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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超龄务工群体权益的规章——《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填补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明确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银发务工者”权益保驾护航。近日,武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对标新规精神,为当事人实质化解矛盾,守护民生底线。
华某经包工头谢某介绍,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水泥工,任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因工作时不慎滑倒受伤,被人社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双方就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存在分歧,协商无果后华某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超龄为由不予受理,华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各项工伤赔偿共计22万余元。
承办法官结合新规开展全流程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华某解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停工留薪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帮助原告华某理清赔偿项目和标准,合理调整预期诉求;另一方面向建筑公司宣讲新规刚性规定,明确公司今后招用超龄务工人员亦负有强制参保工伤保险、保障劳动安全的法定义务;同时肯定企业事前投保、垫付医疗费的积极举措,引导企业主动承担保险赔付外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还同步对接工伤行政部门,梳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的流程、应准备的材料,打消双方后续理赔顾虑。经过多轮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初步确定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赔付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则由某建设公司承担。最终,原告华某向法院申请撤诉,该案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新规对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打出“组合拳”,规定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必须按月足额发放,严禁实物折抵;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须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工伤保险,工作中受伤由工伤保险托底;用工前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岗位、工时、报酬等条款。同时,还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可通过人社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案是武江法院对标《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开展司法服务的典型缩影。下一步,武江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新法规,聚焦超龄务工、灵活就业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持续深化多元解纷、普法宣传,让超龄劳动者“老有所保、伤有所赔、权有所护”,以温情司法护航和谐稳定的劳资环境。
来源:中国法院网
文字:赵娜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昊 刘诚
责编:罗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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