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7日,我发表了《我看先抓人后补证且未经质证就判刑的李海风案》一文,主要介绍的是经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如在宝坻法院(2023)津0115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书第1页记载:“李海风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8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4月7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并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据该案一审卷宗记载,该案于2023年8月21日开庭,由于证据不足休庭补证。后于2023年9月8日分别对胡丽丽和杨精精作了询问笔录,但并未经过开庭质证便径直给李海风判刑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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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一中院(2023)津01刑终340号刑事裁定书第1页记载:“李海风于2022年8月6日、2023年4月7日,分别被取保候审,2023年8月9日被逮捕,2023年9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海风不服,提出上诉”。第5页记载:“一审庭审后,调取了胡丽丽、杨精精的询问笔录,但没有再次开庭进行质证、程序上存在问题。一审法院的上述做法,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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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在《我看先抓人后补证且未经质证就判刑的李海风案》一文中的质疑和指责,均是摘自于生效判决书中的记载,但却有观点认为不存在经官方确认的“先抓人后补证、未经质证即判刑”的生效定论,这些内容属于张永兴的单方指控与评论,并非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
这也正是我今天再次发文所要澄清的几个焦点问题,首先说,我所提及的不仅李海风在长达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内,没有犯罪证据,就是在过了12个月零15天的8月21日开庭时也仍无证据,所以才不得以休庭补证,但后补的笔录却未经过开庭质证,李海风甚至都不知道证据是什么便于9月26日被定罪判刑。
可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12个月取保候审内没有犯罪事实应当对李海风不得抓捕,但本案却是在12月的取保候审期后,2023年8月9日对其进行的无罪抓捕。不仅如此,就连在又过了15天(8月21日)的开庭时,也仍还无证据所以才休庭。虽然在开庭后又过了18天才对胡丽丽、杨精精作了两份询问笔录,但却并未进行开庭质证,就于9月26日作出定罪判刑的一审判决,此判与《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严重相悖,据该《解释》第71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我在《我看先抓人后补证且未经质证就判刑的李海风案》一文中的所有事实均是来自生效判决,相关评论也均是依据法律规定,这有什么可指责的呢?如果真有虚假,也是生效判决虚假,如果我的评论真的有误,也应针对我所列举的法律比较,因为别说是一篇文章,就是在我长达半个世纪以来的所有文章均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无一例外。另外我还想说的是,别动不动就说我的文章可信度低,发表我文章的平台可信度低,我曾多次在《天津日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我在《网易》上发表的文章也曾多次登上百度热搜,在全国都有着一定的影响,那些说我文章和发我文章的平台可信度低的人是否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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