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的徐小改,同时在打四场仗。她一边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递交刑事申诉书,请求撤销那份对她和吴奋明双双“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一边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请求对那份驳回再审的裁定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此外,她还要向执行法院申请暂缓拍卖徐州那套1800平的康馨园,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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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改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而另一端的吴奋明,同样在2026年面对着自己的法律处境:他手持“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暂时卸下了刑事被告的帽子,但那份950万元的调解书既没有被推翻,也没有被确认有效。他和徐小改拿到的是一模一样“存疑”,理由均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站在“不起诉”的台阶上,却同样无法将那张调解书兑现为实实在在的房子。
驱动这两个人同时运转的,是2017年那场从起诉到调解书出炉仅用两天的“虚假诉讼”。清华EMBA同学徐小改和班长吴奋明合谋,用一笔950万元的虚假租赁债务把房子查封,本想在离婚里保产,结果局面失控:吴奋明拒绝解除查封,把剧本改成真追债。
仅用两天出具的调解书
2020年冬天,在江苏省徐州云龙区康馨园小区,徐小改接到法院通知:她名下那套三层、1800多平方米的房产,即将被挂网拍卖。
这套房子是她和前夫马某2010年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到2017年两人闹离婚时,市场估值已超过1200万元。按理说,离婚分割时马某至少该拿走一半。但离婚调解时,徐小改摊开一份来自北京的法律文书说:分不了,房子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查封了。
查封的依据,是2017年7月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徐小改欠北京钰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租720.25万元、装修款328万元,合计950余万元。钰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徐小改的清华EMBA班班长吴奋明的妻子冯牡丹。
更令人咋舌的是流程:钰景公司2017年7月12日起诉,7月14日法院便出具调解书。庭审当天调解过程极短,承办人陆婧法官甚至对具体细节表示“记不清了”。
徐小改后来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说,这其实是她和吴奋明早年合谋的一场“自救”。为了在离婚大战中把康馨园保住,两人商定由吴出面起诉她,用法院调解书把房子查封,等离婚结束后再“解冻”。
但她没料到,离婚官司一打完,吴奋明拒绝解除查封。2018年起,吴申请强制执行,徐州那套房真的要被拍卖。2020年12月徐小改向昌平警方报案,称被吴奋明、代理律师李瑞凯“诈骗”。2021年2月4日,昌平分局正式立案,案由:虚假诉讼。
2024年5月,徐小改、吴奋明被刑事拘留,后均被批准逮捕,羁押于昌平看守所。2025年11月,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徐小改、吴奋明双双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两人在昌平看守所各羁押约239天后同时释放。而那份950万元的民事调解书,至今纹丝不动。2026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26)京01民申64号裁定,驳回了徐小改的民事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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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检察院对徐小改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假的剧本,真的拍卖。两人虽已获释,可那张950万元的调解书仍悬在头顶。
650万元的“保产”剧本
2013年,徐小改、吴奋明同在清华大学一个EMBA班,吴是班长。彼时徐在北京创办“北京东方蒙特梭利信息科学研究院”,并经营多家幼儿园,估值近3亿元。吴实际控制北京钰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其妻冯牡丹名下有昌平区北七家镇一处4000多平方米的独栋办公楼。
2016年,徐小改与丈夫马某感情破裂,离婚诉讼在即。马某后来向警方回忆,当时有人愿出1200万元至1500万元购买康馨园房产及幼儿园,他在法院调解时要求分得900万元。徐小改起初同意,但随后反悔,紧接着便拿出了昌平法院的查封裁定。
徐小改在讯问笔录中还原了当时的“合谋”过程。她找到吴奋明求助,吴给她算了一笔账:“我们之间的欠款得达到650万元以上,才能通过诉讼保住属于我自己的财产。”650万元,正是当年购买康馨园的价格。于是剧本敲定:
由吴的钰景公司将办公楼“租”给徐小改,年租金约700万元。再加上一笔328万元的装修垫付款,打包形成徐小改欠钰景公司950万元的债务,以此去昌平法院起诉、调解、查封康馨园。
为了让这场“租赁”看起来天衣无缝,徐小改按吴的要求,将北京东方蒙特梭利信息科学研究院80%股权交由吴奋明代持,10%给卢春代持,另10%“赠送”给吴,作为吴提供场地、协助保产的“报酬”。
律师费3万元,由徐小改的侄女孟娜于2017年6月15日转账给李瑞凯。原告起诉被告,律师费却由被告支付,这笔钱成为后来印证“双方配合”的关键细节之一。
徐小改坚称,所有文件均是2017年6月底才突击签字的,“吴说要650万元以上才保得住,我就没看签了”。吴奋明在讯问中则给出了完全不同的时间线,称租赁合同前后签过三次,否认存在所谓“合谋保产”的框架,对国盾【2024】鉴字第1520号鉴定意见书表示“无异议”。同一套文件,签字时间相差近一年,孰真孰假,成为全案第一个死结。
两份无法自洽的证据
破绽一:承租方一分未付,出租方为何一年后才起诉?
