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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理由借款300万,到期还不上,构成诈骗罪吗?
有人因此一审被判十二年,再审却改判无罪。
同一个案件,为什么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
诈骗罪和民间借贷纠纷,界限极其模糊,老板被错误追诉的案例不在少数。
今天我们以一起真实案件为例,讲清楚如何区分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如何进行辩护。
一、真实案例
王大胆,某餐饮公司董事长,以公司“上新项目、收回小股东股权”为由,向出借人借款300万元,约定一个月归还,利息20%。
王大胆将250余万用于清偿个人借款,到期无力全额还款。
出借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全额还本付息,但仅执行到位33万余元。
随后出借人又以诈骗报案,一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二审判决王大胆犯诈骗罪,判十二年。
王大胆持续申诉,省高院提审再审,最终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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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一二审都判决有罪?
原审法院认为,王大胆虚构借款理由、隐瞒资产已抵押、明知无力偿还仍借款,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构成诈骗罪。
三、再审改判无罪的三大核心理由
省高院认为,王大胆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理由有三:
(一)王大胆虽然虚构借款事由,但以真实身份出具借条。
(二)未审计王大胆借款时的资产状况,王大胆是否有还款能力证据不足。
(三)借款后,王大胆继续经营,有还款行为,没有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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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钱不还类诈骗罪的辩护思路
(一)申请司法审计,还原借款时偿债能力
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请对借款当日的资产状况开展司法审计,提交房产登记、股权凭证、对外债权合同等线索。
若办案机关未开展审计,辩护意见直接提出还款能力事实无法查清,控方证据存在重大缺陷。
(二)梳理资金流水,区分借新还旧与恶意挥霍
本案钱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旧债,属于市场常见借新还旧,不存在大额奢侈消费、境外转移、无偿赠与他人等挥霍隐匿行为,可据此反驳 “侵吞财物” 的指控。
(三)固定无逃避追责完整证据链
整理企业经营记录、与出借人协商延期还款聊天记录、民事执行阶段配合处置财产文书,客观佐证无逃避债务、逃避侦查的行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四)用好刑事案件举证责任规则
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由控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若控方无法提供完整审计、资产评估等证据证明行为人借款时资不抵债,辩护人可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主张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律师提醒
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的核心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凭到期未还款、虚构借款理由直接定罪。
若行为人借款时有足额可变现资产、借款后持续经营、主动协商还款、无逃匿隐匿财产行为,一般仅属于民事借贷纠纷。
反之,若明知无任何还款能力,伪造重大虚假项目、刻意隐瞒全部负债,拿到资金后挥霍、转移资产,即便有少量资产,仍可能被认定诈骗。
一旦因借款纠纷被刑事立案,尽快整理资产、偿债、沟通,围绕 “无非法占有目的”开展辩护,才有机会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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