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今天聊一个关于事后防卫的案子,看得挺让人纠结。
2017年5月,韩某明等多人受他人指使,打算教训韩某涛。第二天傍晚,韩某明等人分乘两辆车找到韩某涛,下车对他拳打脚踢。韩某涛掏出钥匙链上的小刀防卫。韩某明等人一看到刀,立刻转身逃跑,分别跑向两辆汽车。韩某涛持刀追赶,追上了已经坐上汽车、正准备离开的韩某明,隔着车窗一刀捅进韩某明的左胸部,造成重伤二级。
这个案子经过一审、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韩某涛在遭受围殴时持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但对方逃跑、上车准备离开后,他仍然追上去捅刺,此时侵害已经结束,属于事后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是侵害到底有没有结束?
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同时,该意见还明确: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实践中,判断不法侵害是否结束,核心标准是不法侵害人是否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客观上是否还有侵害能力,二是主观上是否放弃侵害意思。
本案中,韩某涛面对的是一群事先预谋、分乘两辆车前来“教训”他的人。对方虽然暂时逃跑,但并没有丧失侵害能力,两辆车还在,人还在车上,完全可能掉头再回来。防卫人很难在那种紧张情境下判断对方是彻底放弃还是暂时撤退去叫人。按照咱们普通人的认知,一个被多人围殴过的人,看到对方上了车却没有离开,很难确信侵害已经结束。
而法院认定侵害结束的一个重要依据是:韩某明已返回至汽车上、准备逃离。但请注意措辞是准备逃离,而不是已经逃离。车辆还没有驶离现场,侵害人还在现场范围内,此时认为危险状态已经消失,是否过于苛刻?
如果侵害人只是暂时撤退到车上,并没有真正离开现场,可能随时掉头再实施侵害,防卫人是否只能被动等待对方再次动手?
我认为不法侵害是否结束,不能简单以侵害人是否上了车来判断,而要看是否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如果车辆尚未驶离,侵害人仍在现场范围内,就不能认为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
为什么判三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韩某涛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量刑起点就是三年,法院不可能判低于这个起点。
量刑上,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对韩某涛有利的情节:事出有因、对方先动手、韩某涛在恐惧和紧张状态下做出反应、案发后取得谅解。所以,法院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幅度内,选择了最低的三年。
但如果韩某涛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结果会完全不同。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期有可能降到三年以下甚至缓刑。但本案被认定为事后防卫,意味着根本不存在防卫情节,自然无法适用防卫过当的减轻处罚规定。
以上分析,是基于判决书披露的公开信息所作的法律探讨。具体案件的结果,还需结合全部证据和庭审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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