正常的租赁合同纠纷,通常源于承租方拖欠租金。但在本案中,徐小改作为承租方,一分钱房租都没付过。根据马某提供的《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签约10日内付房租,否则协议作废”。徐小改一分未付,协议本应早已失效。更蹊跷的是,吴奋明一方在询问中自认,他们交给法院的租赁合同原件找不到了,手里这份跟法院那份不是同一份。一边声称合同原件丢失,一边拿着一份从未实际履行的协议去法院起诉。这背后显然不是为了“讨债”,而是为了制造一个“债务纠纷”的法律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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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蒙特梭利信息科学研究院
破绽二:房子还没装完,怎么就全额索赔?
张学文提供的347万元付款明细显示,在起诉时,涉案房屋的1、2层实际上还处于未完全装修的状态。然而,钰景公司却主张房屋已经全部投入使用,并据此要求徐小改支付高达950万元的全年租金及328万元装修款。如果房子根本没装完,何来“满负荷运转”?钰景公司声称投入了巨额装修款,却在法庭上拿不出任何装修合同、发票或工程进度表。这种“未完工却全额收费”的指控,不仅让调解失去了事实基础,也让外界不得不怀疑:这950万元到底是在追讨租金,还是在买一个用来转移资产的合法外壳?
从合谋到互噬
2017年10月,徐小改与马某的离婚诉讼在徐州鼓楼区法院调解结案。康馨园因昌平法院查封未能分割,徐小改成功将这套千万房产挡在了前夫的分割请求之外,“保产”的第一步目的达到了。
接下来的剧情急转直下。2018年4月,在亦庄一家蒙特梭利幼儿园的经营管理上,徐小改与吴奋明决裂。吴奋明在讯问笔录中描述了自己的心态转折:“她不让我参与经营,那我就要求她付房租。”这句话是整出戏的分水岭,从“帮忙保产”到“翻脸追债”,只隔着一层被踢出局的利益。950万元从“剧本里的数字”,硬生生滑成了“真要追讨的债务”。
2018年起,吴奋明向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州康馨园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徐小改多次要求吴“解冻”,吴不为所动。2020年9月,法院正式发布拍卖公告。走投无路之下,2020年12月,徐小改来到昌平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称自己被吴奋明、李瑞凯、冯牡丹“诈骗”。两个曾经的合谋者,一个反水报案,一个反咬对方共谋。
2024年6月,徐小改、吴奋明同时被批捕。昌平公安两次对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重点做了三件事:一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房屋租赁合同》《结算单》《协议书》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二是调取同期同楼租金市场价鉴定;三是询问了大量证人。
2025年11月25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徐小改、吴奋明双双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检方没有认定任何一人构成虚假诉讼罪,但也没有洗白那张950万元的调解书。刑事的“疑”和民事的“自愿”,在这里错开了一条缝。
“存疑”二字,卡在三个关键环节。
第一,倒签鉴定未能彻底否定,且关键文书对辩护方不公开。徐小改的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发现,该鉴定意见书全文未附卷,多次向昌平检方申请调取,均被拒绝。同样“失踪”的还有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一份连辩护律师都无法查阅的鉴定意见,直接参与了“存疑不起诉”的决策过程,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程序争议。
第二,“半真半假”的定性困境。场地确实被使用过,装修确实花了钱,租金水平也难言离谱。刑法打击的虚假诉讼罪,核心是“无中生有”;“有真实基础但金额夸大、时间倒签”是否构罪,两高司法解释本就留有模糊地带。
第三,合谋证据链条薄弱。徐小改关于“合谋保产”的陈述,主要得到卢春的印证。但研究院其他员工均表示“从未听说过假合同保产一事”,吴方证人也未接“合谋”这个茬。刑事证明标准下难以排除合理怀疑。
然而,检方在不起诉决定之外也留了一句关键的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本案不属于虚假诉讼。”这意味着刑事存疑并不自动洗白那950万元的民事债务,刑事的“疑”与民事的“自愿”之间的裂缝,在此被彻底撕开。
刑事存疑,民事则照单全收
徐小改手里三份材料:昌平检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昌平看守所239天的羁押记录、一中院驳回再审的裁定。前两样说“刑事上戏真假存疑,人放了”,后一样说“民事上950万元调解书继续有效,康馨园接着拍”。这三份材料之间的矛盾,她始终无法释怀。
刑事存疑,疑的是“合谋捏造”。楼确已交付,装修确花了钱,这是典型的“半真半假”。刑事要证明徐、吴主观上合谋造假,靠徐单方陈述加卢春印证,吴方有三份合同另一套时间线,刑事“排除合理怀疑”下钉不死“合谋保产”四个字,239天放人是刑法谦抑,不是洗白。
但民事再审也不是“谁像真的就信谁”。恶意串通这类事实,民事端采取的是接近“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明确规定,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一标准远高于一般民事事实的“高度盖然性”优势,与刑事证明标准的差距其实很小。
可一中院(2026)京01民申64号裁定对徐小改的再审申请,仅以“自愿签署,未违公序良俗”十字驳回,对卷宗里的那些疑点是否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未作任何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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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徐小改的民事再审申请
这些疑点,至少该有个说法:马某指出“签约10日内不付房租协议作废”,徐小改一分未付,钰景公司一年后才起诉;冯勇自认“交给法院的合同原件丢了,手里这份跟法院那份不是同一份”;起诉时1、2层没装完,328万装修款全额打包主张;律师费3万,被告方侄女转给原告方律师。单看每条都能圆,但叠在一起,“借调解查封保产、再翻脸真追债”的骨架并不飘。尤其冯勇那句“两份合同不一样”,民事看的是“是不是借调解侵害他人”,对这事容忍度比刑事更低。
“自愿”的前提是真实债权债务。如果债务是为查封而造、两份合同对不上、付款条件早毁了、律师费还是被告付的,那“自愿”两个字还撑不撑得住?
