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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后720日内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买受人,逾期办证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顺延事由仅限于交房期限时,不能以延期交房事由来顺延办证时间。电子不动产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已取得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情况下未取得纸质证书不影响当事人行使权利。在已认定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再要求其承担逾期交实体证书的违约责任,因为实体证书何时印刷出证不受开发商控制。
【关联法条】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 《民法典》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四百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电子证照采用标准版式文档格式,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韦某、向某 → 某商贸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
【原告诉请】
- 判令某商贸公司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
- 判令某商贸公司承担逾期交付实体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某商贸公司辩称:2020年9月16日为交付房产证日期,因业主已能查询电子证书,电子证书效力与实体证书一致;延期交房事由应顺延办证时间。
【法院查明】
韦某、向某2016年7月21日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款1373286元。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开发商可据实延期。合同约定办理所有权登记时间为交房后720日内(即2020年5月28日前),逾期办证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一,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0.01%。某商贸公司实际交房时间为2018年6月8日。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载明颁发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已逾期111天。某商贸公司于2021年6月9日通知业主领取实体证书。
【法院认为】
一、交房未逾期:合同约定可延期交房天数达65天以上,2018年6月8日交房未逾期。
二、构成逾期办证应承担责任:交房后720日内即2020年5月28日前应交付证书,实际登记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逾期111天,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5243.47元(1373286元×111天×万分之一)。
三、不承担逾期交实体证书责任: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等效力,物业登记已设立,合同目的已达;实体证书印刷出证由登记机构决定不受开发商控制。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
一、某商贸公司向韦某、向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5243.47元;
二、驳回韦某、向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他】
本案涉及"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背景下电子证照法律效力问题。南宁是全国首个实行不动产登记电子化并覆盖全业务的城市,电子证书可作为政务服务事项依据,与纸质证书同等效力。传统"房本"在电子证照时代的意义已大大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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