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工集团调整持股架构补税8亿,好多人分析说是因为不满足12个月的条件,但其实另一个问题更为关键。
我是股权律师卢庆华,查了上千页上市公司公告才把问题理清楚,下面给大家分析。
一、操作目的
柳工集团是广西国资委下属企业,也是上市公司柳工的控股股东,为了实现两个目的:
第一,引入战略投资机构股东进行混改。
第二,将非上市的核心资产装入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但这一步要交税,所以他们进行了复杂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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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筹划方案
第一步,由柳工集团成立柳工有限作为过渡期转换平台。
第二步,给转换平台换股东,把转换平台转给广西国资委。
第三步,将核心资产从柳工集团转给转换平台。
第四步,再次给转换平台换股东,从广西国资委转回给柳工集团。
四步操作之后,核心资产的爸爸由柳工集团变成柳工有限,而柳工集团则从爸爸变成爷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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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为转换平台引入战略投资机构股东和员工持股平台。
第六步,用上市公司收购转换平台。
六步操作完成之后,转换平台的股东全部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而核心资产也一并装入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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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问题分析
上面的六步操作中,其中第三步将核心资产(六家公司的股权)从柳工集团转给柳工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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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家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交税,而税局曾出台过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就是有机会不用交税。
涉及两份文件【财税〔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0号公告】,有两个重要的条件:
第一个条件,谁有机会适用特殊性税务规则。
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这段话应该怎么理解呢?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0号公告】对这段话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包括两种情况:
1.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或资产划转。
也就是说,当母公司对子公司100%持股时,将母公司的资产划给子公司或者将子公司的资产转给母公司,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规则,就是有机会不用交税。
卢庆华律师分析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母公司对子公司100%持股。
(2)母公司把股权或资产转给子公司,或者子公司把股权或资产转给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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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柳工集团把六家公司的股权转给柳工有限,柳工集团与柳工有限之间不是母子关系,而是兄弟关系,所以不符合这一条规定。
2.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0号公告】还说了第二种情况:
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或资产划转。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受同一母公司100%直接控制。
也就是母公司下面100%持股的子公司、就是兄弟公司之间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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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律师卢庆华认为,虽然柳工集团和柳工有限都受广西国资委控制,他们是兄弟公司,但是国资委不是公司,不符合“受同一母公司100%直接控制”这个条件,所以柳工集团把六家公司的股权转给柳工有限不符合这一规则。
还有二种情况,受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
这句话有点不好理解,容易有歧义。
相同又怎么能有多家母公司呢?卢庆华律师理解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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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子公司上面的母公司不只一家,可能上面有两家、三家或者更多的母公司。
但进行交易的两家子公司上面的母公司都是相同的,这种情况下,两家子公司的交易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规则,也就是有机会不用交税。
这里的前提必须是多家相同的“母公司“,虽然柳工集团和柳工有限背后的股东是广西国资委,但国资委不是母公司,主体不符合要求,所以不适用这一规则。
谁有机会适用特殊性税务规则,也就是主体问题是整个事件的核心,如果主体都错了,后面的一切都白搭。
第二个条件,两个文件都说了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1)2020年7月完成第三步操作,就是在子公司之间进行股权划转。
(2)五个月后在子公司引入战略股东,就是第五步操作。
(3)股权划转一年半后装入上市公司,就是第六步操作。
1. 从第三步到第六步中间隔了一年半
柳工集团在操作时可能已经关注到了12个月的问题,所以从股权划转到并入上市公司之间间隔了一年半,这一步符合12个月的要求。
但是前面的主体都不对,就算符合12个月要求又有何意义呢?
比如商场的规则是,店庆日买手机满5000元可以打8折。
你买的电脑是9000元,要求打8折可以吗?
当然不可以呀,规则说的是手机,而你买的是电脑,这就是主体错了。
这也是非常多人容易忽略的问题,主体不对,后面一切都白搭。
学习法律也是如此,首先要看第一、第二条写的适用范围,如果适用范围不对,后面都是没有意义的。
而且,就算不符合12个月要求也未必不符合此规则,因为被划转股权换股东是换老板,并不是换内容,不等于改变被划转股权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2. 从第三步到第五步之间要不要间隔12个月呢?
这个问题是网上很多人分析的,说是因为这一步不符合12个月的要求,导致要补税8.33亿元。
但卢庆华律师前面已经分析了,主体都错了,再讨论这一条已经没有意义。
假设主体对了,从第三步到第五步要不要符合12个月的要求呢?
“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这句话怎么理解?
卢庆华律师分析如下:
(1)受12个月限制的标的是谁?
受限制的标的是被划转的股权,在本案例中是上市公司+五家下属公司的股权,因为这个就是被划转的。
(2)受12个月限制的内容是什么?
“12个月不改变实质性经营活动”,就是要求被划转的五家子公司和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不改变实质性经营活动,而不是要求接受股权划入的柳工有限“12个月不改变实质性经营活动”。
所以,就算柳工有限在五个月引入战略股东,也并不会违反这一规则,所以柳工集团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操作是对的。
反倒是网上的很多分析搞错了,如果按照网上的分析,第三步到第五步要12个月,第三步到第四步是不是也要12个月?
总的来说,柳工集团的操作没有违反12个月的问题,而是忽略了主体问题,结果大费周折做了复杂的筹划,却要付出8亿元的学费。
而网上的很多分析,把主体和标的两样都搞错了。
四、提醒老板们注意
建议各位老板面对这种重大项目时:
1. 请不同专业的人员提供意见
(1)财税人员更了解财务操作规则,要听取他们的意见。
比如适用特殊性税务规则,除了前面分析的内容以外,还有财务处理方面的要求。
因为我是股权律师,财务的具体内容就不分析了,而且也不影响本案例的判断。
因为如果主体和标的都搞错了,后面的具体操作将失去意义。
(2)法律人员对法律和规则的理解更准确和到位,对于规则的理解和把握要听取专业法律人员的意见。
财务和法律两方面人员各有所长,可以两方面结合考虑。
2. 对于重大项目要请足够专业的人员
专业人士不是有就可以,如果不够专业,就算请了还是要付出8亿多元的代价。
怎么判断是不是足够专业?可以多找几个人提供意见做对比分析。
多请几个人可能要多花一些钱,但与8亿元的巨款相比,这点钱连零钱都算不上。
所以项目越大,越应该多方寻找足够专业的人员,不要限于找熟人。
3. 搭错股权架构再调整,可能要付出巨大代价
所以最好一开始就想清楚用什么样的股权架构,不是照搬网上那些千篇一律的股权架构,要结合持股目的和业务特点考虑,在卢庆华律师写的《股权进阶》一书里介绍了适合不同情况的四种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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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股权律师卢庆华,管理专业出身,20多年前考取律师资格,出版两本书《股权进阶》和《公司控制权》。
(1)帮助准备上市的公司选择上市服务机构。
(2)擅长用管理思维、结合法律手段进行股权设计,管理思维助企业发展,法律手段防范风险。
(3)结合上市规则做股权规划,为企业未来上市提前铺路,申请上市时股权问题需要从公司成立第一天开始核查。
(4)擅长用不打官司的方式解决控制权问题,曾有百亿营收企业找了清华、北大、人大、政法等专家+红圈所律师,打多场官司没解决,后来找过来用不打官司的方式解决的。
(5)工作超过20年,擅长从底层逻辑分析、从企业全局设计方案,不擅长营销,追求实操落地,走阳光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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