更深一层的法理困境在于:即便“合谋保产”属实,徐小改要推翻调解书也面临极高的举证门槛。本案中,场地确实被使用过,装修确实花了钱,研究院确实入驻了。她在笔录中也承认自己主动配合签字、支付律师费、同意以950万元债务起诉自己。她现在反悔称“没细看就签了”,但在民事诉讼中,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签过的法律文件主张“没细看”,不能自动导致文书无效。在“半真半假”的灰色地带,民事再审要彻底推翻调解书,需要的不是“合理怀疑”,而是足以否定整个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凿证据。
而这些异常,在2017年的民事调解阶段最初就未被任何环节拦截。950万元标的的案件,从起诉到调解书出炉仅两天。
一个细节值得拎出来:吴奋明同样是“存疑不起诉”的当事人,他与徐小改在刑事上同进同出,民事上却一个上岸一个还在水里。这种不对称,恰恰是这场戏最核心的矛盾所在。
五个待解的疑点
追问一:太原那套“废案”能否挖到法院档案?徐小改称2017年6月曾赴太原签署租赁合同并试图立案,后转道昌平,吴奋明坚决否认。太原法院2017年6月的立案登记簿或电脑系统,是验证这一说法最直接的证据源。
追问二:钰景→研究院那笔304万元走账,到底有没有?徐小改方主张钰景公司向研究院转入了304万元装修款,涉嫌“同一笔装修被两次主张”。这笔流水是否真实存在,目前尚未见公开核实结果。
追问三:国盾【2024】第1520号鉴定意见书全文为何对律师保密?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所有鉴定意见必须全文入卷,但本案中该鉴定作为重要证据,检方应当就拒绝向辩护律师提供全文给出明确理由,是涉及技术保密,还是程序违规?这种程序不透明的做法,难免让公众对“存疑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产生更多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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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追问四:千万级案件从起诉到调解书出炉仅两天,内部监管是否到位?一个千万级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无实质对抗,律师费由被告方支付,关键协议存在倒签嫌疑,这些异常要素叠加,本应触发法院对调解案件的审查机制。昌平法院对于短期内快速调解的大标的案件,是否设有内部复核程序?如果有,该案是否经过了复核?结果是什么?
追问五: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存疑”,是证据真不行,还是另有原因?从马某、冯勇、张学文、徐小改四份证言对读来看,“合谋保产→假戏真做→互相反噬”的骨架是立得住的。刑事不诉的“疑”到底疑在哪里,检方应当给出比目前这份597号决定书更详尽的不起诉说理。徐、吴双双羁押239天又双双放出,这份“对称”本身就应该倒逼一份更厚的不起诉说理。
截至发稿,吴奋明、冯牡丹、代理律师李瑞凯及承办法官陆婧均未对外作出任何回应。
另一场追问的开始
清华EMBA班的班长吴奋明和同学徐小改,一个手握几千平米的办公楼,一个手握估值数亿的教育研究院和幼儿园。他们合写了一出戏:950万元当台词,昌平法院当剧场。
戏的初衷是“保”,保房子、保股权、保离婚里不吃亏。戏演到第三年,演员却换了心思。一个想把剧本改成“真追债”,另一个发现,原来“假诉讼”最狠的地方不是输赢,而是剧本写完之后,执笔的那个人可以不认。
2024年5月到2025年11月,这239天里,两个主演分别坐在昌平看守所的号房里,各自等着那张判决书。出来的时候,刑事上两人都拿到了“存疑不起诉”。但真正的拉锯才刚开始。
徐小改还在走四条路:申诉撤销不起诉决定、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申请暂缓执行并举报办案人员。吴奋明那边,不起诉决定书在手,民事上暂无进一步的动作,他同样面临着调解书效力悬而未决的局面。
假的戏文唱完了。
两个主演一起被关了239天,一起被放了。
但房子悬在拍卖网上,是真的;民事那条线只放过了一头,也是真的。
法律要回答的是:当“假戏真拍”四个字穿过刑事“存疑”、民事“自愿”、执行“拍卖”三层滤网之后,那些被刑事谦抑放过、被民事调解书盖住的疑点,还能不能在检察监督或审判监督的缝隙里,被认真对待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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