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嚣张啦,必须严惩!湖南永州,两醉汉深夜硬闯酒店客房骚扰女住客,丈夫赶回劝阻,反被打断两根肋骨,目前当地湖警方已立案,若是你遇到这种场面,还手会被认定正当防卫吗?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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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李先生带着妻子、女儿以及妻子的闺蜜,从外地到湖南永州道县旅游,入住了县城一家商务酒店。
几人登记开好房后,简单洗漱便休息,妻子和闺蜜、女儿同住一间标准间,李先生因处理工作临时下楼到大堂或外出买东西,并未在房内。
这是他们一家难得的短途旅行,谁也没料到厄运会在这晚闯门而入,当晚接近午夜时分,两名本地男子喝得烂醉,摇摇晃晃走进这家酒店。
据李先生事后向警方和媒体陈述,这两人他完全不认识,也无任何恩怨过节,两名醉汉不知怎地径直走到李先生妻子所住房间门口,其中一个先敲了门,见门内女性问"谁呀"不做答,竟直接拧动门锁把手,因连锁锁扣未完全锁死或醉汉用力推搡,房门被推开闯入。
两名醉汉见到房内只有年轻女性(李先生妻子及其闺蜜、小孩),开始言语调戏、肢体纠缠式骚扰,吓得房内女性尖声惊叫、拼命推拒,慌乱中李先生妻子抓过手机拨通丈夫电话,带着哭腔喊:快回来!有陌生男人闯进来了!
李先生接到电话时人在酒店楼下不远处,一听妻子在房间内被陌生人强行闯入骚扰,瞬间血脉偾张,立即冲上楼层赶往房间。
几乎同一时间,同房女性也已按响消防警铃并呼叫酒店前台求助,但两名醉汉见女住客剧烈反抗、哭喊,短暂愣了半秒后——竟没有退缩离开,反而骂骂咧咧继续堵在门口耍酒疯,直到李先生气喘吁吁冲到走廊,厉声呵斥两名醉汉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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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正常人见对方丈夫赶到、又有酒店人员赶来,多少会收敛或退走,但这二人醉意正浓,非但没退,反而借着酒劲骂了句难听话。
其中一人率先冲上来推搡李先生胸口,另一人跟着动手,两人对李先生进行围殴,拳脚重点落在胸部和肋部,李先生猝不及防被连打数下,很快感到左胸剧痛难忍,但仍咬牙将妻女护在身后逼退到墙角,直到酒店其他住客闻声出来查看、保安也赶到走廊,两名醉汉才骂骂咧咧沿楼梯溜走。
酒店方面随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人员到场初步检查,李先生左侧胸壁压痛明显,急送当地医院急诊行CT检查,影像学提示左侧第6、7肋骨骨折,属轻微伤或轻伤二级范畴(具体以法医鉴定为准),其妻子因受惊吓出现心悸、颤抖等应激反应,经安抚观察后未造成严重外伤。
案发后,警方迅速介入,对现场进行勘验、调取酒店走廊监控录像、对当事人及证人制作笔录。
2026年6月30日,经媒体披露,当地官方回应: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正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及后续处置工作,将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虽然本案尚在侦查阶段,但结合已披露的案情,两名男子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轻伤情形下),同时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酒店若未尽到合理安保义务(如未锁楼层门禁、未及时派员制止、无巡楼机制),也可能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而李先生为保护妻女呵斥、推挡施暴者的行为,如未超出必要限度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具有主张正当防卫的空间。
从法律上看,有3点需要关注的。
第一,强行闯房骚扰+殴打劝阻人,施暴者涉嫌刑事犯罪且须全额民事赔偿。
两名醉汉未经许可闯入他人所住房间并对女性进行言语肢体骚扰,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或致人损伤的,可触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若法医鉴定李先生伤情达轻伤二级以上,同时可构成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两罪竞合时从一重处断。
无论刑事与否,二人对李先生及妻子的损失均须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醉酒不能作为免责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
第二,酒店未尽合理安保义务可能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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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若酒店未锁闭外来人员可随意进入住宿楼层的门禁、未安排夜班保安定时巡楼、接报后未及时派人上楼制止骚扰及殴打,即可能被认定"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须在施暴者不能足额赔偿范围内承担一定比例(通常为20%—30%)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施暴者追偿。
第三,丈夫为保护妻女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不以互殴论处。
正当防卫要求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对象指向侵害人,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两名醉汉正在实施闯房骚扰并对制止者李先生实施正在进行中的殴打,李先生呵斥、推挡、格挡甚至反击以制止侵害,只要未持械追打致对方重伤死亡,司法实践普遍认可其防卫性质。只有在施暴者已被制服或逃离后仍追打并致轻伤以上,才可能因"事后加害"被认定为互殴或故意伤害。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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