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发生一起聚众涉恶案,我儿子张复生因劝架被人持械击中头部,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下颌骨多处粉碎性骨折,9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变形、脑外伤综合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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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天津高法不是法医的李宏捷和陈光明却出具了一份隐瞒多处重伤情且无鉴定人签名和资质介绍的轻伤鉴定,并导致天津一中院未经质证重罪轻判的(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附民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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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出版了90余部法医鉴定书籍并曾担任过最高检、最高法主任法医师庄洪胜及张继森、翟建安、胡志强、潘建章、李永志、寇慧珠等(资质均在百度可搜)共同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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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伤情后被该院(2010)一中民四终字714号判决书采信,形成了罕见的同一法院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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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条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在大街上公然持械击人头部造成重伤、重残的本案涉恶犯,依法本应判刑10年以上,但却仅被判刑一年,同一案件却不同判,到底是哪个对,哪个错,对错判是否应予撤销,可法院为何至今也没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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