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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举行婚礼、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一子,但男方在与女方登记结婚时,尚未解除与案外人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婚姻被确认无效后,非婚生子的抚养权如何确定?女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同居关系纠纷上诉案给出了清晰的答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的郝小青律师将为您解析。
一、 案件核心事实
本案是一起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引发的同居关系纠纷,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损害赔偿、财产分割等多个争议焦点。
事项
具体内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
梁某(女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姚某甲(男方)。
相识与同居
2020年9月相识恋爱,2020年农历11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
登记结婚
2020年1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
生育子女
2021年10月5日生育儿子姚某乙。
婚姻被确认无效
2025年9月11日,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结婚登记行为无效,原因是姚某甲在与梁某登记结婚时,已于2007年与案外人韩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亲子鉴定
经鉴定,姚某甲为姚某乙的生物学父亲。
梁某诉讼请求
1. 儿子由梁某抚养,姚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2. 姚某甲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0元;
3. 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车辆、家电等);
4. 同居期间为姚某甲所贷50000元由姚某甲承担;
5. 返还低保款8800元。
姚某甲反诉请求
要求梁某支付损害赔偿金400000元。
一审判决
1. 非婚生子姚某乙由双方轮流抚养(按年交替),互不支付抚养费;
2. 驳回梁某其他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财产分割、贷款、低保款)。
梁某上诉
要求改判姚某乙由其直接抚养,姚某甲支付抚养费,并支持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法院判决:轮流抚养,驳回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请求
法院认为:
- 关于子女抚养:虽然婚姻无效,但姚某乙与双方的关系不因婚姻无效而消除。姚某乙年仅四岁,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考虑到双方抚养条件各有优劣,且双方均通过激进方式表达抚养意愿,法院判决由双方轮流抚养(按年交替),互不支付抚养费。若日后轮流抚养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或孩子年满八周岁后可自主表达意愿,双方可协商或诉讼变更抚养方式。
- 关于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应以诉讼离婚或登记离婚为前提,即男女双方应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本案双方的婚姻已被确认无效,故梁某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 关于财产分割:梁某主张的车辆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未能举证证明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主张的电器亦未能举证证明系共同出资购买。在双方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予分割,可待搜集证据后另行主张。
- 关于贷款和低保款:梁某在一审中已放弃5万元贷款的诉讼请求,二审再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可另行主张。低保款已用于偿还贷款,可一并向贷款问题另行主张。
三、 法律分析:本案的三个核心法律要点
1. 无效婚姻中的子女抚养权: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本案中,法院未将孩子判归一方直接抚养,而是判决轮流抚养,理由是孩子年幼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且双方抚养条件各有优劣。轮流抚养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主流,但在双方抚养意愿强烈、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
2. 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有效婚姻为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等),适用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本案中,双方的婚姻已被确认无效,自始无效,故梁某不能依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张赔偿。如果因重婚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可另循侵权责任路径主张权利。
3. 同居财产分割: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本案中,梁某主张的车辆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电器无购买凭证,均未能举证证明系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故法院不予支持。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需以“共同出资”为前提,且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 郝小青律师总结与重要提示
本案是一堂关于“无效婚姻法律后果”的典型普法课。它提醒所有人:重婚不仅导致婚姻无效,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需注意法律适用的差异。
给同居/婚姻当事人的核心建议:
- 确认对方婚姻状况: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通过合法途径确认对方是否已解除此前婚姻关系,避免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
- 保留出资凭证:同居期间购买大额财产(如车辆、家电),应保留出资凭证(转账记录、付款凭证等),以证明系共同出资,便于日后分割。
- 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需另寻路径:如果因重婚行为遭受精神损害,且无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权利。
- 轮流抚养需考虑孩子意愿:法院判决轮流抚养的前提是“最有利于孩子”。如果日后轮流抚养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或孩子年满八周岁后能自主表达意愿,可申请变更抚养方式。
总结:婚姻的合法性是婚姻关系效力的基础。重婚不仅导致婚姻无效,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在同居或再婚前,务必确认对方婚姻状况,避免因“被重婚”而陷入法律困境。如果您正面临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郝小青律师简介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她擅长在无效婚姻、同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规则,为客户设计最优的维权路径。
执业领域:婚姻家事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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