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一纸代持协议,百万财富归属成谜
2018年,国内某知名科技公司A(已脱敏处理)为了激励核心员工,推出了一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核心技术骨干甲,凭借其对公司的重要贡献,获得了认购公司2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资格。这本是一件好事,但甲却有自己的“小算盘”。
甲因为个人税务筹划和一些不便公开的原因,并不想直接持有这些股票。于是,他找到了自己的好友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协议约定:由甲实际出资,以乙的名义认购并持有这200万股A公司股票。乙作为名义股东,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显名,而甲作为隐名股东,享有股票的全部财产权益。
2024年7月,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恰逢A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入解禁期,股票价值大幅上涨。这时,乙却开始以“真正股东”自居,对于甲的多次分红和行权要求,要么推诿拖延,要么干脆不予理睬。甲意识到,自己和乙之间“信任的小船”很可能要翻了。
无奈之下,甲依据代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这200万股股票的权益归自己所有,并要求乙将股票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他本以为,自己手握协议,又有出资凭证,胜券在握。然而,案件的发展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新法亮剑,代持协议被判无效
案件最终由某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禁止通过代持方式隐匿真实股东。
因此,仲裁庭做出如下裁决:裁判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 确认甲与乙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 驳回甲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将股票变更至其名下的请求。
- 判决乙作为代持人,应将对应股票的财产性权益(即股票变卖后的对应款项)返还给实际出资人甲。
这个结果让甲大吃一惊。他原以为能拿回股票,实现“财富自由”,最终却只能在经济上获得“折价补偿”。这个案例清晰地告诉我们,在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这条灰色地带,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
- 违反强制性规定: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本案中的A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股权代持行为直接违反了这一强行性规定,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损害公共利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股权代持导致上市公司股东信息不真实,使得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任职回避等监管措施落空,会损害广大不特定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进而扰乱资本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代持协议的内部性: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尽管代持协议在甲乙双方之间是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其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自始无效。协议无效后,双方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深度解读代持型股权激励的“双刃剑”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它揭示了代持型股权激励中,隐名股东面临的身份确认与代持协议效力的双重诉讼困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您: 许多企业为了激励员工,会采用“代持”模式,但这其中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1. 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并非所有代持都有效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只要签了代持协议,双方你情我愿,就是“铁券”。但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边界划分:2. 隐名股东的“显名”道路:充满荆棘
- 有限责任公司代持:通常被认定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只要代持协议没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法院一般会认定其有效。
- 上市公司代持:如前案所示,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被明确禁止,一旦发生纠纷,代持协议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即使代持协议有效,隐名股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也绝非易事。3. 如何应对代持风险?给企业和高管的“避坑指南”
- 核心障碍: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 维权路径: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隐名股东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而无法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身份。
面对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无论是企业还是高管,都应该未雨绸缪:引用核心法条:
- 对激励对象(隐名股东)而言:
- 首选直接持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如非上市公司),尽量要求直接持股或通过持股平台(如有限合伙)持有,避免代持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
- 保留完整证据链:如果必须代持,务必保留好书面代持协议、完整的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并备注“股权出资款”)、参与公司决策的邮件、会议记录等文件。这些是未来维权的关键。
- 设置“显名化”触发条款: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如公司上市、个人离职等),名义股东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设置高额的违约责任。
- 对企业(实施激励的主体)而言:
- 规避上市公司代持:对于拟上市或已上市公司,严禁采用代持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再审律师】在此特别提醒,IPO审核中,股权代持是“一票否决”的硬伤,必须在上市前彻底清理。
- 规范激励架构:无论是设立员工持股平台还是直接持股,都要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方案设计,确保方案合法合规,避免因历史问题引发诉讼。
- 重视内部人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前,最好能与现有股东充分沟通,争取他们对未来激励对象“显名化”的初步认可,或者通过股东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
股权激励的本质是“共赢”,但如果制度设计不当,反而会引发“双输”的诉讼。希望今天的案例,能让大家对代持型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修订)第一百四十条: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律师资质信息: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15年执业经验,代理600+案件;
领域:公司股权/合同/金融与资管/商事犯罪等纠纷。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等金融类资质。俞强律师还荣获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及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并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导师、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与纠纷专业委员会委员。
俞强律师的核心优势在于金融与法律复合背景,擅长处理金融证券与股权交叉的复杂争议,能够准确把握股权激励案件中涉及的公司治理、税务规划、劳动法衔接等多维度法律问题。
二、股权激励诉讼主要业务领域
俞强律师团队在股权激励诉讼领域提供全周期法律服务,涵盖以下核心争议类型:三、服务特色与办案模式
- 股权激励方案效力争议: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激励对象资格争议。
- 股权回购纠纷:离职股权回购价格争议、回购条款效力认定、回购程序合规性。
- 股权激励税务纠纷:行权纳税争议、递延纳税备案纠纷。
- 出资实缴责任纠纷:新《公司法》下的实缴义务、股东身份认定争议。
- 以股代薪纠纷:薪酬支付与股权激励的边界认定、离职员工双重索赔。
- 代持协议效力争议:拟上市公司代持清理、代持协议效力认定。
俞强律师团队采用 “诉讼+谈判+调解”三轨并行模式,兼顾法律结果与商业关系修复。在办案过程中,团队利用大数据分析工具检索类似案件裁判规则,通过案例检索工具查找有利司法判例,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团队特别关注新《公司法》实施后的规则变化,包括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第54条)、五年实缴倒计时规则(第49条)等,为企业和员工提供前瞻性法律建议。
互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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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本文案例及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案情千差万别,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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