质来看,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身认罪悔罪态度的书面确认,是其单方作出的程序选择,仅约束被告人自身的诉讼意思表示;而律师的无罪辩护是辩护人基于独立地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其意见不代表被告人的态度,也不能推翻被告人的自愿认罪表示。司法实践中,面对律师的无罪辩护,办案机关的核心审查重点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只要被告人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可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不存在强迫、欺骗等违法情形,具结书就始终具备法律效力,不会因律师的独立辩护而归于无效。
三、律师作无罪辩护,必然会影响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吗
律师作无罪辩护并不必然导致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从宽幅度被缩减,从宽处罚的核心评判标准是被告人自身的认罪悔罪态度,而非辩护人的诉讼意见。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规则,只要被告人始终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即便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法院依然会认定被告人符合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依法给予对应的从宽处理,不会仅因律师的辩护行为直接剥夺或大幅削减被告人的从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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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苑海森律师
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中级总裁律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
办案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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