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田碧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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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毕业季,就业是民生之本,而围绕求职这一环节产生的诈骗犯罪,严重危害着就业市场的秩序。嫌疑人利用求职者急于就业的心理,以高薪招聘、包就业、内部途径安排工作等为诱饵,骗取求职者缴纳各类费用,手段虽然不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本文结合四起不同模式的真实案例,对求职领域的诈骗罪认定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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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求职诈骗的典型模式
(一)冒用名企收取押金
【案例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5)杭江刑初字第840号
被告人陈某甲为实施招工诈骗,于2014年10月租赁了江干区亿龙商务楼514房间,并设立了杭州市江干区禄亨家政服务部,遂伙同被告人林某、黄某、王某甲、邢某、周某甲以及“方华婷”(另行处理)等人自2014年11月起在亿龙商务楼514房间共同实施招工诈骗,骗取求职者预交各种名目押金。其间,被告人林某负责统筹管理,被告人王某甲及同伙“方华婷”等人冒用正大集团、长虹集团等知名企业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夏某、周某乙、张某、付某甲、鲁某、江某等众多求职者前来应聘,由被告人黄某充当面试官并以电脑押金、培训押金、考试押金等名目向应聘者收取押金、以杭州青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应聘者签订协议合同书,之后由被告人邢某、周某甲以工作辛苦、公司不规范等名义劝说应聘者放弃应聘,最后由被告人林某以应聘者违约为由仅退还部分应聘押金。被告人陈某甲、林某、黄某、王某甲、邢某、周某甲等人按事先约定对扣留的应聘押金共同分赃。至案发,六人共骗取押金26000余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甲、林某、黄某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王某甲、邢某、周某甲各有期徒刑一年,均并处罚金。
本案属于求职诈骗中最传统、最常见的一种模式。这类诈骗方式借助网络,传播速度快且范围广,社会危害性更大。嫌疑人的套路并不高明,具体为冒用知名企业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求职者应聘→以各种名目收取押金→以求职者违约为由扣留押金。
嫌疑人以招聘为名收取押金时,即产生以求职者违约为由扣留想法,即整个招聘流程本身就是虚构的。企业身份虚假,岗位需求虚假,违约的说辞也可印证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求职者支付押金,是基于对真实招聘的虚假陈述陷入错误认识。因此,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二)以招聘为幌子诱导付费培训
【案例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之二)
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徐某楠伙同他人成立“思跃教育公司”,招募被告人吕某亮等人担任战队长,并在各战队内安排被告人刘某、宋某辰、郜某琛、王某楠等人担任组长,由业务员在网络上谎称公司与知名平台企业能提供稳定兼职,通过发送虚假兼职盈利图片等方式,虚构可以边学边赚钱、轻松覆盖学费并每月领取固定兼职收入等,诱骗求职人员购买在线课程参加“入职培训”,共计骗取学费2200万余元。2023年9月起,被告人张某成立“乘禹教育公司”,从徐某楠等人处收购接收“思跃教育公司”一战队并由徐某楠辅助管理,继续利用“思跃教育公司”模式骗取求职人员学费700万余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徐某楠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张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其余七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本案属于招转培型诈骗。嫌疑人以岗前培训、入职培训为噱头,诱骗求职者购买高价在线课程,承诺培训后“包就业或者边学边赚钱”,实则骗取培训费用后根本不予安排工作。本案与案例一的模式不同,一个是收取培训费,一个是收取押金。但二者存在一个共同点,嫌疑人均采用了一系列的欺骗手段,使求职者陷入了对美好就业前景的错误认识。在本案的模式中,嫌疑人虚构了两个关键事实:一是培训后可以就业,二是兼职收入可以覆盖学费。求职者也是因为这两个虚假事实,才支付培训费。另外,嫌疑人对无力支付的求职者,还会推荐捆绑培训贷。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特别指出,此类诈骗致使求职群体从就业谋生沦为被骗负债,甚至牵连网络贷款乱象,滋生黑灰产业。
值得注意的是,招转培型诈骗中,嫌疑人确实提供了某些培训课程,表面上看存在对价关系。那么提供劣质培训并夸大就业前景,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笔者认为,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培训”本身的定位。以本案为例,嫌疑人提供的在线培训课程并非真实的市场交易对象,而是骗取学费的工具。理由如下:一是培训内容与所承诺的就业岗位之间没有实质关联,课程质量极低;二是嫌疑人虚构了“兼职收入可以覆盖学费”的事实,这已经超出了“夸大宣传”的范畴,构成了根本性欺骗;三是行为人没有为任何求职者实际安排工作,证明其关于包就业的承诺从一开始就是虚假的。
(三)发布虚假招聘为诈骗团伙输送被害人
【案例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2刑初842号
2020年年初开始,被告人毛某波明知上家何某(另案处理)与诈骗团伙有关的情况下,依旧接受何某的委托,以每人35元的价格向何某引流被害人。毛某波通过向他人购买的798个58同城账户,在58同城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将前来求职的被害人引流到诈骗分子处,导致求职者被诈骗分子诈骗。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害人王某在58同城上看到被告人毛某波发布的招聘广告,遂与被告人毛某波联系,毛某波谎称诈骗分子为客服人员,诱骗王某添加诈骗分子的QQ,之后,诈骗分子以招聘兼职需要验证、退款需先充值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796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波与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本案中的行为模式为嫌疑人专门负责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将求职者引导至诈骗团伙处,按人头收取引流费。此处涉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嫌疑人,与下游具体实施诈骗的嫌疑人依法成立共犯。因毛某波明知下游从事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引流帮助,与下游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毛某波不仅主观上也明知上家是诈骗团伙,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其对引流的目的和后果都清晰明知,符合共犯的特征。另外,本案中毛某波仅核实到3796元的诈骗金额,仍然被定罪处刑。可见,引流行为的入罪门槛并不高。
(四)谎称有关系可解决就业
【案例四】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刑初147号
被告人贠某谎称自己有能力为他人解决工作、承揽工程或其他事宜等,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以收取受害人相关资料、填写报名表、服装费、培训费、安排体检等方式多次骗取受害人钱款。另外,贠某谎称有能力为受害人办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信任后收取钱财,虽形式上出具了借条,但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特征,故借条的数额应当认定为诈骗金额。其累计骗取吕某、刘某、高某、管某、何某等12名被害人共计544500元。法院认定,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谎称能帮人解决工作,诈骗手法更接近于传统的请托型诈骗,与利用招聘平台实施的求职诈骗等在具体行为模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前三个案例都是依托网络实施犯罪行为,而本案则具有较强的熟人属性,被告人谎称自己认识某某领导、有某某单位的关系,以办事费、好处费为名骗取钱款。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身能力或招聘岗位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求职者支付培训费、服装费等费用后,以各种理由不履行承诺或失联。这种收取费用后并无实际安排工作的意图与行为,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或犯罪团伙分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另,虽然被告人出具了《借条》,但被告人将骗取的钱款全部挥霍或用于归还此前其他求职者的办事费用,没有为求职者实际办理任何事项,非法占有目的明确。这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钱款,不属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影响诈骗金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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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在求职诈骗案件中,嫌疑人常常以《借条》《合同》《培训协议》等书面形式作为辩解理由,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培训服务等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贠某彬案中,其就以“出具了借条”为由否认具有诈骗的故意。笔者认为,在求职诈骗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一)履约意愿与履约能力。陈某甲案中,因为根本没有真实的岗位存在,求职者无论怎样配合都无法入职。贠某彬案中,其根本不认识所谓的“领导”,也没有能力安排任何人进入任何单位工作,明知自己无法履行承诺而依然收取费用,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典型表征。简单来说,还是要看嫌疑人是否具备其所声称的能力或关系。如果嫌疑人根本不认识任何相关人员、从未有过相关人脉,则虚构能力的事实本身即可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
(二)赃款的实际去向。要看款项是被用于办事,包括办事未成功的情况;还是被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后者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证据。贠某彬将骗取的钱款部分用于归还此前其他求职者的办事费用,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没有一分钱实际用于办理工作事宜。徐某楠案中,培训费被用于公司运营和团队分赃,所谓的培训课程只是骗取学费的道具。款项的流向与行为人声称的用途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客观指标。
(三)嫌疑人是否有退款意愿和能力。如果嫌疑人在求职者催促时愿意协商退款或存在实际退款行为,则可作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参考依据。反之,如果嫌疑人失联、推诿,则倾向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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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针对求职诈骗的识别方法
综合上述四类求职诈骗的运作模式与司法认定规则,求职者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识别诈骗风险:
(一)核查招聘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招聘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确认企业真实存在。陈某甲案中,行为人冒用的正大集团、长虹集团明确声明未在58同城发布过招聘信息,求职者只需向企业官方渠道核实即可识破。
(二)警惕不合理的收费。《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凡是以“押金”“培训费”“服装费”“保证金”等名义要求求职者在入职前交费的,均属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不是所谓的行业惯例,而是明确的法律禁止事项。
(三)拒绝任何名义的“培训贷”。以分期付款、助学贷款等名义诱导求职者通过网贷平台支付培训费用的,应当高度警惕。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徐某楠案中所警示的,需知先培训后高薪入职接单多是诈骗,求职牢记核资质、不贷款。
(四)对神秘关系祛魅。通过贠某彬案可以看出,以认识领导或有关系为由索要办事费的行为,均不可轻信。正规的招聘程序是公开的、透明的,不存在交钱就能办的捷径。
律师介绍
田碧青律师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与代理:重点承办经济类犯罪辩护与代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涉税犯罪、涉虚假货币类犯罪)、刑民交叉案件、暴力犯罪、职务犯罪;青少年维权与法律援助:长期专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与代理,熟悉涉青少年犯罪的实务要点,擅长结合案件事实与未成年人成长背景制定辩护方案。同时持续聚焦青少年维权工作,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法律援助、校园普法活动,致力于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正当权益;各类公司法律事务
工作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B座9楼
典型案件
1、某幼女被猥亵案,荣获“河北省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
2、某强奸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4、某利用互联网实施敲诈勒索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某故意伤害罪,因被害人伤情成因事实不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涉案670万元的谋诈骗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某故意伤害罪,二审改判缓刑
8、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缓刑
9、某利用虚拟货币作为结算工具实施传销活动,涉案金额2000万元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判处缓刑
10、作为被害人代理人代理某电动车入室引发火灾案,该案成为河北省第一起此类案件的失火罪案例
11、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作出减轻处罚判决
12、某贪污罪、受贿罪案,打掉两起案件事实,整体量刑低于检察院公诉意见
13、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为当事人争取从犯情节,法院作出减轻处罚判决
14、某涉恶系列案件,二审打掉多起案件事实,二审改判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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